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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

(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

(1991年5月30日起施行)

什么是著作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9月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全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影、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缉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如何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答:《著作权法》对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作了下列规定:

第二十三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合同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一)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是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限: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六条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著作权如何继承?

答:1991年5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著作权的继承作了下列规定:

第十八条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第十九条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二十条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第二十二条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多长?

答:《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期作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著作权的保护有无限制?

答:《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作了下列限制: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体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著作权人可以享有哪些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构成著作权的内容。它指的是著作权人对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其他人所承担的义务。

1.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对作品依法享有的精神权利,它与民法中的人身权利有所区别,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作者的身份权。身份权是基于某种身份关系产生的权利。作者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只有在创作出作品后才产生,由作者终身享有,一般是不可转让和剥夺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转让,人身权一般不可转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

(1)发表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的作品完成后有权决定是否公开发表,或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表。发表权是作者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也是著作权的财产权实现的基础。因为作品的发表往往同作品的使用权联系在一起。出版发行、复制、摄制作品都是作者行使发表权的结果。末经作者许可,第三人擅自发表作者未发表的作品,则构成对作者著作人身权的侵犯。

(2)署名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是反映作者身份的一种表现形式,即作品是由谁创作所有的。署名权的内容是作者有在作品上署匿名、署真名或暑假名的权利。同时也有权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发表时署名的权利。作者还有权在他人使用作品时,要求使用者尊重他的作者身份。

(3)修改权。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作者有权在作品发表前或发表后修改作品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未经作者授权他人不得擅自修改作品。但出版人或编辑对作品的编辑加工行为,如稿件中的语法文字的加工润色视为例外,不属于侵犯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对作品进行增删、改动、歪曲,破坏其作品内容的完整性。不论侵权人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只要客观上起到歪曲、篡改的效果,就视为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本人或者授权他人使用作品并取得报酬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除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对作品的任何使用都必须经作者授权并支付报酬。

著作财产权的使用方式一般包括:

(1)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

(2)表演。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

(3)播放。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

(4)展览。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5)发行。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

(6)摄制电影、电视、录相。指以拍摄电影或者类似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

(7)改编。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8)翻译。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化成另一种语言文字。注释,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

(10)编辑。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编排成一部作品。

怎样使用他人作品才不算违法?

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利并不是无限制的,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1.合理使用。它是指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为了教育、科学研究、宗教或者慈善事业及公共利益,在不征求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在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合理使用必须在一定的合法范围之内,超出范围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著作权人授权并支付报酬。我国法律规定在下述范围内可以合理使用他人作品: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2.法定许可使用。所谓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须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法定许可的情况主要有:

(1)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3)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4)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除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应归谁?

所谓合作作品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的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某一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无权单独使用该作品。对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原则上应区别两种情况对待:1.共同创作。两个以上的合作人所创作的作品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该作品中的各个部分不具有独立的科学或艺术的意义,无法分割为几个独立部分单独使用。共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所有参加创作的作者共同所有。其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必须经所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同意,某一著作权人无权单独处置作品的著作权,否则就构成对其他权利人权利的侵犯。2.合作创作。两个以上的合著人创作的作品,虽是一部完整的作品,但该作品中的各个部分都有其独立的科学或文学、艺术的意义,每一部分可以成为独立作品单独使用。例如歌曲的作者分别是歌词作者和乐曲作者,词和曲就是歌曲中的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在合作创作中,共同著作权人就作品整体著作权行使时需协商一致。如果某一作者单独使用自己创作的部分时,则可以不经其他权利人许可而独立行使著作权。

在实践中对于合作作品的作者认定应根据主客观条件来确定:1.凡对合作作品提供了创造性劳动的人就为合作作者。这是对作者认定的客观条件。它要求作者必须是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手段直接创作作品的人,因此对于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其他辅助活动,例如协助演算、制图、查资料、校订、审读等均不得作为作者,但对于这些对创作提供了事务性劳动的人,可以给予一定补偿,但不能作为作者。2.合作作者对创作必须有共同创作的意思联络,这是对合作作者认定的主观条件,它要求合作作品的创作人须有事前的协商,有共同创作的意图和构思,这种意思联络也可以表现为在创作过程中的切磋、构想和默契。例如李文达一案,李文达虽然对《我的前半生》一书的创作事先无意思联络,但李文达从我的悔罪书开始做了大量的工作,该书的创作付出了他的创造性劳动,因此法院认定李文达为《我的前半生》的作者之一。

剽窃他人作品算不算侵权?

剽窃是指行为人故意将他人作品原封不动或经改头换面后,冒名为自己作品发表的行为。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无异于偷盗和抢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性质十分恶劣,它不仅是侵害作者权益,欺骗了作品的传播者和得到作品的认同,而且违反社会公道。污染文风。

剽窃作品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剽窃者将他人作品成章、成节或成段地或完全不变地照搬过来,放入自己的作品中或者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但未使之基本构成发生变化。例某报编辑把工人李某寄来的小说《花圈》改为《花环》,并作了一些修改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就属于剽窃、抄袭他人的作品。剽窃作品还可以表现为将他人作品的内容放入自己的“作品”中,貌似引用,却又违反必须注明出处的义务的行为。

对剽窃行为的认定须注意掌握四个构成要讲:

1.剽窃者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其目的就是非法以不劳而获的方式获取他人的复杂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其动机是卑劣的。

2.剽窃行为具有违法性,其行为直接触犯了著作权法的规定。

3.被剽窃的对象是受法律保护的作品,该作品不限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对于他人未公开发表的作品予以抄袭和剽窃,同样构成侵权行为。

4.剽窃的后果是作者的权利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