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现代家庭生活指南丛书——新编家庭法律知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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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3)

1.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凭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5)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十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一方婚前个人所有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严处理。

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屋?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又进一步对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作了规定。具体说来。婚后八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与夫妻居住的房屋为丈夫所有,妻子离婚后无房屋住怎么办?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四条指出:“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屋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二年,无房一方租房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因此,如果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丈夫所有,妻子如果在离婚后确实无法居住,可以在原住房屋中暂住二年以内;暂住满二年的,如果女方仍然没有能力租房,则男方应给予其一次性经济帮助,从而帮助女方尽快租到住房。

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可住怎么办?

答:《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又规定:“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因此,继承居住原住房的男方只要有经济条件,就应努力帮助女方解决住房,如为女方提供租房的租金为条件,应努力帮助女方解决住房,如为女方提供租房的租金,为女方寻求合适的房屋出租人等。

离婚时如何确定夫妻共同债务?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女方在结婚前从男方取得的财物在离婚时一定要返还吗?

答:不一定。

男方与女方一旦离婚,男方无权要求女方返还男方在婚前赠给女方的财物,至于女方向男方索要的财物,离婚时是否返还则要具体分析。如果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如长达十年或二十年,则女方在婚前索要的财产可视为女方受赠的财产。但如双方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华侨的离婚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华侨的离婚案件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二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第一种情形,应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种情况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或双方在国外的离婚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能否申请仲裁?

答:不能。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之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可以向男方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吗?”

答:不可以。

索要所谓“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何况,感情问题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和计算的。

女继承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著作权和专利权吗?

答: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部分不作为遗产继承。《继承法)规定,公民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都属于遗产,可以被亲属继承。

专利权人若在专利权转让之前就死亡的,其专利权的人身权利部分,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是使用该专利所产生的财产收益,在专利法规定时期内(发明的专利期限是十五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期限是五年,还可以延长三年),应该列入遗产,准予继承。

夫债妻一定还吗?

答:不一定。

妻子放弃继承丈夫的积极遗产,则妻子不必偿还丈夫的债务。

抚恤金能够列入遗产吗?

答:不能。

抚恤金不属遗产之列。抚恤金不论是按月发给还是一次性发给,均由受抚恤的当事人受领。其父或其母只有代替小孩使用抚恤金的权利,而没有所有权。

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妇女如何行使继承权、受遣赠权?

答:《继承法》第六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女性继承人就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有何规定?

答:《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醚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关于条文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解释如下:1.在诉讼时效期内,因不可抗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2.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之日起的二年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3.继承人因遗产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4.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离婚后双方又同居的,一方能否继承对方的遗产?

答:《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婚姻机关应予以登记。否则,一方不能继承对方的遗产。

父母已死。子女能够代替父母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吗?

答:能。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

代书遗嘱没有见证人。是否有效?

答:无效。

女性遗嘱人在最危急之前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答:无效。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女性继承人的合伙人能否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答:不能。

《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有如下规定:“与继承、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做为遗嘱见证人。”关于该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还做了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宅基地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答:不能。

宅基地的使用权归个人,但是所有权永远属于国家或集体,任何人无权占有,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女性遗嘱人在丧失行为能力前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答:有效。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女性遗嘱人立有数份遗瞩。并且内容相抵触的。以何份遗嘱为准?

答:《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消、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在女性被继承人死亡时,已与被继承人失去合法身份关系是否还享有继承权?

答:不再享有继承权。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已与被继承人失去合法身份关系的人不再享有继承权。

女公民的遗书可以作为遗嘱对待吗?

答: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作了解答:“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同按自书遗嘱对待。”

胎儿是否有继承权?答:有继承权。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又进一步解释如下: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遗产处理后。女性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是否予以承认?

答:不予承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作了解释: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概不予承认。

配偶死后,家庭财产该如何处理?

答:《继承法》第二十六条作了如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向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间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因此配偶死后,家庭财产应该按如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中国女公民如何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遗产?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妇女离婚后。她的责任田是否应予收回?

答:不应收回。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该法第三十条又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