1955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根据该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军官军衔分为毛泽东主席向朱德等10位元帅授勋5等15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大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准尉。士兵军衔分为2等5级: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
9月27日,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举行授予元帅军衔及勋章典礼。同日,国务院举行授予在京将官军衔及勋章典礼。10月1日,全军正式实行军衔制。1955年首次授衔时,共授予元帅10名,大将10名,上将57名,中将175名,少将800名。1965年5月,由中央军委提议,经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讨论决定,自该年6月1日起取消军衔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