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系统性。财政部已制定的各行业会计制度中都系统地给出了总账科目及少量二级科目的名称和科目编码。在设定总账科目编码时必须符合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设立明细科目编码除会计制度有规定的以外,可按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的管理要求设定,以保证科目代码的系统性和统一性。
(2)一义性。要保证每一个代码对应于一个会计科目,既不允许出现重复的科目编码又不允许出现同名的会计科目,但如果同名的明细科目分属不同的上级科目,则可以被系统接受而不认为是同名的会计科目。
(3)简洁性。在满足管理要求和适合计算机处理的前提下,力求代码简单明了、位数越短越好,既便于记忆又能提高输入凭证的速度。
(4)可扩展性。会计科目体系一经设定,其代码结构就无法改变。修改结构只能通过重新建账实现,而重新建账将丢失已输入的所有初始化数据和已输入的凭证资料。因此,在设计代码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要求。总账科目编码长度由会计制度来决定通常为3~4位,而确定某一级明细科目的代码长度通常是以上级科目中所含明细科目最大可能达到的个数来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