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领导干部能力新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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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维护稳定能力(2)

第二是要进一步畅通群众反映诉求的渠道,建立健全预警机制。民意如水,宜疏不宜堵。疏导民意,首先必须疏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适应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需求多样化的新形势,应建立更加畅通、更加多样化的反映诉求的渠道。除了进一步规范、畅通信访渠道外,还应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和妇联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积极发挥社团、行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等在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方面的作用,确保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沟通、交流渠道的畅通。对通过各种渠道反映上来的社情民意,应定期进行综合性分析和研究,及时了解和把握社会热点问题,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增强工作主动性和针对性。

第三是要不断促进政府管理创新,提高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管理的水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行业和领域不断出现。如何加强对这些新行业、新领域的管理,直接关系社会的安全和稳定。目前,市场和金融监管问题、各种租赁关系问题、水电气热行业价格问题、出租汽车管理问题等,都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敏感问题。这些问题看似经济问题、管理问题,但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变成社会问题,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影响。对这些问题,应认真研究、科学决策,做到未雨绸缪、消除隐患。

第四是要大力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夯实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根基。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集中在基层、暴露在基层,维护稳定工作的重心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促进基层稳定,应以创建“平安社区”、“平安村镇”为载体,大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整合社会资源,构筑群防群治网络;高度重视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不断提高基层组织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能力;把一些工作薄弱、问题较多的社区和村镇作为重点来抓,及时消除管理空白和不稳定因素。

二、构建维护社会稳定新机制的目标选择

1.提出“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的基本依据

我们之所以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构建维护社会稳定新机制的目标,是因为:社会不公是导致社会不稳定的根本性原因。

现在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确很多,腐败、物价上涨、失业,一些人群生活高度困难,贫富两极分化严重,干群关系紧张,这些问题的产生固然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它们的解决或向好的方向转化,都与公权机构的作用与效能,与各级官员的作风行为直接相关。一些问题的存在由来已久,产生的原因亦非深不可测,而且在许多问题上,党中央和各级政府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方针。现在关键的问题是:这些方针政策执行不到位,执行的效果很差,以至于本来应该有所缓解的矛盾反而愈发严重了。

更有甚者,一些地方的党政官员不仅没有用好党的政策,努力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反而该作为的不作为,该按政策和法律程序办事的,却按自己的主观意志办事。一味的用所谓硬气、霸气、官气处理事物,对百姓的利益要求漠不关心,对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愤怒不放在眼睛里。一些官员甚至连暴露在媒体和网络上的问题都不屑一顾,依然我行我素,这是几十年来公共权力很少受到权力所有者——人民群众——制约、影响、干预带来的直接后果。

在社会不稳定因素产生的诸多原因中,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社会不公。

首先,腐败的滋生和蔓延本身就是社会不公的突出表现。腐败是指国家官员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个人私利的行为。这种行为本身就在制造社会不公。腐败分子将权力作为资本加以使用、消耗和积累增值的过程,就是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危害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过程。其一,以权获利,必然会形成各种各样的利益集团,而集团之间壁垒森严,集团成员有很强的相互保护能力,许多非法勾当在集团里暗箱操作,难以被查处。其二,权力腐败阻碍了经济改革的进程。一些地区基于地方保护主义,制定了许多“土政策”,有的甚至公然和中央的政策背道而驰。假冒伪劣产品每年给消费者造成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其中很多正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其三,权力腐败所导致的贫富两极分化是经济发展的腐蚀剂,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直接因素。腐败分子利用手中的权力,轻而易举地攫取巨额财富,并在无形中剥夺了其他人获取财富的平等机会,拉大了贫富的差距。其四,以权创收、以权获利,直接地破坏了按劳分配和等价交换的原则。而当权力一旦成为交换或掠夺的手段,就会成为侵犯市场法则却能带来丰厚利润的特殊商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必然遭到破坏,最终必然造成经济局面的混乱以及整个社会经济机体的毁损并破坏社会的稳定。因此胡锦涛同志指出:“反对腐败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关系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关系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和紧迫任务。”

其次,发展与公平的关系失衡,导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持续扩大,使低收入群体、弱势群体的不满情绪不断增强,当这些群体感到自身利益受损或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就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心理学的有关研究表明,贫富之间摩擦起火只是偶然现象,仇富心理才是问题的关键。许多事实表明,引发暴力事件的往往是为富不仁者。我国有相当一部分暴发户靠不法手段起家,他们缺少基本的社会公德,有了几个钱,就呼风唤雨,横行霸道。一些富豪花天酒地,却不肯拔一毛资助慈善公益事业,公众形象极为恶劣。这些自病不知的飞扬跋扈者往往成为引发社会冲突的导火线。

第三,从信访案件发生的原因看,绝大多数信访案件的发生,也是由于当事者感到不公而导致的。一是司法不公。主要表现为:一些人利用职权、关系说情送礼,干预公正司法;个别政法干警自身素质不高、法制观念不强、特权思想严重,在办案中不依法办理,不按程序、规章制度办理,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办人情案、关系案,收受当事人的钱物;部分执法部门为了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多增收、多创收,政出多门,违规征收各项费用、超规定罚款等。二是行政不公。主要表现为: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行为时不按法律、政策办事,而是滥用职权,或是为了当政者自己的利益,或是为本部门谋“福利”,忽视或根本无视广大群众的利益,造成对群众利益的损害。三是社会不公。如一些开发商蒙骗购房者,一些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在这种情况下,人民群众需要以信访这样的行动来解决自己的权益保障问题。同时,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维权意识、参与意识也不断增强,他们寄希望于有权力监督“一府两院”的人大,希望通过人大的法律监督来促使公正司法、依法行政,因此,群众通过信访方式维护自身利益、表达个人主张的行为越来越增多。

从根本上讲全国群体性事件的大量发生和群众信访活动的增多,是由于社会不公造成的。因此,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良性运行,从根本上讲,就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建立起能够在全社会实现、维护和保障公平正义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新机制。

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语境下“公平正义”的含义

公平,意即公道、平等。正义,即“公正的道理”。正如人类的平等观念是从社会不平等的现实中产生出来的一样,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目标,也是针对中国的现实情况而提出来的。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新世纪新阶段,我们面临的发展机遇前所未有,面对的挑战也前所未有。”“特别要看到,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在上述背景下分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语境下“公平正义”的含义,应当充分注意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概念中所包含的“公平正义”的下述现实针对性:首先是针对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现实;其次是针对我国城乡发展、地区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更加突出的现实;第三是针对我国社会利益关系更趋复杂,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难度加大的现实;第四是针对我国消极腐败现象对社会稳定和谐带来严重影响的现实。

正是针对上述现实,胡锦涛同志在阐述“公平正义”的含义时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并指出,要“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

胡锦涛同志关于“公平正义”含义的阐述对于我们全面准确地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条件下“公平正义”的含义是有重要指导意义的。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要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同时要对构建和谐社会条件下“公平正义”的含义作进一步的界定。

公平问题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公平是博弈的结果。公平不是天生的或者与生俱来的,同时也不是自动实现的。它作为人类始终追求的基本价值,是相关各方协商、斗争、妥协的结果。没有博弈的过程,也就不存在作为博弈结果的公平。

第二,公平的内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公平作为人类的价值评判尺度,离不开人的认识和判断。不同的人对相同的人或事既有相同的认识和判断,也必然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判断;同时,人的认识和判断必然随着人类的进步和发展而不断进步和发展。换句话说,不同的人对公平有不同的理解;以前认为是公平的人或事,现在则可能认为它是不公平的。因此,公平作为人的价值评判尺度,其本身的内涵,也必然随着人类认识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公平作为价值评判尺度,不变是相对的,变化是绝对的。

第三,公平只能是相对的。现实中,绝对公平是不存在的,绝对公平只存在于理论上。对这一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从绝对公平的价值评判尺度出发,去追求公平,因为受到主客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最后获得的只能是相对公平的结果。二是人类追求公平的过程相对于实现绝对公平的理想目标来讲,永远只能是相对的。人类只能越来越接近公平,而永远也不能完全达到百分之百的公平。三是人们对公平的理解和接受多数是从自己的利益角度去考虑的,因而很难做到完全一致,特别是在涉及具体利益的时候,更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仅难以做到一致,甚至往往相互矛盾或相互冲突。所以,公平只能是相对的,过去没有,今后也不会有绝对意义和完全意义上的公平。

总起来说,公平大致可从以下三个角度去理解:

一是从过程角度看,公平有起点的公平、规则的公平和结果的公平的区分。其中,起点公平是规则公平和结果公平的基础,规则公平是起点公平和结果公平的保证,结果公平是起点公平和规则公平的合乎逻辑的结果。

二是从内容角度看,公平可以区分为权利的平等、机会的平等和分配的平等。其中,权利平等是机会平等和分配平等的前提,机会平等是权利平等的内在要求和表现形式,分配平等是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的逻辑结果。这里的关键,是不能把分配平等理解为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在消费资料的分配上实行“按劳分配”(即按劳动者个人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的多少来决定分配给该劳动者的消费品的数量)的原则,就是分配平等。如果不是根据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的多少以及质量的高低来分配消费品,而是搞“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平均主义,就会造成更大的不公平和牺牲效率。

三是从类别角度看,公平可以区分为经济的公平、政治的公平和社会的公平。其中,经济公平是政治公平和社会公平的基础,政治公平是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的保证,社会公平是经济公平和政治公平的逻辑展开。三者相互统一,缺一不可。

至于“正义”的含义,简要地说,就是能够为社会大多数成员接受、认同、支持的价值观念、行为准则、裁判尺度和行为结果。它和公平相依相存。公平是正义的前提和基础;正义是衡量公平的尺度和促进公平实现的动力,人们认准了是正义的事业,就要为它而奋斗。任何公平,不为社会多数人接受和支持,它也是不公平的和不能实现的;任何正义,离开基本的公平,它也是缺少基础和无法实现的。

我国现在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从落后的农业国家向现代化工业国家发展的关键时期(人均GDPl000美元—3000美元),同时还处在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大时代背景之下。一方面,竞争和发展的压力空前巨大,企业效益差了会破产,国家发展慢了会挨打,甚至会被开除“球籍”;另一方面,社会发展差异所引发的各种矛盾也在不断深化,各种群体性事件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对抗程度越来越激烈,要求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社会不稳定因素和社会不满情绪已接近临界点。这些,都对我们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