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当代西方经济学主要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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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新制度经济学派(8)

艾尔奇安和德姆塞茨给出的答案是,从制度上将企业的产权结构化,形成一种检查监督的结构,尤其是使某些人的职能专业化,专门从事监督其他要素所有者的工作绩效。为了克服监工和被监视者在动机和利益上的不一致,就要设法使监工的偷懒动机变得对自己没利,从而达到刺激相容性。艾尔奇安和德姆塞茨提出让监工获得扣除工资之后的剩余部分就可以达到这个效果。

该假说与古典资本主义企业内部出现的产权安排十分吻合。从理论上讲,我们可以通过放宽协作群生产假说的某些前提条件,推演出现代企业产权结构的演进过程。

四、制度创新理论

诺斯发展了熊彼特的创新理论,他对制度创新的基本因素、制度创新的动力以及制度创新的基本过程进行了研究,并且把制度创新理论用于经济史的研究,被誉为是新经济史学的代表人物。诺斯作为新制度经济学家,第一次真正运用经济学理论来分析经济发展史,实现了经济理论与经济史的统一,其分析的基本工具乃是交易成本理论。

诺斯的制度创新理论可以概括如下:首先诺斯指出,制度创新是由于在现存制度下出现了潜在获利机会,这些潜在利益是由于市场规模的扩大,生产技术的发展或人们对现存制度下的成本和收益之比的看法有了改变等因素引起的。

但是,又由于对规模经济的要求,将外部性内在化的困难、厌恶风险、市场失败与政治压力等原因,使这些潜在的利润无法在现有的制度安排内实现。这样,在原有制度下总会有某些人为了获取潜在利润而率先来克服这些障碍,当潜在利润大于这些障碍所造成的成本时,一项新制度安排就会出现。其次,诺斯把制度创新过程分为五个阶段,接着,诺斯又指出在现实世界中存在着三种不同层次的制度创新,即由个人、团体或政府担任“第一行动集团”所引起的创新活动,并分析了这三个层次的创新活动的不同特点。比如,个人的制度创新活动并不需要支付组织成本,也不需要支付强制成本。团体创新活动需要支付组织成本,但没有强制成本。政府的创新活动则既要支付组织成本,也要支付强制成本。

戴维斯也提出了与诺斯类似的观点,他们的制度创新理论的主要内容是:

1.制度创新及其与技术革新的相似性

根据诺斯和戴维斯说法,制度创新是指能使创新者获得追加利益的现存制度的变革。

诺斯和戴维斯认为,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十分相似,这些相似性是:

(1)技术创新往往是技术上一种新发明的结果,而制度创新也往往是制度上的一种新发明的结果。

(2)技术创新往往需要在已知的几种可供选择的可能性之中进行选择,制度创新也是如此。

(3)正如一个行业的技术创新可能引起另外一些行业的技术创新一样,一个行业中的制度创新也可能引起其他行业的制度创新。

他们认为,制度创新同技术创新不同的地方,在于创新的时间同物质资本之间关系的不同。制度创新的时间不取决于物质资本寿命的长短,而技术创新的时间则依赖于此。

2.促成或推迟制度创新的诸因素

根据诺斯和戴维斯的定义,制度创新理论中所说的制度,是指具体的政治经济制度,而不包括作为背景的社会政治环境。他们假定社会政治环境为已知,是什么因素促使制度创新的呢?总的说来,是成本和收益之比在起作用。诺斯和戴维斯接着指出,如果再作进一步考察,有三个重要的因素对制度创新需求的产生起作用。

(1)市场规模的变动能够改变制度方面一定安排的收益和成本,获得情报的成本和排斥局外企业的成本,并不随着交易额的增加而同比例地增加。

(2)生产技术的发展能够改变现存制度条件下成本和收益之比,从而引起对制度创新的需求。

(3)由于一定的社会集团对自己的收入的预期发生变化,从而引起他们对现存制度条件下的成本和收益之比的看法作普遍的修正。

诺斯和戴维斯提出了制度创新的“时延”问题,这就是获取潜在利润的机会的出现与获取该利润的制度创新的实现,在时间上有一段间隔。造成“时延”的原因有三个:①现存的法律限定的活动范围。②制度方面新的安排代替旧的安排所需要的时间。③制度上新的发明是一个困难的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来等待这种制度上新的发明。

与此对应的是,诺斯和戴维斯把上述三方面原因所造成的“时延”的全过程,分解为四个部分:

(1)理解和组织的“时延”。

(2)等待新发明的“时延”。

(3)方案选择的“时延”。

(4)开始实行创新的“时延”。

诺斯和戴维斯认为,“时延”的全过程分解为上述四个部分,分别加以考察,是有利于对制度创新的了解的。

3.制度创新过程

诺斯和戴维斯把制度创新过程分为以下五个步骤(或阶段):

第一步:形成“第一行动集团”。这是指在决策方面支配着制度创新过程的一个决策单位,它预见到潜在利润的存在,并认识到只要进行制度创新,就可以得到潜在的利润。

第二步:“第一行动集团”提出制度创新方案。

第三步:“第一行动集团”对实现之后纯收益为正数的几种制度创新方案进行选择,选择的标准是最大利润原则。

第四步:形成“第二行动集团”。这是在制度创新过程中,为帮助“第一行动集团”获得预期纯收益而建立的决策单位。制度创新实现后,“第一行动集团”和“第二行动集团”之间可能进行追加的收益再分配。

第五步:“第一行动集团”和“第二行动集团”共同努力,使制度创新得以实现。

诺斯和戴维斯提出,在经过上述这些步骤而使制度创新实现后,这时就出现了制度均衡的局面。制度均衡是指外界已不存在可以通过制度创新而获得潜在利益的机会,也就没有制度创新的可能性。

但他们认为,制度均衡不是永久不变的。如果下述三种情况发生变动,制度均衡就会被打破。

(1)由于生产技术方面的变化。

(2)由于制度方面出现新的发明,或发生新的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方式等等。

(3)由于法律和政治情况的变化而使社会政治环境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制度发展的过程就是从制度均衡到制度创新,再到制度均衡,又再回到制度创新的过程。

4.三级制度创新的比较

诺斯和戴维斯指出,制度创新可以在以下三级水平上进行,即可以由个人来创新,或者个人之间自愿组成的合作团体来创新,或者由政府机构来创新。

其中,由政府机构来创新具有一系列优越性,特别是在以下四种情况下:

第一种情况:政府机构发展得比较完善,但私人市场未得到充分发展。

第二种情况:如果外界潜在利润的获得受到私人财产权的阻碍,那么就必须依靠政府的强制力量。

第三种情况:如果制度创新实行之后所获得的利益归于全体成员,而不归于某个个别成员,那么任何个别成员都不愿承担这笔制度创新的费用,这样的制度创新只能由政府机构来进行。

第四种情况:在涉及居民收入再分配的情况下,需要伴有强制性措施的创新,以政府机构来进行最为适宜。

5.制度创新的趋势

诺斯和戴维斯根据三级制度创新的比较,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美国,各行各业都呈现出这一趋势,即由政府机构进行的制度创新变得越来越重要,从而整个经济越来越走向“混合经济”。

首先,像在运输业这样一种比较特殊的行业中,政府机构的制度创新越来越重要。

其次,以制造业来说,制造业并不具备运输业那种比较特殊的情况,但随着制造业的发展,当制造业的企业面临外国加剧竞争的时候,或者当制造业的企业自己没有力量来有效地进行制度创新的时候,它们必须由政府机构来进行制度创新。

甚至服务业的情况也是如此,但随着服务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服务业也要求实行“规模节约”和加强市场信息的收集、分析。

最后,从政府部门的经济作用来看,诺斯和戴维斯认为,30年代大萧条对美国经济留下了重要的后果。

五、新制度主义经济学评说

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就是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制度的经济学。正如经济学说史上每次大的经济学革命都会引起争议一样,人们对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地位的评价也不一。一种说法认为,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只不过是对新古典经济学的某种修正。另一种看法则认为,以科斯、诺斯为代表的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在经济学领域中掀起了一场革命。无论评价如何,作为一个发展的年轻学科,新制度主义经济学远未达到完美的程度,而且以上对该学派的几个主要理论的描述也不一定全面准确,但新制度主义经济学中却包含了许多独到、深刻的思想和可取之处。

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是在西方国家干预主义衰落,自由主义思潮流行的时代而兴起的。70年代由于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无力解决经济中的滞胀问题,货币主义、理性预期学派等新自由主义思潮开始流行起来,它们赞扬市场机制的调节功能,主张通过市场的调节实现经济的均衡,并于80年代在一些国家取得统治地位。科斯的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就在这时兴起,对新自由主义思潮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适应了现代资本主义和西方经济学的需要。同时它也完善了斯密的“看不见手”的原理,给经济自由主义提供了新的理论武器,开辟了经济学研究新领域。

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突出特点就是把制度作为内生变量引入到经济分析中。

但这一理论仍然是寄寓于新古典的理论框架之上,它是新古典主义的派生物,它从人们的行为假定和研究领域方面促成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发展,同时把新古典经济学的逻辑和方法广泛运用于研究各种制度问题,形成了各种理论观点。

但是,这个以特定方法论和假设条件作为前提的新古典框架其实是很难包容制度分析的。如不完备信息、交易成本的存在本身就否定了完备信息和市场无摩擦运行的假设。在这样一种条件下,制度当事人如何进行效用最大化的计算,这一矛盾使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对新古典学派的理论提出质疑,从中得到了深刻的见解。

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指出了各种产权制度和市场形式的运行成本都大于零的客观事实,把制度的替代、变迁和市场经济形式的演化视为人们对不同制度成本——收益比较的结果,这在一定意义上是正确的。但是科斯与诺斯等提出的各种制度成本概念还远不足以概括同一社会形态内,尤其是不同社会形态下所实际具有的制度运行成本和制度转换成本。同样,他们也并未找到制度替代、创新与变迁背后更深层的原因,即社会生产方式内部的矛盾运动。

科斯论及的产权理论主要是指资本主义经济形态内生产组织制度含义上的产权变化。如同不少学者指出,其产权理论是研究非常具体的问题的,还缺乏对宏观经济问题解释能力;诺斯扩展了制度分析框架所含盖的时空范围,但又很少涉及不同社会形态下根本性、突变式的制度变革,因而也缺乏足够的理论深度。此外,出于各种原因,大量制度主义经济学文献所集中研究的还只是私人产权制度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制度,把公有产权制度基本上仍排除在研究视野之外,这就使他们的理论缺乏更普遍的意义。

更重要的是,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产权、政治法律制度、意识形态与市场交易的联系,意识到价值、价格等制度范畴具有的制度涵义。但是,他们还没有做到用一套市场经济范畴来综合反映人与人之间的产权关系及政治、文化关系,妨碍了他们更为理论化的把制度变迁与市场经济演化的动态发展过程。没有一个自成一家的、以价格为中心范畴的主体理论体系,是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重大缺陷。

科斯对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主要贡献是提出了交易成本理论,然而,他们对于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企业产权界定的论述,仍然可以作为我们分析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提高企业效率、正常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等问题的理论工具。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是对经济学的一大贡献,其重要意义在于它给了人们一个可供观察的多维镜头,使人们从新古典经济学的“静态”世界中走出来,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转型提供了一个颇具阐释能力的分析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