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投资理财股指期货必备全书
29238100000041

第41章 股指风险案例分析(4)

在得不到回复的情况下,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在1995年1月11日致信琼斯,强调里森不在就无法解释这种情况是反常和令人不满意的。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也指出,基于它对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未盖盘口的解释,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可能已违反交易所的条例,为客户的保证金提供融资。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的信附了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1994年12月28日提交的以“标准投资组合风险分析”方式计算的“88888”账户保证金的报告的影印件。

1995年1月25日,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写信答复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1995年1月11日来函。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在信中指出:

(I)100亿日元的差额,部分由日本巴林证券公司(BSJ)的“92000”账户和巴林证券有限公司的“99001”账户中的多余资金提供;(II)巴林集团在亚洲时区的保证金要求,是通过公司间的贷款来满足的(在本事例中,就是日本巴林证券公司给巴林证券有限公司的贷款);(III)巴林集团计划委任Yong女士为区域风险和资金经理,长驻在新加坡,具体职责是监控大型的风险,执行管理性的要求,以及同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联系。

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于1995年2月16日通知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如果巴林证券有限公司“99001”账户的保证金是由日本巴林证券公司“92000”账户提供的,那么这笔保证金应该从“92000”账户转至“92001”账户。

1995年2月17日,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也要求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在其财务情况报告中全面说明“99001”账户的保证金要求。对方通知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将根据这项要求着手进行并通知琼斯。

1995年2月22日,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提交其1995年2月20日的保证金情况报告。2月24日,提交以“标准投资组合风险分析”方式计算的“88888”账户保证金的报告。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再次发现,保证金情况报告中记录的保证金要求,和以“标准投资组合风险分析”方式计算的保证金报告中显示的数字之间存在差异。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试图就此问题联系里森,但被告知他在泰国普吉岛庆祝生日。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转而试图联系Yong女士要求解释,但被告知联系不到。接下来便发生了巴林集团倒闭事件。

(4)市场监督部

市场监督部监督市场的交易活动,监控交割的执行并检查操纵市场的活动。它也监管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会员及会员客户的交易顶限和大额盘口的情况。

在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的条例下,除非得到交易所的批准,任何客户都不得持有超过1000份日经期货合约的未盖盘口。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为巴林证券有限公司进行的交易顶限,显然获准提高至10000份日经期货合约。这个顶限包括期货和择权两种方式的交易。

根据给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的盘口报告,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有时超过标准的顶限。然而,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鉴于保证金缴足的事实,没有向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提出交涉。

(5)循纪部

循纪部通过监督并确保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条例所列明的通告交易惯例获得遵循,维持交易厅内交易的诚实性。在履行其职责时,循纪部聘用遵纪人员检查交易厅的活动,检查违反交易所条例的违纪行为。

1995年1月,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收到关于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交易员相互进行交易的投诉。虽然这种形式的交易一般称为空头交易(CrossTrades),但它不在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条例523条中所定义的范围。条例中的空头交易,指的是单一交易员进行方向相反的交易,在同一时间手上持有两个同一商品和同一协定价格但相反方向的合约。条例第523条规定,经纪必须先以具竞争力的出价(买进)和报价(卖出),通过交易场公开喊价至少三次,却仍无法达成交易后,才可以进行空头交易。在这之后,有关定单才可在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负责人的见证下搭配。

由于上述投诉,而且为了维持公开喊价系统的精神,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在1995年2月8日公布了通告,鼓励交易厅内的经纪在可行的前提下,尽量同多个交易对手交易。

1995年2月22日,交易厅循纪部发现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的两名经纪相互进行交易而没有分散他们的交易,明显地违反了规定任何出价或者报价都不能具体指定其一特定交易员来接受的条例第513条。

1995年2月23日,里森为此被传到循纪部作解释。由于无法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循纪部裁决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违反条例第513条。裁决书于1995年2月24日送交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于是,在采取制裁行动前,发生了巴林集团倒闭事件,里森离开了新加坡。

(6)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拖欠保证金

1995年2月27日,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拖欠了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就其1995年2月24日闭市时未盖盘口所规定的保证金要求。

(三)经验的总结

在考虑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是否称职时,有一点必须先弄清楚,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没有管理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或任何清算会员的事务的责任。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只是个供清算会员进行交易的交易场所。不过,即使如此,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还是有机会识别反映其会员不正当行为的征兆。

(1)这种机会曾在1994年末和1995年初出现

当时,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发现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交易中存在若干异常,并向巴林集团提出了一些关于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的征询。这些原本是可能促成较早发现里森活动的。根据官委清盘人的观点,如果巴林集团的管理层适当检讨并理解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在致该集团信中所表述的忧虑,那么倒闭是可能挽回的。官委清盘人认为巴林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回复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第二封信的态度尤其该受到严厉指责,该回信向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作出许多毫无基础的错误保证。同样,琼斯对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的两封信的态度,也反映了他对问题掉以轻心到了令人无法接受的程度。我们无法理解,琼斯作为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的财务董事,何以未经独立地详细了解整个事件,就在里森草拟的回复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征询里森交易活动的复函上签字。

(2)交易所过于信赖巴林集团的保证

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密切关注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的交易活动,却没有迅速采取追查行动并把忧虑通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相反,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由于对方是声誉卓著的证券银行而降低了警惕,过于信赖巴林集团的保证。实际的情景却是,巴林集团管理层的一些高级成员当时正在那里协谋掩盖里森交易活动的真相。

在一个其他市场对区分客户基金和交易惯例上的监管相对宽松的高度竞争的国际环境中,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为了促进新加坡期货市场的发展,在提高成交顶限的审批上有过度放宽之嫌。交易所可能没有充分意识到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进行巨额交易的相关风险。

(3)不同国家监管机构应进行紧密合作

这起事件反映了不同国家监管机构之间进行更紧密合作的必要性;譬如这个案例中的新加坡和伦敦之间的合作。事件也显示了对从事跨国业务的金融机构施以更严密监督的必要。

此外,这起事件也突出了一味信赖有声誉的金融机构的诚实可靠可能带来的风险。当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开始注意到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的不正常经营活动时,只是要求和等待解释。事后回想,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早就应该对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进行全面和彻底的调查性审计,并把其担心及时通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和巴林证券公司的管理者英国证券期货管理局,而不是等待对方的解释,尤其在有关1995年1月11日和27日两次致信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的问题上。这是一个涉及判断力的问题。总之,这起事件反映了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采取雷厉风行管制行动的必要,而不是信赖某个金融机构的声誉或依赖海外监管当局对有关机构总公司的经营活动的监管。

(4)交易所事后采取措施加强监管

事故发生后,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采取了若干措施以改进其市场监督和风险管理的整个效率,包括委任一个国际咨询小组负责推荐最好的交易程序,以及委任专家充当顾问,负责对交割、风险管理和结算的运作方式提出建议。为了侦查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交易所采取间歇性突击审核的方式,来查实清算会员所提交用以决定保证金需求水平的盘口变动表(Position ChangeSheet)和个人账户未盖盘口报告(BC3A报表)的准确性。交易所也每天进行会员所呈报各种账户未盖盘口的综合,并通过与盘口变动表的比较以确保其一致。

官委清盘人了解,经顾问提出建议后,交易所实施了旨在加强快速行动有效性的全面性风险管理方案,以防止交易所所承受的风险达到无法接受的水平和确保清算公司会员有足以支持其盘口的资金来源。这个方案的要素,包括:

(I)进行交易账户在激烈市场变动下的承受力测试,以评估清算会员和交易所的潜在风险;

(II)提高对大额账户的盘口和市场集中程度的监督;(III)对清算会员的保证金要求和结算差额的变化趋势进行分析。

(5)期货交易法令的修改

新加坡修改了期货交易法令(与巴林的倒闭无关),以加强对期货行业的监管。该修正法令于1995年1月23日在国会提出一读,并于1995年4月1日开始生效。期货交易法令的修订内容,包括取消期货经纪行董事和受薪雇员豁免申请执照的条文,规定任何招揽或者接受客户订单的个人,都需获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发给金融期货经纪代表人执照。这是为了筛除有犯罪和其他不良记录的人,并确保只有合格的人选才能参与金融期货业。修正法令也授权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撤换期货经纪行的不称职的外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有严重或者专业性疏忽失职的审计师,会面对被禁止(永久或者暂时)担任期货经纪审计师的风险。

(6)巴林期货盘口清理情况

巴林集团倒闭之后,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接管并清理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的盘口。在接管时,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持有充裕的保证金,足以清偿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的全部盘口,还向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退还8600万美元的剩余资金。因此,没有触发“共同契约”危机,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和交易所的其他清算公司会员也没有遭受任何损失。在整个过程中,不曾动用客户保证金来清理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的自营盘口。

(资料来源:《国际金融衍生市场》陈小平著,中国金融出版社。)

案例3:香港金融保卫战

在1998年的东南亚金融风波中,香港股票和外汇市场受到了以索罗斯为首的美国对冲基金的强烈冲击,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1998年8月28日,600多万香港市民目光被锁定在位于港岛中环的香港联交所和香港期交所上。因为8月28日是8月份香港恒生指数期货合约的结算日,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打击以对冲基金为主体的国际游资集团操控香港金融市场的第十个交易日。双方经过9个交易日的激烈搏杀后,迎来了首次决战。

上午10点整开市后仅5分钟,股市的成交金额就超过了39亿港元,而在同月的14日一整天,香港政府仅动用了30亿港元吸纳蓝筹股,就将恒生指数由13日报收的6660点推高到7224点。半小时后,成交金额就突破了100亿港元,到上午收市时,成交金额已经达到400亿港元之巨,接近1997年高峰时8月29日创下的460亿港元的日成交量历史最高记录。下午开市后,抛售压力有增无减,成交量一路攀升,但恒指和期指始终在7800点以上。

随着下午4点整的钟声响起,显示屏上不断跳动的恒指、期指、成交金额分别在7829点、7851点、790亿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