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年,贝弗里奇爵士提交了题为《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的报告,这就是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报告分析了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现状、问题,并系统勾画了战后社会保障计划的宏伟蓝图。在贝弗里奇报告的基础上,英国政府于1942年通过了《家庭津贴法》,1946年通过了《国民保险法》、《国民工伤保险法》和《国民保健事业法》,1947年通过了《国民救济法》。这五个方案于1948年7月5日全面付诸实施。1948年,英国首相艾德礼宣布英国第一个建成了福利国家。贝弗里奇也因此获得了“福利国家之父”的称号。报告和英国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影响到了整个欧洲。瑞典、芬兰、挪威、法国、意大利等国也纷纷效仿英国,致力于建设福利国家。后来福利国家这个词便流行开来。
目前福利国家一般都认同《贝弗里奇报告》中所主张的“3U”原则,也就是3个U开头的英文词汇Universality、Unity、Uniformity所代表的政策思想,我们可以翻译成普享性原则、统一性原则和均等性原则。
普享性原则是指社会福利由全体公民普遍享有,体现全体公民基本人权的高位政策。社会福利普享性的实现,也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尺度。社会福利作为普享性的基本政策,国民不论其职业、性别、民族、出身、贫富,都应该得到社会福利保障。社会文明的发展,要求建立以全体国民为对象,并由国家主导社会福利,只有这样才能突破局限,为全体国民提供普遍享有的福利。社会学家吉登斯也从伦理学的角度对普享型的福利制度给出了解释,那就是“只有造福于多数人的福利制度才能产生出一种公民的共同道德。”
统一性原则,是指社会福利全国一盘棋。要求所有福利都要由国家统一管理,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支付标准都由国家统一执行。这样就保证社会福利的公平性,另外,将福利事业纳入中央的统一管理,可以使工作更有效率,也可以加强福利机构与其他行政机构之间的协调性。
以瑞典为例,瑞典实行六大类具有强制性的、由国家统一提供的社会保障,即儿童保障、教育保障、医疗保障、失业保障、住房保障和养老保障。通过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瑞典有效地缩小了社会贫富差距,缓和了社会矛盾,提升了本国竞争力,从一个落后的欧洲国家成为一个在世界上拥有较强竞争力的国家。
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兜底”机制,具有均衡贫富的性质,尤其是养老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都是不可或缺的。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宣布进入福利社会的国家。英国政府强调以国家为主体,实行对全民的普遍保障。
均等性原则。人们的出身背景、能力和环境不可能完全一样,这些客观差异会造成人们占有的社会资源也不相同。均等性原则就是为了缩小这种分配的不平等,向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人提供更多的资源,尽量使所有的人获得更为均等的机会。因此,公共福利的均等化是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生存底线的一项制度安排。
根据罗尔斯正义第二原则:为了平等对待所有的人,提供真正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较不利的人们。均等性原则特别强调对有特殊需求的人提供个别、特殊的服务,帮助那些被社会边缘或者由于种种原因生活不能自立的个人和群体实现自立。它体现了政府对处境最不利者的关怀,使弱势群体得到比较公正的对待,进而激发他们的生活和生产能力。
落实均等性原则需要关注三个环节。首先是机会均等,即不论种族、肤色、民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社会出身、经济条件和家庭背景,所有人均有获得基本福利的相同机会;其次是过程公正,即为福利政策的所有人提供大致相当条件,并使他们能在公正的规则下竞争;最后是结果补偿,即对处于相对弱势的群体给以必要的支持,保障其在相对平等的条件下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概括起来说,这三项原则是进行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基本原则,世界各国都应该这样做,中国也不能例外。这些原则虽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公认,但对于中国人却非常陌生,而且中国人现在也没这方面的意识,即使中国的学术界和媒体也没几个人知道这些,不知道,就不争取,不争取就没有,这也是中国的福利比较落后的原因。现在为中国争取福利的人太少了。
现在,英国的养老模式与美国大体结构相同,也主要由“三支柱”构成,分别是国家养老金、职业(雇主)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国家养老金采取现收现付制,职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均采取市场运作的模式,统称为私人养老金计划,但经过这几年的改革,已经比美国模式更完善,国家管的更多。
第一支柱 国家养老金
二战以后,英国国家基本养老金以强制性、费率统一和全民覆盖为特征。所有公私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费用比例一致,这样收入高者缴费额也高,但所有退休人员都可得到等额的年金,这点与美国不同,美国的国家养老金是与收入挂钩的,而英国的国家只有缴费年限有关,只要缴费年限相同,就能领到等额的养老金,这样就实现了养老金的二次分配。
国家基本养老保险通过征收国民保险税的方式实现,由皇家税收总署统一征收,缴费人群面向有雇主的雇员、自营职业者和没有正式职业的自愿缴纳者等群体,实行不同的缴费规则。以雇员为例,计税依据是雇员的薪金总额,其中雇主缴纳12.8%,雇员缴纳11%。国家保险基金的结余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禁止投资股票。
2010度,国家基本养老金为每人每周97.65英镑,或者每对夫妇156.15英镑,受益者主要受参保年限影响,但缴费额无关,体现的是社会公平。现行养老金缴费年限为30年,此前曾经要求缴费年限高达男性44年,女性39年。.
国家基本养老金每年增长,以前与物价水平相挂钩。但由于英国物价涨幅较缓慢,而工资增长相对较快。新的立法规定,从2012年起国家基本养老金增长与工资收入增长率相挂钩。
随着老龄化的加剧,为解决收不抵支问题,只能从增加缴费入手。从2011-2012年财政年度开始,雇员和雇主的缴纳比例将各上升1%,合计为25.8%。
除了增加缴费之外,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也在提高,从2011年起,此后10年间,女性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每两年增加1岁,最终于2020年与男性持平,提高到65岁。从2020年起,无论男女领取养老金的年龄都将进一步提高,每10年增加1岁,到2026年、2036年、2046年,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所有人年龄将分别提高到66岁、67岁和68岁。
国家基本养老金是政策底线,体现着社会福利的普遍性原则。
另外与美国不同的是,英国除了国家基本养老金之外,还有国家第二养老金,这是由于国家基本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较低,如果无职业年金(后面的第二支柱),老年人很容易陷入贫困。其实英国的国家基本养老金相当于中国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而国家第二养老金则相当于中国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国家第二养老金”计划,是英国工党布莱尔政府上台后提出的一项养老金改革计划,正式执行开始于2002年6月,也被称为附加国家养老金,与国家基本养老金一起共同构成第一支柱。
“国家第二养老金”主要针对非常规就业者如中低收入者、长期患病或身体残疾的从业人员,任何已缴纳了国家基本养老金保费同时又没有职业养老金或私人养老金的雇员将自动具有享受“国家第二养老金”的资格。
除上述的第一支柱之外,还有可以称为“0”支柱的低保养老金。这项保险其实相当于中国的低保。低保养老金是维持公民的最低生活水平的最后防线,其目标人群是社会的穷人或弱势群体,甚至都没有领取第一支柱国民养老金的资格,更别提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
该基金的领取是基于家计调查而选择性发放的,是英国养老保险体系的“兜底”。2010年,低保养老金为每人每周97.65英镑,和国家基本养老金一致;或者每对夫妇202.4英镑,高于国家基本养老金,这就是该等贫困年长者的主要收入。此外,80岁以上的老人还可以领取每周58.5英镑的高龄津贴,主要针对那些无国家保险缴费,或者因缴费时间不足从而领取国家养老金不足58.5英镑的高龄人士。
对于普通收入者,国家基本养老金和国家第二养老金形成的第一支柱的最高工资替代率在35%左右,也就是能达到工资水平的35%。
第二支柱 职业养老金
职业养老金,相当于我们在介绍美国模式时提到的雇主养老金,是由雇主给雇员提供的,包括确定受益的DB型和确定缴费的DC型,以及二者混合三种计划类型,主要投资于以股票为主的资本市场。
由于第一支柱的国家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只有20%~40%,大部分人退休后的主要收入来源于第二支柱的职业养老金。截至2010年7月,仅DB计划的资产就高达9210亿英镑,DC计划的资产也一直在大幅提高,2008年底时所有职业养老金资产为1.41万亿英镑,仅次于美国。所有职业养老金参与者达2770万人,占全部人口的45%左右,已经成为英国养老金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由于第一支柱养老金替代率低,第二支柱又仅为雇主自愿设立,覆盖面不广,英国就业与养老金部在2006年向议会下议院提交的题为《个人账户:一条储蓄新路》的报告,提议改变第二支柱养老金的自愿缴费方式为半强制性。这也与美国不同,美国的职业(雇主)养老金是无强制性的。
为了尽可能增大职业养老金的覆盖率,实现到2012年所有的就业者都能够在国家养老金计划之外参加职业养老金,英国议会2008年11月通过了《2008年养老金法案》。
2008法案规定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将自2012年10月起成为更具强制性的职业年金,所有年收入7475英镑以上、年龄在22岁到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没有参加任何职业养老计划者都将“自动加入”职业养老金计划,届时雇主将缴纳雇员工资的3%,雇员本人缴纳4%,政府以税收让利的形式计入1%,合计8%的缴费注入雇员的个人账户,组成强制性的养老金的第二支柱。虽然政府在立法和正式文件中避免使用“强制性”的字眼,但从2012年起,养老金监管局将新增加一项工作:敦促雇主按照新的法律规定,使其所有雇员“自动”参加职业养老金计划。所谓的“自动加入”不过是强制性的一种委婉说法而已。
第三支柱 私人养老金
除了以上,还有第三支柱的私人养老金、养老储蓄和个人寿险。英国人养老储蓄很少,目前大约有700万英国人因储蓄不足而在年老之时面临困境。
目前的私人养老金主要向众多中小企业,包括大量个体工商业者、自雇人士和非常规就业者提供,目前有290万人参加了个人集合确定缴费型(DC)计划,未来该支柱改革的重点将逐步向第二支柱的职业养老金靠拢。
在私人养老金计划发展方面,高昂的管理成本和销售佣金严重打击了雇员加入该类型计划的信心,也背离了政府推出私人养老金计划的初衷。高昂的费用使得低收入雇员加入个人养老金计划后得到的养老年金不足以维持正常的生活,侵蚀了养老金积累。目前私人养老金每年的管理费率为基金市值的0.8%~1.5%,以1.5%计,40年的私人养老金仅管理费就将占基金总市值的30%以上。这也是养老金市场化运作的重大弊端。
英美两国的社保模式其实都有这种缺点,国家养老金工资替代率很低,一般不到40%,而职业养老金取决于企业雇主的慈善程度,比较慈善的老板雇主给职工缴纳的职业养老金多,而遇到不慈善的雇主就很少,甚至是没有,很难保障,这在美国尤为明显。其次,职业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不是现收现付,而是实行市场化运作,具有极大的运作成本和贬值风险,最后,职业养老金和个人账户都是有钱人就交的多,没钱人就交的少,起不到共济作用,因此养老金差距悬殊。
日本的养老体系是如何构成的?
日本是亲美国家,在学术思想方面受美国的影响非常大,因此日本虽然是个经济发达国家,但其社会福利或社会保障并不发达。而在早期,日本普遍实行类似于社会主义的“终身雇佣”和“年功序列”制度,总体上社会非常和谐,但随着日本经济的衰落,“终身雇佣”和“年功序列”日益消失,而且日本失业非常严重,因此社会问题越来越大。
日本模式下,国家只保障国民最低的生活水平,强调企业内部的互助作用,各企业分别制定福利计划,国家尽量避免直接参与。日本的社会保障资金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50%左右,特殊项目才由政府财政资助。
日本养老金体系和美英模式差不多,但与英国模式相比也有所改进,其实英国模式可以看作是改进了的美国模式,而日本模式又是改进了的英国模式。
日本养老金的第一层次为国民年金。国民年金是日本最基础的公共养老保障,强制全民加人,中央政府负担行政管理费用,并出资保险费的1/2;国民年金针对不同人有不同的缴费方法,主要分为三类:农民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国会议员、学生、临时工等没有固定单位的灵活就业者被称为第一类参保者,这部分人工作自由,没有固定单位,其缴费实行定额制;第二类人为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的参保者,也就是“上班族”,其保险费实行定率制,由其所在单位每月从他们的工资中扣除;第二类参保者的被抚养配偶被称为第三类参保者,其保险费从其配偶的工资中一并扣除。参保满25年,就有资格在65岁以后领取养老金。如果不是因生病、残疾、生活困难等特殊原因,缴不足25年的不能领取养老金。按现行物价,参保满40年的每月可领6万多日元,满25年的每月可领4万多日元。
近年来,日本拒绝加入国民年金者及拒缴或滞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者越来越多。2005年,在日本政府采取严格措施下,曾一度达到67.1%,但是到2009年末,国民年金保险的缴费率仅为59.98%,首次跌破应缴费率60%大关。除因生活贫困、失业等原因外,相当一部分是有支付能力但拒绝缴纳者,他们在退休后将被自动排除在公共养老保障制度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