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民主法制与人的发展研究(耕砚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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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李达对法哲学基本问题的探讨(2)

李达在揭示法的必然性规律和实然性状况时,就是用上述价值标准作指导而进行分析的。他从法律与经济结构的关系上指出,“法律的功用,是保障特定阶级的经济结构的”,如“法律的财产关系体系,即是特定阶级的经济结构在法律术语上的别名”,或者说,法律是一定社会关系的法权表现。从法律与国家的关系上,他认为,“法律的功用,从根本上说,就是实现国家的目的”“法律是实现国家目的的工具,是发挥国家机能的手段”。②法律是统治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除了作为统治阶级向被统治阶级进行阶级斗争的工具以外,法律还是调节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的工具。这个工具在政治上能够实行****,巩固统治,在经济、文化、社会的建设方面也能够发挥其导向和规范的作用。法律的这些属于本质范畴的属性和功用,已经从根本上体现了法律本体的价值属性。这些论述从一个新的途径切近了法的实质,撕下了罩在法律之上的那层神秘的面纱,使人们对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法律哲学价值论所谓的主体,在这里就剩下了唯一的阶级主体———统治阶级。对于统治阶级而言,具有维护其统治地位功用的法律就是有价值的,否则就是没有价值的。

李达不愧是无产阶级的革命家和宣传家,他接着用一种含有“归谬”意味的手法,对资产阶级国家所规定的“自由”“平等”和“权利”等内容的虚伪性作出了更为犀利的剖析。他指出:从表面现象上看,“法律是实现个人自由的”,如“在宪法上,一切公民都享有人身自由、居住自由、工作自由、财产自由、意见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在民法上,一切自然人都享有各种自由权利,个人在法律范围内,都可以自由追求物质及精神的幸福。一切法律行为,都以自由为基础。权利和义务,都是自由意志表示后的报酬和负担”。③这就是说,作为反映法律现象的社会价值尺度之一的自由,在法律规范中应当是被确认的,不与自由相联系的法律,就失去了它应有的价值意义。所以“法律的现象,表现为自由的保障和实现”。但是,人的意志自由不是绝对自由,任何有意志的行为在客观上都受到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和决定,超出了一定的范围,就要受到法律的调整。也就是“一面以意志自由为前提,一面又限制意志自由;一面赋予自由意志以效力,一面又课加自由意志以一定条件”。[21] 所以说,作为反映法律现象的社会价值尺度的自由,其基本意义就在于确认社会主体在法律世界中的实际地位。“个人的自由,只能是法定界限以内的自由”,“法律替一切个人制定了自由和不自由的界限。”[22]

接着他又从社会的现实出发,对“自由”和“平等”的法律表现作出了深层的剖析。他指出,在私有制社会,自由只是有财产者的自由,至于无财产者却是不自由的。资产阶级国家对于国民所规定的自由和平等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凡是侵犯私有制的一切自由和平等,国家是用权力去禁止的。“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的本质,就显现为资产阶级的自由与大众的不自由,显现为资产阶级的平等与大众的不平等”。③“近代的法律,在表面上是表现着公平的,但若深入地加以考察,所谓公平乃是立足于不公平的基础上的。是实现不自由基础上的自由、不平等基础上的平等,因而是实现不公道基础上的公道的”。④

而“权利”这个法律价值论中的重要内容,李达同样给予了相当的关注。作为法律显著的价值属性,权利是衡量真正的法律与虚假的法律或不法的又一个基本尺度,因为它是“自由意志表示后的报酬”,是法律保障,“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可能性,所以它便成为了人们在现实的法律生活中的价值引导和追求。这个问题当然也必须从一定的社会关系上去考察,因为法律上的权利并非纯粹是由法律赋予、产生的,相反,它是由社会现实上的权利产生和决定的。统治阶级只不过是把他们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东西———现实上的权利,提升为法律上的规定,归根到底仍然是一定的经济结构决定一定的政治制度,从而决定一定的法律权利,包括它的内容、范围、表现形式及其性质。所以,李达认为,在私有财产关系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法律所确认的主体的权利,只是少数人的权利,只是统治阶级的权利,而无财产权的人是不可能真正享有这种抽象权利的。不言而喻,广大社会成员的广泛的权利要想在法律上得到确认,那只有在由公有制占主体的社会里才有实现的可能,这充分说明了一定的所有权关系是一种特定的价值取向,也充分地显示出了李达本人对新的法律制度的向往。

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李达对现实法的评述和对未来法的展望,都要采取较为隐讳的说法。尽管在《法理学大纲》中,李达研究的主要是法的必然性的规律和实然性的状态,但是对其应然性目标的触及也是不应忽略的内容。除了把一定的价值标准渗透到对法律的现实进行探究之外,他对法哲学及其所研究的对象,法律的应然性目标也进行了论述。

李达认为,法哲学的任务“首先是要阐明世界法律发展的普遍原理,认识法律的发展与世界发展的关系,认识特定历史阶段上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其次要应用那个普遍原理来认识中国的法律与特殊的中国社会的关系,由中国社会发展的特殊路线,展开与之相互适应而又能促进其发展的法律理论,作为改造法律充实法律的指导。为了完成这个任务,法理学的研究者,必须具有科学的世界观与认识世界的方法,认识法律在万有现象中的位置,认识法律怎样随同整个世界的发展而发展;又必须具有科学的世界观与认识世界的方法,认识法律在社会现象中的位置,认识法律怎样随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他们只有具有科学的世界观与社会观,才能跨出那法典与判例的洞天,旷观法律以外的社会与世界的原野,究明法律与世界、与中国现实社会的有机的联系,建立法律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才能使自己的研究可对时代作积极的贡献,而不至于与时代脱节;才能促进法律的改造,使适应于现实社会,促进社会之和平的顺利的发展,可以免除中国社会的混乱、纷争、流血等长期无益的消耗。”①这一段高屋建瓴的论述,从宏观上把法这种社会现象及其理论表现的法哲学放在了整个世界的发展、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的参照系中去观察和把握。哲学家的这番精到的宏论,无异于军事家运筹帷幄、政治家指点江山,他将法律与其理论形态不仅作了“历时性”而且作了“共时性”的定位;他用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眼光俯瞰和指导着法律及其理论的生成与发展;他关心着法律发展的“普遍原理”,也注视着它展开的“特殊路线”;他在解剖旧法律、批判旧法学的同时还在找寻中国法律更新的理论途径,以据此去改造法律、充实法律,“使法律适应于社会生活,并促进现实社会的发展”。②

除此之外,李达在指出了法律哲学“安身立命”的根据和展开的应然目标的同时,对法哲学研究的后学循循善诱、教诲谆谆,指明了努力的方面,提出了殷切的期望,并且确定了现实的奋斗目标。法律、法学和它们的研究者在这里三位一体,因为无论是法律还是法学,要推动社会的进步,最终的落脚点还是人。社会的进步是人的进步,法律及其理论形态的进步也是人的进步。但这种进步的主体中最为显要的就是李达寄予厚望的法哲学的研究者,①李达.法理学大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13.

②李达.法理学大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