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权力就是对他人的支配能力。这种能力以强制力或暴力为核心、为后盾(克制使用强制力往往受到权力自身性质的限制),但同时还必须借助于其他资源和方式。权力的暴力属性包含着力量,权力是一种特殊的力量,而且是属于人类社会所独有的力量。它所承载起的力量几乎是不可衡量的。有的时候,个人所能承载起的力量简直是无限的。个人之所以会有这种能力,是因为掌握权力的人受到了社会制度的支持,是一定社会组织体系的代表,由他掌握的权力所显示出的力量,是一定社会制度所规范和鼓舞的力量,是一定社会组织体系根据它所在的社会制度原则整合出的力量,是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个体力量的系统综合。(1)权力的暴力和力量属性,表明任何有效的权力都有强制力的因素,缺乏有效的制约与监督,会出现强制力的滥用。取得权力,实际上是要取得权力所需要的强制力或暴力。权力所具有的这种强制力量的物质基础,是财富和其他资源。
(1)江涛:《公共哲学》,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年10月版,第72页。
3.权力的存在和实现,要求一定形式的社会秩序,这种秩序形成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并使掌权者和被支配者地位不平等
权力只有在确认支配与服从关系的秩序中才能存在。这也就是说,行使权力者和服从权力者之间是一种不对等的关系。权力人的意志可以支配或者改变服从者的行为,而服从者的行为不是出于自身的意志,甚至是违背自己的本意。可见,这种关系抑制甚至剥夺了权力客体的自主性,因而它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这种不平等关系的固定化,不仅仅是由于掌权一方拥有暴力或强制力(这是常见的)及其物质基础,而且还包括他拥有其他资源和优势,比如信息、能力、经验、技艺甚至年龄、长相等方面的优势。了解掌握权力的这一特征,对于研究权力的有效制约和有效监督具有重要意义。制约或监督权力行使者的一方,如果不具备与掌权者相应的资源或信息、能力、经验、技艺等方面的优势,通常难以胜任。
4.社会共同体中稳定的秩序所承认的权力和权力关系,通常要得到这一社会共同体公认的行为规则系统的认可,并依据这种行为规则来行使和运用
这就是权力的“合法性”问题。这里提到的“行为规则系统”,在不同的社会共同体组织和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禁忌、习惯、戒律、信条、纪律、道德规范、法律等等。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这套规则系统主要是指宪法和法律。权力的合法性问题实际上包括政治上的合法性和法律上(形式上)的合法性两方面的内容。权力的合法性实际上涉及到权力接受一方的服从问题。而这种服从又是有条件的,即掌权者必须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最低限度地保护对方的生存要求。这实际上也是对权力的一种限制。权力的来源、权力的运行、权力的延续、权力的交接等等,都存在着合法性的问题。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目的之一,就是要保证权力的合法性不受侵蚀。从权力的这一特征来说,权力必须受到社会行为规则系统的制约,受到法律的制约。社会行为规则系统是权力存在的必要条件,并为权力的运行提供轨道。
权力的有效制约与有效监督,必须建立在对权力属性的深刻把握上。权力的构成,表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客观性与普遍意义;权力的暴力属性,既表明了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与有效监督的必要性,也表明这种制约和监督必须有相应的强度;权力的物质基础在于掌权者所控制的社会财富和其他资源优势,权力的监督者不一定也要掌握相应的社会财富,但必须要拥有能够完成其制约监督使命的相应资源;而社会行为规则系统、宪法和法律,则是规范权力最重要的手段。
(1)杜力夫:《权力监督与制约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4月版,第24~28页。
二、公共权力的产生及其内涵
从一般意义上看,一切权力都是公共权力。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讲,公共权力与权力还是有所不同。如前所述,权力与人类相伴产生,而公共权力是一种特殊的权力类型,是从氏族权力演化而来,随着国家形态的出现而后产生的。
氏族是人类社会早期的组织形式,是同一血缘关系的人们由于共同劳动的需要而逐渐形成的一种确定的社会组织。出于人类生产与再生产的需要,人们不得不结群而居,这样,为了协调氏族成员间的利益,维持伦理血亲关系,管理安排氏族内部的生活和生产,防御外来侵略,履行“血亲复仇”义务等,氏族设立了管理机构来处理氏族事务,超越家庭权力的公共权力由此出现。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样,在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中,“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氏族议事会是社会最高公共权力机关,它是“氏族的一切成年男女享有平等表决权的民主集会”。
由氏族成员所选出的酋长与军事首领分别负责处理平时氏族内部的冲突与对外的冲突。“酋长在氏族内部的权力,是父亲般的、纯粹道德性质的;他手中没有强制的手段。”
由此看出,氏族公共权力有三个特点:一是氏族公共权力归全体氏族成员共有,氏族一切重大事务由氏族大会讨论决定;二是氏族首领拥有具体事务管理权,但首领的权力由氏族大会授予,首领与一般氏族成员是平等的,首领由氏族成员选举产生并可随时撤换;三是氏族成员对氏族公共权力的服从完全建立在自愿基础上。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出现,氏族首领凭借其地位占有了大量的生产资源和社会财富,产生了阶级对立,氏族公共权力逐渐被统治阶级“私有化”了。国家在氏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氏族管理机关成了国家政府机关,氏族公共权力被国家权力所取代。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详尽阐述了公共权力与国家的关系。他指出:“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里都存在。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这个特殊的公共权力之所以需要,是因为自从社会分裂为阶级以后,居民的自动的武装组织已经成为不可能了。”公共权力的产生,源于社会分裂为阶级之后,阶级之间的对抗日益激烈,为维护社会的秩序当然就需要一种特殊的社会权力,否则,人类就会随时处在纷争和战乱之中。很显然,公共权力是国家的主要象征,也是国家一切职能活动的根本前提。恩格斯指出,国家以“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因此,按地区来划分就作为出发点,并允许公民在他们居住的地方实现他们的公共权利和义务,不管他们属于哪一氏族或哪一部落”。(1)从上述论证不难看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公共权力并非人为之物,它的产生有其历史的必然性,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种标志,也是人类社会发展进入文明社会后的一种社会需求。由此可见,“国家是一种和人民大众相分离的异化了的公共权力。它巧妙地掩饰了自己的起源,反而以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主宰者的面目出现,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社会,把公共的权力变成支配公共的权力”。(2)公共权力在国家产生之后,主要表现为国家权力。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版,第166~167页。
(2)王寿林:《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约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页。
在对公共权力的起源及其异化形式——国家的考察之后,我们可以看出,公共权力至少具有以下基本内涵:(1)从主体上看,公共权力属于公众而非某个个人,它是公众的权力、人民大众的权力。公共权力即“公权”,是相对于“私权”讲的。(2)从客体上看,公共权力指向的是公共事务。(3)从功能上看,公共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是公共利益,公共权力为公共利益服务,并承担公共责任。离开“公共”二字,这种权力就可能导致“私化”,进而出现腐败。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对公共权力作如下界定:所谓公共权力指的是公共组织根据公共意志,组织、协调和控制社会与个人的力量(社会影响力),或者说是人类社会和群体组织有序运转的指挥、决策和管理能力。这个公共组织往往表现为各级政府部门和一些准公共组织等。然而,公共权力对社会、对个人的控制往往是通过个人实现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公共权力有时也可能以某个人的权力出现。个人在掌握了公共权力之后,他可能用这种权力为社会谋幸福,也可能滥用权力为个人谋私利。但是,公共权力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凝聚和体现公共意志的力量,在于谋取公共福利、管理公众之事和控制利益关系,这是公共权力的基本功用。
三、公共权力的特征分析
公共权力除了具备权力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独有的特点。
(一)公共权力的公共性
公共性是公共权力的核心含义及主要特征。公共从词义上讲就是“共同”的意思,这里的共同(公共)可以被看作与“社会”是一致的。公共权力中的公共性指的是一种公有性而非私有性,一种共享性而非排他性,一种共同性而非差异性,即公共不是私人、少数人。
公共权力的公共性也称为公益性。公共利益是现代国家存在的意义和目的。公共利益的归宿则是个体利益。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是现代国家的重要职能,但它最终保护和促进的是个体利益;当公共权力保护和促进了每一个个体利益的时候,同时也就保护和促进了公共利益。众多的个体利益汇织成了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则有助于促进个体利益。保护和促进公共利益、创造公共福利是现代国家同一切传统国家的重大区别。传统国家虽然也从事一些有公益性质的活动,但其根本目的不在于为公众谋求幸福,而在于维持和巩固一种霸权统治。现代国家的公益活动寄寓着服务性,而传统国家的公益活动则意味着统辖与控制,公益性只是一种手段和客观结果。
现代公共权力的运行目的,在于实现公共利益,其所追求的目标是谋求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福利。公共权力的公共性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公共权力的设置上,在于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公共权力主体的职责取决于公共权力客体赋予主体时所要达到的目的,那便是为人民求得安全。这种安全不单纯是指保全性命,还包括每个人通过合法的劳动,在不危害国家的条件下可以获得生活上的一切其他的满足。公共性是公共权力合法性的基础,因为公共权力来源于公民及社会成员,不是个人或少数人的权力;不是私有,也不是政府垄断;公共权力主体不能随心所欲支配公共权力客体;权力的运用必须服务于公共利益,否则不具有权力的合法性。其次,在公共权力的行使和运作上,必须从基于公共利益考虑,是为了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而不能是出于非公共利益,更不能牟取部门或单位的私利,任何人都不可以用公共权力为个人、家庭及小集体牟取利益。当公共权力的设置和行使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目的的时候,此时这个社会是危险的,因为公众将不会感受到幸福。公共权力所指向的公共利益或公共权力的公共性或公益性正是在于公众幸福,同时也是每一个个体的幸福。(1)为了公众幸福,作为公共权力之源的公民自然具有监督与控制的权力。
(1)王学辉等:《行政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第138~139页。
关于公共权力的“公共性”问题,人们对它的认识是有一个过程的。
在封建社会,社会统治者为维护权力,一方面在实践上适当照顾到公共利益,以求公众对阶级统治的接受和拥护,另一方面在理论上则极力淡化和抹杀权力的公共性,虚构出权力神授的神话,从而增强了权力作为一种神秘力量的神圣性以及权力凌驾于公众之上、压迫和支配公众的合理性。
近代社会,当启蒙思想家们揭开了权力的神秘面纱之后,权力的公共性被发现了。一些政治学家们开始对公共性问题进行研究和注意,比如,近代社会关于权力制衡的制度设计、关于民主的呼唤、对公民参与的重视,以及通过法律规范行政行为等等,都是出于维护权力公共性的考虑。但公共权力被私人占有、被用于牟取私利的状况仅仅在法律制度的约束中表现出了程度上的区别,却并没有从根本上发生改变。
在社会主义社会,权力的来源是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在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权力关系格局中,发号施令和服从号令均以是否有利于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否体现其意志为准则。因此,公共权力运作和行使具有以往任何社会的权力所不可能有的群众基础和科学依据,使权力的公共性获得了制度保障。但是,社会主义社会中也存在着权力腐败的问题,这种腐败虽然不是以制度支持为特征的,但在表现方式上却与以往的制度条件下的情况一样,是一种官僚主义和以权谋私行为。因为,现阶段公共权力不可能为全社会的成员所共同占有,只能由一少部分人代表公众行使权力。这就是说,公共权力分别掌握在不同人的手里,一部分人拥有对社会的支配、指挥和决策的权力,出现公共权力主体与公共权力行使者的分离。
由于公共权力被个人掌握和操纵,公共权力的大小则决定其支配力量的大小,同时也就决定掌权者在社会中的实际地位;又由于公共权力是以权力人格化作为特征的,因此,人们对公共权力的崇拜首先表现为对掌权者的崇拜,使其享受到心理上的满足;还由于公共权力能够给某些人以及某个人带来实际的利益,使之获得物质上的满足。所以这几种因素就决定了人们对公共权力的向往和追求,产生了一种权力占有欲。在人们得到公共权力以后,如果在社会制约机制不健全或掌权者素质低下的情况下,就很可能会出现公共权力的私化,或叫权力异化,使公共权力的运行及其结果与它的本质相违背,从而逐渐向个人方面倾斜,为个人牟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