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现代家庭生活指南丛书——新编家庭法律知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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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章 家庭投资法律知识篇(3)

3.在我国定居的外侨(包括无国籍者)在我国银行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或提取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4.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在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继承人所在国如系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爱国侨领、友好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再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继承人所在国如未与我国建交,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居住在国外的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内银行的存款,能否汇出国外,应按我国《外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5.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公证部门的证明,暂按财政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财政部门入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什么是信用卡?

信用卡是银行、金融机构或专营公司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信用凭证。从实物形态看,它是一张附有证明的卡片,卡上印有发行银行(或其他机构)名称、有效日期、最高使用额度、号码、持卡人姓名、签字,有的还有持卡人照片等。持卡人凭卡到指定的商店或交通、旅游、饭店等机构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费用时,只需将卡片交消费点在签购单上打印卡号,填写金额,不必支付现金。商店或交通、旅游、饭店等机构,凭签购单向发卡单位结算中心办理收款。结算中心按期向持卡人结算。

信用卡按发卡机构性质不同,可分为金融卡和非金融卡,或叫做银行卡和非银行卡。银行卡就是银行金融机构发的卡;非银行卡则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的卡,如汽油公司发的加油卡。我们这里给大家介绍的是银行卡。

从1985年6月中国银行珠海分行诞生了我国第一张“中银卡”以来,“牡丹卡”(中国工商银行发)、“金穗卡”(中国农业银行发)、“长城卡”(中国银行发)、“龙卡”(中国建设银行发)等相继发行。据统计,到1995年底,我国各类信用卡发卡量已达一千二百万张,也即平均每一百人就有一人使用信用卡。信用卡之所以这么受欢迎,在于它具有这么几大好处:1.持卡人可直接使用信用卡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持卡人到特约单位消费(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只需凭卡办个手续,不需支付现金,这就为持卡人带来极大的方便,使持卡人不必随身携带大量现金便可消费,既省去了携带现金的麻烦又避免了携现的不安全;2.持卡人需用现金,还可持卡到发卡银行的电脑联网系统内任何一家银行支取现金,不受在哪里存款就只能在哪里取款的限制。即使在发卡银行所在地之外的其他地方,也只需支付很少的手续费便可取现,这便特别为外出购物、出差、旅游、学习者提供了方便;3.信用卡安全优点突出。由于信用卡制作工序复杂不易涂改并暗记着只有持卡人知道的证件号码及密码数,而且使用时,要凭持卡人本人身份证和签名使用,因此,即使丢失。一般也不易被冒用。由于信用卡具有上述好处,也由于各发卡银行的分支机构及其特约单位遍布全国各地,使用信用卡的优点显而易见,因此,信用卡目前广受欢迎,银行的信用卡业务也越来越多。

信用卡从卡种上看,有赊账卡、贷记卡、借记卡、自动柜员机提款卡(ATM)等基本类型,除ATM卡外,我国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性质属于借记卡。所谓借记卡,也称记账卡、支付卡、存款卡,其特点是:持卡人购物消费以存款余额为限度,存款余额减少到一定程度时,需及时补充。借记卡一般不允许透支,如特卡人急需时,可允许短期、小额透支,在规定期限内还款并付利息。

如何申领、使用信用卡?

1.申请领取信用卡的手续:

(1)提出申请:要想领取信用卡,首先应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这种申请用填写“信用卡申请表”表示。申请人必须按照申请表所列内容和要求如实填写该表,申请表的内容通常包括:申请人姓名、年龄、地址、身份证号码、职业、工作单位、薪水、供养人口及担保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职业、工作单位、薪水等。如果申请人需要申请信用卡副卡,还需填写副卡使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工作单位、与主卡使用人的关系等内容。申请表须经申请人、担保人所在单位盖章。申请人向发卡银行送交申请表时,还应同时提供身份证。

(2)发卡银行审批:发卡银行在对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的初审和复审后,对符合条件的签批,并向申请人发出《信用卡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办理开户手续的地点和时间。

(3)开立账户:经批准用卡的申请人应按要求在发卡行开立信用卡备用金账户,开户手续可交存现金办理,也可转账办理。个人卡账户起存金额一般为一千元。

(4)发放信用卡:银行查验居民身份证、收账通知和业务费收据,确认无误后,将事先按规定的技术要求和业务制度打制好的信用卡交给客户。客户当面在信用卡上签名并填写签收单。银行对持卡人签名的签收单和申请一起归档保管。至此,申请领取信用卡的手续完成。

2.信用卡的使用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消费。信用卡持卡人可在特约单位(指与银行签订信用卡特约消费协议书并受理信用卡购物、消费的单位,全国各大中城市和旅游胜地的大、中型商场、宾馆、饭店、酒家等一般都是各发卡银行的特约单位)购物或享受服务,只需在消费后将信用卡、身份证交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单位,由其将信用卡放在打印机上,使卡上凸出文字印在发票上,再由持卡人签字,经核对无误即将发票一联和信用卡、身份证退还持卡人。另一联发票送银行作收款凭证。

(2)支取现金。持卡人如要支取现金,可去发卡银行任何一个办理信用卡业务的储蓄所申请,交上身份证和信用卡并填写取款凭证,如预定有密码,还应提供约定密码,经银行核对无误即可支取现金。

(3)透支。透支指超出卡上存款购物或支取现金。一般来说,银行要求办理信用卡者在自己信用卡存款数额内购物或支取现金,但持卡人如急需,可允许善意透支,即持卡人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进行消费用途的透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普通卡透支限额为五千元,透支期限为六十天。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帐目起十五天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十五天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三十天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而且透支利息计算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4)换卡。信用卡都有规定的使用期限,到期后银行要收回旧卡更换新卡。信用卡上标明有使用有效期。一般在有效期结束前一个月,银行就会向客户递送到期换卡通知书,通知办理续期换卡或销户的时间期限。持卡人应按要求办理换卡或销户手续。超期不来办者,视为客户要求续期办理,旧卡自动失效。

(5)挂失。信用卡被盗或遗失,应立即通知发卡机构报失,但在发卡机构受理报失前及特约单位接到通知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6)收费及其它。信用卡的发卡银行一般要按期收取手续费(或称年费)。另外,持卡人凭卡直接购物和消费均不收任何费用,在当地取现免收费用,异地取现收取一定手续费。

按规定,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有违反规定者,对其按账户出租、转借发生的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一千元的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证券种类有哪些?

证券是当前的热门话题,尤其是债券和股票的买卖,知道的人在做,不知道的人也在做。证券究竟是什么呢?它就等于债券和股票吗?

所谓证券,从广义上讲,是指各类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换句话说,证券用来证明持有人有权按证券所记载的内容取得应有的权益。它包括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无价证券是指证券本身不标明票面金额,不代表一定价值的购买某种商品的凭证。无价证券的持票人无权凭借所持证券取得收入,而只能以它作为取得或者购买某种商品的凭证。比如我国过去发行的粮票、布票、油票、肉票等各类票证,持有这些票证并不能够取得对应商品,只是取得了购买对应商品的权利,要想取得证券上指定的商品,必须支付相应的货币才行。正因为无价证券不具有货币的作用,既不能作支付手段,也不能进入流通领域,进行有偿转让,故称为无价证券。有价证券则是标有一定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利益的所有权或者债权的凭证。如国库券、各种债券、提货单、股票以及汇票、本票、支票等。持有有价证券,可凭该证券直接取得证券所代表的商品、货币或取得利息、股息收入。比如股票,我按市价卖出,则可取得相应资金,我若不卖,自己持有,则我可在分红派息时,取得相应的股息红利。正因为这种证券直接代表一定商品或货币,客观上具有交易价格,故称为有价证券。

通过以上的介绍,我们可看出:无价证券不是我们日常所说的证券,有价证券与我们日常所说的证券也不完全一致,为搞清楚我们的热门话题——证券,有必要对有价证券再作分析。有价证券按所示权利内容的不同,又可分为三类。

1.商品证券:商品证券是在商品流通中签发的,代表一定量商品请求权的物品凭证。比如:提货单、包储单、运货单等,持单人可凭单取得单上所记载的商品。

2.货币证券:货币证券是代表对一定量货币请求权的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等。这些票据是货币的替代物,持这些票据,到期可取得票面所记载的货币。

3.资本证券:资本证券是代表对一定资本的所有权和一定利益分配请求权的凭证,比如股票、债券。持有这类证券,首先表示持有人对有关财产享有所有权或者债权;其次,意味着持有人对有关财产利益的分配,享有请求权,如股票持有人享有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债券持有人享有取得债券利息的权利等。因此,这类证券具有资本的性质,称为资本证券。各国证券法意义上的证券,就是指资本证券。我们这里要给大家介绍的证券,也是指这种资本证券,即股票和债券。

证券有哪些特点?

证券(债券、股票)作为一种权利凭证、一种有价的权利凭证,在经济上具有这样几个特点:

1.流动性:证券可以依法转让和买卖,具有流动性。证券的活力在于它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流通转让。当我们需要现金时便可通过转让证券,取得现金。证券的流动性方便了投资者对资金的随机需求,同时投资者还可依靠证券的流动性来获取收益或转嫁风险。

2.收益性:由于证券具有资本的性质,持有证券,表示享有证券所代表的财产所有权或债权。作为权利人,享有该财产带来的收益是理所当然的,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股票与债券的收益体现在投资人能获得股息、红利和债券利息。也正因为证券具有收益性,才对购买者具有吸引力。

3.风险性:证券的风险性在于,在取得收益前,对于能否取得收益,能取得多大的收益,无人能够百分之一百地肯定。不像储蓄、存单何时到期,到期能得多少利息,事先都知道,而且这种收益的取得基本上是可以肯定的。投资证券就不一样,证券投资面临种种风险,如发行人经营失败、国家利率变动、政策变化、市场货币供应量变化等等,因此,证券投资的收益虽然应该有,但由于收益的取得依赖多方面的因素,而这些因素又是多变的,所以,这种投资收益最终能否得到,得到的收益是多还是少,都是未定的。这种收益的未定带来的投资风险,构成证券的一大特点。

什么是证券管理机构?什么是证券经营机构?

作证券投资,必须对证券管理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性质、职能有所了解。那么,什么是证券管理机构?什么又是证券经营机构呢?

1.证券管理机构。证券管理机构是国家设立的对整个证券的发行、交易和证券经营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国家机构。在我国,证券管理机构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国家证券委,它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其基本任务是对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投资、证券上市和交易以及证券管理活动进行统一的管理。它由来自国务院十几个部委的官员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代表联合组成,对全国的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的宏观管理。按规定,证券委享有如下职权:负责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并报全国人大或国务院通过;负责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有关证券法律和法规,并在立法机关授权范围内进行解释;研究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并会同证监委、体改委、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有关证券市场管理的各种规则、细则等;制订证券发展规划和提出计划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证券市场的工作,从宏观上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归口管理证监会,确定证券管理分工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证监委,是在国务院证券委领导下的证券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它接受证券委的指导、监督、检查和归口管理,依法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全部活动进行监管。证监委主要由证券专家组成,其职责范围是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全部活动进行具体的监管。包括:根据证券委授权草拟或制定有关证券管理的法规和规章;监督管理证券的发行、上市和交易;对证券经营机构以及证券清算、保管、过户、登记等活动进行监管;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从事证券业的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活动及其报送的有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监管;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的业务活动;对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境外发行股票进行监管;会同统计部门编制证券统计资料,提供证券市场信息,分析证券市场形势,向证券委汇报情况并提出相应建议;对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意见并提交部门进行处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