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在检查企业的工资成本时,若工资成本上升幅度较大。应注意审查“应付工资”账户借方发生额的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了解加班津贴的发放是否正确。对工业企业要同时核对“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明细账,看(节)假日期间是否有产成品、半成品入库,若只有(节)假日加班而没有(节)假日产品入库,很可能是虚列加班津贴,问题核实后,要求企业调账并补缴所得税。对商业企业则要深入了解加班是否属实,核实加班津贴是否虚列,是否按实际加班人数、规定标准发放,对多列的津贴从工资中剔除并补交所得税。
第12(节)在固定资产方面的避税与反避税
固定资产的安装费属于固定资产原值的组成部分,当企业购置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时,应将安置费记入固定资产原值,然后按国家规定选择一定的折旧计提办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逐步收回固定资产的价值。但企业为了加速折旧,减少本期利润,少纳所得税,便将固定资产的安装费以修理费的名义直接记人“制造费用”账户,通过制造费用的分配,加大生产成本,减少本期应纳的所得税,达到避税目的。
故当企业发生需安装固定资产购进时,税务人员应认真核对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有关凭证,看有无安装费这一内容,若没有应重点审查这一时期的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核实企业是否以修理费等名义列支了固定资产的安装费。并且根据实际列支数额调整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折旧、本期利润等各有关账户,补征所得税。
第13(节)在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上的避税与反避税
在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上,企业同样也存在很大的避税空间。
1.人为缩短摊销期限
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待摊费用账户核算企业已经支出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预付保险费、应由销售产品分摊的中间产品税金、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
然而一些企业往往利用待摊费用账户,调(节)企业的产品成本高低,不按规定的摊销期限、摊销数额,转入“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等账户,而是根据产品成本的高低,人为地缩短摊销期。特别是在年终月份,往往将应分期摊销的费用,集中摊人产品成本,加大摊销额,截留利润。
另外,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人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在递延资产账户核算。这一账户与待摊费用账户的核算内容仅是摊销期限长短的不同,其摊销方法相同,也要按费用项目的规定受益期限平均摊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账户。因此当企业人为缩短摊销期限时,会截留利润,减少本期应纳的所得税。
税务人员应注意审查企业的“待摊费用”、“递延资产”账户的各明细账贷方发生额,审查其摊销费用的内容、数额,应摊销期限,分析其各项费用是否按规定的期限、数额摊销。对企业多摊销的费用应从有关账户中剔除,转回“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账户,调整本期利润,补征所得税。
2.虚列预提费用
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费用账户核算企业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修理费用等。
由于预提费用是预先从各有关费用账户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提取时直接加大“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却不需以正式支付凭证为依据人账,待实际支付使用后再从预提费用中列支。一些企业正是看中了这一点,为了减少本期应纳的所得税,在使用预提费用账户时,人为地扩大预提费用的计提范围,提高计提标准。甚至有的企业巧立名目,如提取模具费等,虚列预提费,实际上提而不用长期挂账,或通过加大“制造费用”,加大本期的产品成本,或通过加大“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直接截留利润。总之直接减少本期应纳的所得税。
因此,“预提费用”账户是税务部门进行纳税检查的重点。应注意检查预提费用各明细账预提的各项费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扩大预提费用的计提范围。并且应该对“预提费用”账户借方发生额的支付凭证,看有无以预提费用为名进行其他不合理开支的问题。同时应审查预提费用的年终余额,因为多数预提费用年终都将支付完毕,若年终余额较大,
很可能是虚列预提费用,提而不用或提高预提费标准形成的。问题核实清楚后,应将其年终余额转入企业的当年利润中,补缴所得税。
第14(节)高转完工产品成本上的避税与反避税
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全部生产费用,既包括完工产品成本,也包括在产品成本,一般企业应于月末将汇集到“生产成本一基本生产”中的总成本,选择适合于企业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及成本计算方法,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在总成本一定的条件下,期末在产品成本保留的多与少,直接影响完工产品成本的高低,从而影响销售成本的高低,影响企业计税利润的多少。工业企业完工产品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完工产品期初总成本=在产品成本+本期发
生的生产费用-期末在产品成本
式中的期末在产品成本,一般要经过盘点数量然后按一定的成本计算求得。由于产品成本计算方法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一般不十分熟悉会计核算的人很难从中发现问题。因此一些企业利用这一点,在期末在产品的计算上玩弄技巧,少留期末在产品成本,多转完工产品成本,以隐蔽的方式截留利润,减少应纳所得税。
对于这类问题,进行反避税的关键是税务检查人员必须精通各种成本计算方法,在了解掌握被查单位所采用的成本计算方法的前提下,在核实在产品盘点数量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进行检查。即按照被查单位所选用的成本计算方法,依据在产品数量盘存表,定额成本的有关资料,及基本生产明细账的有关数据,复核验算期末应保留的在产品成本,和应结的完工产品成本。然后以核实的期末在产品应保留的在产品成本数,减去企业账面上在产品成本的保留数,将企业多转完工产品成本的数额调减产成品账户,以保证产品销售成本的正确计算。
第15(节)房产税方面的避税与反避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产价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对纳税人用于经营活动的自有房屋,依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9%后的余值,按1.2%的税率征税。对纳税人出租的房屋依租金收入按12%的税率征税。
个别纳税人出租房产时,为了少纳房产税,进行避税活动,将房产出租给与本企业的经营活动有联系的企业。按低于市场上同类房产的出租价格收取租金,少收取的房租通过向对方企业购买低价原材料的方法来得到补偿。这样出租房产的一方便可以逃避一部分应纳的房产税,而承租房产的一方也可通过降低产品销售收入,逃避一部分流转税的缴纳。
因此税务部门对各种有房产出租业务的企业,应特别注意出租方与承租方企业之间的关系,若彼此间有业务联系,应审查企业间出租房产的租金价格,及购销产品的价格是否与市场价格相符,防止企业利用彼此的密切联系进行避税。
第16(节)车船使用税方面的避税与反避税
车船使用税是对我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按车船使用种类、数量、吨位,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由于使用中的车船要纳税,有的办理长期停用手续,逃避纳税,未停用的车船虚报停用而不纳车船使用税。
另外,由于《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由国家财务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免税。但同时规定上述车船如出租或做营业用,照章纳税。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附属工厂、校办企业及各种各样的公司,将本单位的免税车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对外则称这部分车船完全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的业务活动,从而逃避车船使用税的缴纳。也有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将自己的车船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而不就出租车船申报纳税。
为了严肃税法,防止避税逃税的现象出现,对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车船免税的单位,凡是办有企业,公司等经济实体的,税务部门应深入实际了解其车船使用情况,正确确定征免税的车船。对各种企业申报停用的车船也应认真进行各种手续和实物的核对,防止纳税人虚报停用而逃避纳税。
第17(节)印花税方面的避税与反避税
印花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由于各种经济合同的纳税人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的金额。因此个别纳税人为了进行避税、偷税活动,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协商,签订两份合同,只一份如实填写,据此均可少纳印花税。
对这种行为,税务部门应依据税法,一经发现予以重罚,提高税法的威慑力,使纳税人在利益与风险的权衡上,减少逃税、避税。
第18(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方面的避税与反避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对国家急需发展的项目实行零税率,对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实行5%的低税率,对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实行20%高税率,其他没列明的投资项目实行15%的税率。另外更新改造项目有别于基本建设,税率从低。
纳税人主要在税率上进行避税、偷税活动。如一些企事业单位在兴建楼堂馆所时,为了逃避高税率,少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巧立名目,以建设职工宿舍等名义,投资兴建楼堂馆所,或以更新改造项目为名搞基本建设。
对此税务部门应与计划、银行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一方面在发放投资许可证明时严格审查。另一方面,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应进一步核实基建用途。对更改项目也要严格审查核实,防止纳税人偷逃国家税款。
第19(节)土地增值税的避税与反避税
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如下:土地增值税;转让房地产所得的增值额X适用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额指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规定扣除项目包括以下5项: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适用税率是根据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来确定的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十;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五十、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四十;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一百、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五十;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百的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六十。
税法规定以下情况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的;
因国家建设需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的避税有以下途径: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
加大扣除项目范围或房地产购进成本和费用;
压低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或提高房地产的评估价,买卖双方以其他形式互相补偿。
由于房地产的价格评估和管理是由有关部门掌握,因此反避税就需要同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密切联合,了解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严格执行有关手续制度。纳税人未按规定交纳土地增值税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如果有关部门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纳税人漏税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