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现代家庭生活指南丛书——新编家庭法律知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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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章 家庭投资法律知识篇(2)

3.个人小额抵押贷款:几年前,北京一家银行率先推出了个人存款抵押小额贷款业务以来,到目前,这项方便储户的金融服务已经在全国开始推广,并得到广泛使用。存款抵押小额贷款业务就是储户在把钱存入银行之后,临时又需要一笔资金急用,而又舍不得去提前支取存款,造成利息损失时,储户就可以持存单到存款所在地储蓄机构办理在你存款额之内的贷款。由于贷款利率略低于一年期以上的定期存款利率,因此,这种贷款方式适合于存款期限较长,实际存人期限也较长,存期将到而又急需资金的储户。因为此时储户若提前取出存款,利息按活期算,损失很大;如果将此存单办理抵押贷款,到期时就能获得全部定期利息,折抵自己为此支出的贷款利息,仍然划算。

银行计算储蓄利息的基本规定有哪些?特殊情况下利息怎样计算?

银行计算储蓄利息的基本规定有以下几点:

1.利息计算的基本公式为:

利息二本金×存期×利率;

2.利率按月利率计算;

3.计息起点以元为单位,元以下的角分不计利息;

4.存期月按三十天,年按三百六十天计算;

5.存期计算办法采取“算头不算尾”,即储蓄存款的存期是从存入日算起至支取前一天止,存入的当天计息,支取的当天不计息。

6.定期储蓄到期前遇利率调整,仍按原利率计息。亦即不论利率调高还是调低,定期储蓄的利息都按存入时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以上是银行计算储蓄利息的基本规定,特殊情况利息的计算则按以下规定进行:

1.凡是假日不对外营业的储蓄所,对于假日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可在假日前一天支取,不扣利息;

2.定期储蓄存款一年按三百六十天,一月按三十一日支取三十天到期存款,不计给过期的利息;

3.由于大月、小月、平月和闰月的月底日期不一样,所以,如果到期日为该月所没有的日期,可以该月的月底为到期日不扣利息,但如果过期支取,存期则直接算到支取日;

4.活期储蓄结转利息只结转元以上的金额,元以下的零数不转入本金,而转在下一个储蓄年度的利息栏,如在下一计息年度能凑零成整,则可再转入本金。

什么是年息、月息和日息?年息、月息和日息如何换算?

年息、月息、日息是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的简称,是利率的三种表达形式。年息按本金的百分之几表示,其符号为“%”(百分)号。如“年息7.47%,表示存满一年的利息为本金的7.47%,也就是说,存人一百元,一年期满可获得7.47元的利息;月息按本金的千分之几表示,其符号为“‰”(千分)号。如“月息6.23‰”,意思是存满一个月的利息应是本金的6.23‰;日息是按本金的万分之几表示,用的符号为“‰”“‰。”(万分)号。如“日息1‰”,就是存满一日的利息应为本金的1‰。

年息、月息、日息之间的换算公式为:

年息=月息×12

日息=月息÷30

月息=年息÷12

比如我国现有一年定期的利息为7.47%,换算成月息为7.47%÷12=6.225%,换算成日息则为:6.225‰÷30=2.075‰。

大额储蓄过期是否计息?

大额储蓄到期后是否按活期储蓄利率继续付息,是许多储户关心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关键是看大额储蓄属于哪种大额储蓄。

我国储蓄机构目前开办的大额储蓄有两种,一种是可转让大额储蓄,另一种是不可转让大额储蓄。可转让大额储蓄利率比一般定期储蓄利率高5%,有数额限制,不可提前支取,但可通过银行转让,这一储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是到期后不再计息;而不可转让大额储蓄即是指一般的定期的大面额储蓄,与定期储蓄没有什么区别。这一储种到期后即可按活期储蓄利率计息。

什么是“凭印支取”?什么是密码储蓄?

“凭印支取”就是储户在开户时,将自己的印章交给银行在帐页上盖个印模留底,以后每次到银行取款时,必须把印章带来,银行核对无误后才付款。“凭印支取”是保护存单(折)安全的一种措施,为了防止存单、存折丢失后存款被人冒领,存款人在开户时可申明使用“凭印支取”,这样即使存单、存折丢失或被盗,只要印章在自己手里,他人就不能取走存款。办理“凭印支取”的储户应注意这样几个问题:

1.妥善保管预留印鉴。由于预留印章是储户取款时的凭据,一旦丢失,就会给自己取款带来麻烦,因此,预留的印章应保管好。如果预留印章丢失。储户应携带原存单、存折及时去银行办理挂失。挂失的手续是,到银行填写一个“挂失申请书”,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办理挂失手续后,储户可填写新“印鉴卡”,换上新印章。

2.预留印鉴中途不得自行更换。储户办理“凭印支取”后,每次存、取款都得提供原预留印鉴,否则储蓄机构不予办理。如果储户想更换印鉴,必须经过储蓄机构认可,否则所换印鉴无效,不能办理存、取款手续。重换预留印鉴的手续为:由储户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原留印鉴和新换印鉴。经银行认可,由银行将原留印鉴注销,并在对应银行账页上加盖新印章,注明起用日期,这样,新印鉴便成为储户在银行存、取款的凭证,而原印鉴则失去上述效力,不再为银行认可。

3.“凭印支取”只适应于记名可挂失的存款。如活期储蓄、定期储蓄、定活两便储蓄等,不记名不能挂失的储蓄(如大额可转让不记名储蓄、零存整取有奖储蓄等),不能办理“凭印支取”。

密码储蓄是防止他人冒领存款、保护存单(折)安全的一种措施。密码,实际上就是自己选择的一组阿拉伯数字(4—6位)。办理密码储蓄的方法是:由储户在存款时自己申明使用密码,在填写完存款凭条交清存款后,按储蓄机构的要求预留密码。预留密码的方法目前有两种:一种方法是,储蓄机构柜台上有与电脑相连的密码输入装置的,由储户自己在该装置上打出自己选择的密码,直接输入电脑。这种方式输入的密码,连储蓄机构的工作人员都接触不到,只有储户自己和电脑才知道。取款时也由储户在密码输入装置上输入预留密码,输入正确,电脑就给取款,不正确,电脑则不予办理取款手续;另一种方法是,由储户写出密码,交给储蓄机构工作人员输入电脑。取款时储户同样要写出密码,由储蓄机构工作人员输入电脑核对,正确,电脑给予取款;不正确,电脑不予取款。不管采用哪种预留密码方式,储户持有的存单(折)上都不记载密码,只记载“凭密码支取”字样或符号,储户取款时,只有输入正确密码,才能取到款;不能输入正确密码,则不能取到款。他人拾得或盗得你的存单(折),只要不知密码,便取不走你存单(折)上的钱。由于他人获知你密码的可能性非常小(不像印鉴,还可能与存折同时被盗走),因此,密码储蓄能很好地保护你的存款的安全。但是,也正因为密码储蓄必须输对密码才能取到款,因此,使用密码储蓄的用户必须牢记自己的预留密码,不能忘记。

存折丢失了怎么办?

储户的存折(单)丢失后,应立即办理挂失手续,以防被冒领。挂失的手续是:由储户持本人的正式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到原存款储蓄机构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储蓄机构经核对验证储户口头申报的原存折(单)账号、存款数额、存款开户日期等事项,并确认存款尚未被冒领后,予以办理挂失手续,补发新的存折(单),丢失的存折(单)同时作废。如存款已被人冒领,储蓄机构概不负责。一般说来,凡是记名的存折(单)丢失后都能挂失,而不记名的存折(单)丢失后,储蓄机构则不受理挂失。

参加储蓄应注意哪些问题?

参加储蓄的注意事项从大的方面来说,有两方面。一是尽可能多地取得投资收益,二是保护储蓄存款的安全。具体说来,注意事项有:

1.合理选择储种:我们储蓄存款的利率,定期比活期高,于是定期储蓄存期越长,利率越高,因此,存期长的储种,利息收益高于存期短的储种。但另一方面,存期越长的储种,资金的流动性越差,越不能解决我们偶然性的急需。也即存期长的储种,利率虽高,但这种收益必须是在存期满时才能获得,如果提前支取,哪怕只提前一天,也不能取得预定的利息,而只能得到按最低的活期储蓄利率计算的利息。因此,我们选择储种,既要考虑一定的期限长的储种,以求获得高效益,为自己积聚资金;又要考虑一定的变通能力强的储种(如活期、定活两便、个人通知储蓄存款),以备常规和非常规的支出。为避免损失利息,购置大件物品,应事先计划好,并根据计划,合理安排购物资金的储蓄,以求尽可能多地获得利润利息收益。

2.留下真名和地址。有些朋友怕自己的财产秘密被泄露,在储蓄存款时,不愿留下自己的姓名和地址,或者编制假名来应付储蓄机构。殊不知,这种做法不仅不能保护自己,反而可能给自己带来麻烦。因为真名和地址是自己身份的证明,留在储蓄机构的账户上,表明了该账户所记载资金与自己的关系,一旦自己的存单(折)丢失,自己便可持自己的身份证件证明自己与存款的关系,申请挂失。如果自己要提前支取未到期的存款,也可凭自己的身份证件和存单要求提前取款,只要是可能提前支取的储种,这种要求会被储蓄机构满足。但是,如果自己存款时使用的是假名,发生需要挂失或提前取款的情况时,自己便提供不了与存款账户上同姓名的证件,影响挂失和取款。如果自己存款时不留地址,当发生存单(折)被冒领的情况时,储蓄机构的工作人员便不能通过核对地址来为你防范。可见,留下真名和地址对存款人有重要意义,不可轻视。

3.采取保密措施。为防止存款被人冒领,储户在存款时可采取一些措施,为存款“加密”。这些措施包括:预留印鉴、预留密码、隐名储蓄、预留地址和电话号码。以上措施分别将印鉴、密码、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留在了储蓄机构的账户上,取款时必须提供与之相同的印鉴、密码、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才能取走款;不能提供或提供的印鉴,密码等与预留的不同,便取不走款。这样,即使自己的存单(折)丢失或被盗,由于得到自己存单存折的人不知道自己预留的印鉴、密码等,因此无法取走自己的存款。

4.妥善保管存单存折。存单存折是取款凭证,必须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保管存单存折应注意这几个问题;第一,应把存单存折上的账号、存款种类、存款日期和存期、存款金额、是否留密等记录下来,以防遗忘,也以应急需;第二,存单存折应和身份证、户口簿、印鉴及记录存款的记事本等分开存放,以防一起丢失,被人冒领;第三,存单存折不要放在潮湿、易污染、易虫蛀的地方,以防损坏,也不要随便乱夹在书本、破烂杂物中,以防遗忘或被丢弃。

总之,储蓄存款是自己的财产,自己在各方面都应慎重对待,保护好自己的财产。

个人在银行的储蓄存款,可以被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吗?

公民在银行的储蓄存款,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银行应本着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出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因,有关部门可以对储蓄存款进行查询、停止支付甚至没收,银行要协助这项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一个人在银行的储蓄存款可以被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

1.查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因侦查、起诉、审理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与案件有关的个人存款时,必须向银行提出县级和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正式查询的公函;并提供存款人的有关线索,如存款人的姓名、存款日期、金额等情况;经银行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事处)一级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查询单位不能径自到储蓄所查阅帐册;对银行提供的存款情况,查询单位应保守秘密。

2.停止支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侦查、审理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存款与案件直接有关,要求停止支付存款时,必须向银行提出县级和县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正式通知,经银行县分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事处一级核对后,通知所属储蓄所办理停止支付手续。停止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自动撤销。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重新办理停止支付手续。如存款户在停止支付期间因生活必需而需要提取存款时,银行应及时主动与要求停止支付的单位联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处理。

3.没收个人存款。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罪犯储蓄存款时,银行依据人民法院判决书办理。人民法院判处民事案件中有关储蓄存款的处理,执行时应由当事人交出存款单(折)。银行、储蓄所凭存款单(折)办理;如当事人拒不交出存款单(折),须强制执行时,由人民法院通知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凭判决书或裁定书,由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事处一级核对后办理,当事人的原存款单(折)作废,将判决书和裁定书收人档案保存。

4.查询。暂停支付华侨储蓄存款时,公安机关的地(市)以上的公安厅局依照上述规定手续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对案件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检察院依照上述规定手续办理。

另外,根据《国家安全部、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安全机关向银行查询、要求停止支付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要求停止支付个人在银行的存款的,与公安机关一样,遵照前面所述规定办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没收储蓄存款缴库和公证处查询存款问题几点补充规定》的规定,公证处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如有需要也可以向银行查询公民储蓄存款。

存款人死亡后。其存款由谁支取?怎样支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0年颁布的《关于……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存款人死亡后,其存款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其继承人对存款人的存款提取或过户的手续为: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当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2.在国外的华侨、中国血统外籍人和港澳同胞在国内银行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如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或其他可证明存款人确实死亡的证明)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