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当代西方经济学主要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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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新自由主义(1)

(第一节)新自由主义的思想渊源及产生

一、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形成与发展

经济自由主义作为一种理论思潮,可谓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18世纪下半期的重农主义者和亚当·斯密等古典经济学家所倡导的自由放任的经济学说。从那时起,一直到20世纪初,它在西方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始终居于正统的地位。及至1929年-1933年资本主义世界一场盛况空前的经济危机的爆发,才结束了它辉煌的历程。残酷的经济现实使经济自由主义理论遭受到了它自诞生以来最为严峻的挑战,伴随着这场危机同步到来的是发生于经济学界的一次空前绝后的“地震”——即众所周知的“凯恩斯革命”。

当传统的经济学说面对危机所引发的灾难性后果显得手足无措时,凯恩斯适时发表了《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在这本书中,凯恩斯彻底否定了为新古典学派奉若神明的“萨伊定律”,并抛弃了市场机制能保证资本主义经济自动趋向均衡的理论。他认为,资本主义经济中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不应被视为自然界的现象,它真正的根源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内在缺陷,是市场机制本身固有的局限性造成的结果。基于上述理论原则,凯恩斯提出了自己的政策主张:

放弃自由放任的原则,实行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和调节,而政府应该担当起调节社会总需求的责任,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刺激消费、增加投资,以保证社会有足够的有效需求,实现充分就业。

客观地讲,凯恩斯的经济理论及其政策主张对西方世界“大萧条”后的复兴可谓居功至伟。然而,历史的脚步从来就不允许理论的停滞不前。正当资本主义世界大张旗鼓地推行“政府干预”政策之际,当初使凯恩斯理论所向披靡的经济条件正在悄悄地发生着变化。自20世纪60年代后期以来,西方各国纷纷出现了大量的失业与剧烈的通货膨胀并存的局面,资本主义深深陷入了“滞胀”的泥潭而无力自拔。这种情况的出现标志着凯恩斯主义的失灵,于是,沉寂多时的经济自由主义死灰复燃,一时间形成了各种新自由主义流派与主流分庭抗礼的局面,“自由”之声甚嚣尘上。我们所要讲的新自由主义正是在这股“反凯恩斯革命”的浪潮中蔚然兴起的。

二、新自由主义概念的界定

新自由主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上讲,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说往往被认为就是伦敦学派的经济学说,而这一学派的代表人物首推哈耶克(F.A.Hayek)和罗宾斯(L.C.Robbins)。他们不同意国家干预经济,转而十分强调市场经济的作用。而从广义上看,新自由主义还包括弗莱堡学派(或称西德新自由主义学派)。因为他们都无一例外地崇尚市场经济的作用,批判凯恩斯主义提出的刺激需求和管理需求的论点。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欧根(W.Eucken)、艾哈德(L.Erhard)、罗普克(W.Ropke)、穆勒·阿尔马克(A.Muller.Armark)等。

三、传统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区别

尽管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都将传统的自由放任学说作为其理论渊源,并且在他们的着作中也都广泛引用了斯密关于“看不见的手”支配着社会经济资源的分配原理,也都把恢复充分的市场竞争作为自己政策主张的基调,但二者在实质上还是有很大差别的。传统的经济自由主义源于法国的重农主义和英国的亚当·斯密,他们分别用“自然秩序”和“看不见的手”论证了自由竞争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在本质上,他们的自由放任学说是针对封建势力及其残余影响而提出的,在理论上表现为对封建社会晚期商业资本的代言人——重商主义者学说的批判。而当前的新自由主义则是在垄断资本主义固有的各种矛盾不断激化,国家直接干预经济的方式无法稳定资本主义经济,并导致一系列新的严重问题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它要求国家采取适当的经济政策,恢复和加强市场经济,并把国家的干预引向更有利于维护当前垄断资产阶级统治的方面。所以,应该说这两者是貌似神异的。

(第二节)弗莱堡学派

一、“社会市场经济”理论

“社会市场经济”这一概念,是缪勒尔·阿尔玛克在《经济管理与市场经济》(1947年)一书中首先提出的,后来为联邦德国新自由主义者普遍接受,并成为联邦德国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一个基本概念。对于究竟什么是社会市场经济,缪勒尔·阿尔玛克曾作过一个概括性的论述。他认为,“社会市场经济是依据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的,以社会补充和社会保障为特征的经济制度”,“社会市场经济的概念,可以理解为一种秩序政策的思想。它的目的在于在经济竞争的基础上将自由的积极性同恰恰由于市场经济成就而得到保障的社会进步联结在一起。”

所以,简单说来,社会市场经济“不是放任不管的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而是有意识地加以指导的,也就是社会指导的市场经济。”

但是,若要真正弄清社会市场经济的含义,就必须了解和掌握联邦德国新自由主义者关于社会市场经济的基本理论。我们认为,可以将其理论简要概述为以下三个部分。

(一)理念模型

联邦德国新自由主义者认为,社会市场经济只是人类社会两类理念模型的某种有机组合,而且是最为重要、最为理想的一种社会秩序。

在联邦德国的这些新自由主义者看来,人类社会的经济制度或经济秩序,不论是古罗马的,还是中世纪各国的,不论是现代欧洲的,还是现代亚非拉各民族的,不论是历史上曾存在过但现已消失的,还是现存的,无一不是“中央管理经济”和“自由市场经济”这两种理念模型的某种交替或组合。所谓中央管理经济,也称中央指挥经济、命令经济或计划经济,指的是一种排斥市场、私有制和自发价格机制的中央直接集中管理型经济,它由一个中央计划当局通过政府的计划命令来控制、调节经济秩序。在那里,个人没有活动的自由,人是被计划的客体。而自由市场经济,也称交换经济,则是借助市场价格机制自动协调社会经济秩序。在这里,人是计划的主体,每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组织从事生产、销售、购买和消费等活动。他们认为,理念模型是不变的,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理念模型的组合形式,但无论怎样变化,都逃不出这两种理念模型的范围。一切经济制度,莫不是这两者在不同程度上的体现。现实生活中的资本主义经济就是自由市场经济的变态形式,而历史上曾出现过的古埃及法老奴隶制经济、封建采邑经济、希特勒统治经济以及现存的社会主义经济都属于中央管理经济这一理念模型。

联邦德国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奠基人欧根认为,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集中计划经济这两种现存的经济制度,都有着各自的缺陷或障碍。

社会主义集中计划经济作为中央管理经济模型的一种历史形态,存在着三大缺陷:一是,中央计划机关无法使现代经济过程中的无数组成部分有机地结合起来,无人能洞察全局,事先作出妥善、合理的全面安排;二是,经济大权操纵在中央政治机关手中,因而有破坏世界经济关系的危险;三是,政府官僚直接控制全体人民的生活,个人失去了个性和自由,而且随着经济自由决策权和经济责任感的丧失,也便失去了整个社会的自由。相反,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变态形式,由于奉行自由放任原则,也有着它的困难和失败。垄断力量限制了自由竞争,使得价格机制无法正确灵活地协调市场供求,资源不能得到最佳配置;自由放任下的私有制导致个人收入分配上的贫富悬殊,造成社会的动乱;自发的市场价格机制会产生经济的波动,损害经济的发展。

因此,联邦德国新自由主义者认为,不论是资本主义的自由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的集中计划经济,都不是人类社会的理想经济模型。现代人类社会最为完善、最为理想的经济模型,就是他们自己所提出的社会市场经济,这是一条既非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又非社会主义(集中计划经济)的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第三条道路,它既能克服自由市场经济的弊端,又能避免集中计划经济的困境。只有社会市场经济,才能保证社会的高效发展,资源的合理配置,个性的充分发挥和人类生活的文明。

所以,社会市场经济,一方面强调自由竞争,但它又不同于新古典理论的自由放任;另一方面主张国家干预,但它又有别于社会主义的国家统制。社会市场经济所要的是国家有限干预下的自由竞争,通过国家的积极、适当、有效的干预来维持正常的竞争秩序,以自由竞争来实现全民的繁荣富裕。

(二)自由竞争

联邦德国新自由主义者认为,自由竞争是实现全民繁荣这一社会市场经济基本目标的惟一有效手段。艾哈德说:“竞争是获得繁荣和保证繁荣的最有效手段。只有竞争才能使作为消费的人们从经济发展中受到实惠。”

因为,公民的繁荣富裕,需要经济的发展作为前提保障;而经济的发展,在极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社会的创业精神的有无与大小,取决于人们能不能抓住一切发展机会努力奋进,敢不敢冒一切风险对自己的命运负责。只有当所有人的精神、智慧和胆识得到充分发挥时,社会经济才能蓬勃发展起来;而人的这种能量的释放,全依赖于人的独立、自由与竞争。反之,在一个中央统制的社会里,人们普遍缺乏独立与自由,人们无法对自己的命运负责,因而人们力求安全与稳定,消沉并避免责任,其结果使得整个社会缺乏一个充满生机的创业精神,国民经济也就会萎缩下去。因而,“凡没有竞争的地方,就没有进步,久而久之就会陷于呆滞状态。”

此外,联邦德国新自由主义者还认为,独立与自由的意志不仅是人类最基本的动力,而且是人类的最强力量和最高价值。只有当一个人能独立地处理自己的事务,能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发挥自己的才干时,也就是说,只有当一个人能自愿地从事一种有用的事业,能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对自己的命运负责时,他才能证实他有存在的价值,他是不可缺少的,不能侵犯的。反之,在一个中央统制经济里,一个人失去了独立的人格,丧失了活动的自由,他就失去了自己固有的价值,他就会变成一个没有灵魂的,可有可无的东西。

因此,联邦德国新自由主义者都极为强调自由的竞争,认为自由竞争是实现全民繁荣这一基本经济目标的最佳途径;一种自由竞争的经济制度是所有经济制度中最经济的,同时又是最民主的制度。

(三)国家的有限干预

联邦德国新自由主义者所理想的社会市场经济,与旧自由主义者所谓放任原则的自由市场经济是不同的。罗勃凯比喻说,后者好比“野生植物”,而前者则是“人工培育的植物”。作为一种野生植物,自由市场经济所坚持的是自由放任主义,它要求的只是一个所谓廉价的政府,国家只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守夜人,“看不见的手”自然会协调经济的发展。而社会市场经济,这株人工培育的植物,需要国家采取相应的法律规范和政策措施,以确保正常的自由竞争秩序,保障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顺利运行。

因而,联邦德国新自由主义者,一方面反对自由放任主义,主张国家干预;

另一方面又反对中央集中管理,主张自由竞争,主张国家干预与自由竞争的有机结合。在他们看来,竞争是国家保障下的真正的自由竞争,干预是以完善自由竞争为目的的有限干预;积极的、有限度的、间接有效的国家干预,是保障自由竞争的根本手段,自由竞争是国家干预的基础和目的。欧根认为,在社会市场经济中,国家的职责是组织形成一种能使每个人都可以在其中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的经济秩序,即建立一种“竞争秩序”。为此,罗勃凯曾举了一个形象生动的例子加以说明。他说,国家好比是一个富有经验的足球裁判员。作为裁判员,他的职责不是去参加比赛,亲自展示脚下功夫,也不是对运动员指手划脚,为他们提供什么神机妙算,而是不偏不倚地保证全部比赛规则得以实施,维护比赛的正常进行。国家的职责也是这样,他不应当干涉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插手市场经济的运行,而是要制定积极的经济政策来维护竞争秩序,保护市场经济,使之有一个良好的环境,并为其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那么,什么是积极的、适当的、有效的国家干预呢?联邦德国新自由主义者认为,所谓积极的干预,它是相对于凯恩斯主义而言的。凯恩斯主义也主张通过国家干预来代替和克服过去的自由放任,但他们的干预重点放在国民收入决定因素的分析和控制上,因而这是一种事后的消极的干预。而联邦德国新自由主义者则是主张事先的积极干预,通过国家的干预为企业创造一个相对平等的自由竞争环境,实现价格的自动调节功能。所谓适当、有效的干预,就是说国家不应直接干预企业经营,干预的范围应只限于自由竞争秩序的维持;而且,国家干预必须明确有效,千万不可模棱两可,朝令夕改。

二、“社会市场经济”政策

战后联邦德国政府所奉行的经济政策,就是弗莱堡学派社会市场经济理论在经济生活中的实际运用和具体表现。可以说,战后联邦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就是在弗莱堡学派社会市场经济理论的指导下,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规、政策而逐步建立起来的,而弗莱堡学派新自由主义的政策主张以及联邦德国政府所采取的政策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护私有制

这是社会市场经济存在的必要前提。联邦德国新自由主义者认为,国家的首要职责是制定宪法,保护生产资料私有制,扞卫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

因为,生产资料私有制是社会市场经济存在的必要前提,没有私有制,自由竞争也就无从谈起。只有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人们才能有活动的自由,他们的积极作用才能得到发挥。但是,《联邦德国基本法》第14条规定:“私人占有财产必须承担义务,对它的使用必须有利于集体事业。”就是说,尽管在私有制下,人们有处置其财产的自由,但自由并非意味着可以胡作非为。因为“不负责任和缺乏义务感的自由只会导致退化和造成混乱。”

(二)反对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