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民主法制与人的发展研究(耕砚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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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教育学(12)

一方面还要继续纠正职业学校教学中的“普教化”倾向,使其更具有职业教育教学的特殊性和“职业性”。为了培养知识扎实、动手能力强的技能人才,必须要重视实验教学和实习教学,下大力气抓实验室、实习基地和高水平、高仿真的实训中心的建设,从而建立专业教学、技术服务和实习生产三位一体的教学新体系。另一方面,职业学校要与企业实行合作式的职业教育教学模式,共同对学生进行职业教育。《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要求职业学校“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学校与企业的产学合作有许多好处:首先,它可以促进学生有目的地学习,使学生知道自己将来要做什么;其次,学校培养的学生毕业以后有去向,减轻了学校和社会的就业压力;第三,解决了学校办学经费不足的问题,减轻国家财政的负担;第四,促进用人单位了解自己的人才状况;第五,促进学校不断改进专业、课程的设置。在加强校企合作时,建立法律保障机制也是非常重要的。国家不仅应在政策上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而且更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明晰学校与企业在培养人才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将校企合作纳入国家法律保障体系中。

在知识经济时代,随着终身教育思想的不断深入,职教教师的继续教育日益被世界发达国家所关注。我国职业教育在提高师资学历教育的时候,也要搞好职教师资的继续教育工作,尽快完善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体系,满足职教师资的基础文化知识、专业技能的更新和教学综合能力再提高的需求。

参考文献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2010年6月。

[2]王明达,等.职业教育发展战略研究[J].教育研究,2010(7).

[3]刘春生,徐长发.职业教育学[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

[4]吴雪萍.国际职业技术教育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

[5]郑声衡.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职业教育版,2005(1).

论学生管理的规范性调整与个别性指导的关系

学生管理,对于任何学校和教育机构来讲,都是必不可少的。它不仅是要使受教育者的活动“有序化”,更重要的是要把教育这种人类传递自身经验和智慧的行为放到现实的可能性上。否则,教学的任务就无法完成,教育的目的就难以达到。

学校和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的管理,目的较为明确,其实质就是要在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建立一种稳固的、单向度的“权威—服从”关系,也就是典型的、通常所说的行政关系。这样管理,顾名思义是既要“管”又要“理”。所谓“管”,就是强化“权威—服从”关系;所谓“理”,就是协调、理顺这种关系。如果说管是刚性的,那么理就是柔性的;如果说管是原则的,那么理就是灵活的;如果说管着重于规范性调整,那么理就应立足于个别性指导。

规范性调整,是国家以及学生管理事务的承担者根据教育工作的需要,运用一系列具有法律性的手段,对受教育者施加的、使之符合特定行为准则的、一般性的组织活动。“调整”作为从法学中引进的一个术语,在这里指的是运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受教育者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违反了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的一种行为规则形式,从而使受教育者的行为符合国家和社会的要求,符合教育规律以及建立并保持稳定的教学与生活秩序的要求。规范性调整具有极其普遍的意义和较强的确定性、强制性。如国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就对受教育者规定了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及其主管教育的机关对学生的管理也确立了相应的标准。以中等专业学校为例,国家教育委员会1994年4月1日发布了《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规定》从学生的入学与注册、成绩考核、升级及留级、转学与转专业、休学与复学、退学、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以及毕业等各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规范,把中专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具体地纳入到了法制的轨道之中。特别是广东省高等教育厅1994年11月30日颁发的《广东省普通中专学校学生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以及1996年1月1日颁发的《德育大纲》《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操行评定办法》和《班主任工作规范》等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非常详尽地规定了学生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为中专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和系统化提供了可资实施的“蓝图”。

至此,学生管理工作从宏观到微观都由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的文件给定了明确的标准,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规范性体系,做到了“有法可依”,为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仅仅确立了目标、画出了蓝图,还是远远不够的。学生管理的理想状态只有通过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双方具体的良性的互动行为才能最终实现,而实现这种理想状态的关键则主要取决于管理活动的发出主体———管理者。从理论上讲,学校和教育机构的每一个成员都负有实施学生管理的责任与义务,但事实上,这种责任最终还是要落实在特定的校级领导、职能科室和班主任的身上。因为,也只有把责任落实到人,才能使管理的活动不缺乏动力。当然,任何一所学校和教育机构都尽量由优秀的人才从事着这项管理活动,但这个活动的结果却往往不像管理者本身那样优秀!症结何在?如果排除了其他各方面的因素,笔者认为,问题集中地体现在个别性指导的水平上。

所谓个别性指导,即个别性调整(本文中指导与调整这两个概念完全等同)。它是一个与规范性调整相对应的概念,指的是管理者根据权威的规范性文件精神,在自身的工作范围内针对一定的行为和事件所进行的一系列协调、控制和处理的组织活动。这种对一个个具体的个案进行处理的“功夫”和能力,决定了所在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学生管理工作效果的好坏。

那么,个别性指导与规范性调整之间存在着怎样的辩证关系呢?

第一,规范性调整是个别性指导的基础与前提。现代社会,做任何事都需要有一定的章法,“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就是这个道理。规范性管理表现出来的这种定规矩的“立法”活动,为一视同仁的“公平原则”立下了一个客观的标准,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同时给定了权利、义务,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工作、学习和生活行为的准则。个别性指导就是在规范性调整的基础和前提下进行的。

第二,规范性调整是学生管理工作的应然状态,也是个别性指导的理想目标。马克思说过,哪怕是一个再蹩脚的设计师,在设计之前头脑里都会有一座理想的建筑物。何况,学生管理这个在教育活动中处于重要地位的基础性工作,众多的理论和实际工作者都会为此付出辛勤的劳动。每一个程序、每一项规定都是他们智慧的结晶,虽然它会不断地发展。但从现实的意义上讲,规范性调整是对学生管理工作的一种理想化的设计和应然状态的描述,这个目标也必然是个别性指导所要达到的。

第三,个别性指导是规范性调整的职能性延伸。个别性指导和规范性调整的着眼点虽然有所不同,但总的来看,它终究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规范性调整通过个别性指导实现自己,个别性指导是规范性调整在现实中的外部表现,是现实管理目标的一种“具体问题的具体分析”。它们的表现虽各有千秋,可它们之间真正是“我中有你,你中有我”。

第四,个别性指导是规范性调整在现实中的具体和生动的显现。抽象的标准是“灰色”的,而实实在在的活动才是“常青”的。在现实中,是个别性指导把规范性调整带到了管理活动的舞台上,演出了一幕幕精彩的活剧。

通过以上的理论分析,大家知道了规范化、制度化,即法制化学生管理中的两种基本形式及其相互关系。在此基础上,也就不难把握应该如何来正确看待学生管理活动中学校、职能科室和班主任三级体制依法管理的问题了。

校长和分管副校长是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灵魂。从法律的角度讲,他们不仅是执法者,是一个自成回路的管理系统的最高裁判官;同时,也是“立法者”,是一个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目标即“政策”的制订者。由于他们特殊的地位,决定了他们在管理活动中处在规范性调整和个别性指导之间,担当着一种转换性的角色。这种情况也决定了他们必须熟练掌握规范性调整和个别性指导的技巧,才能恰到好处地主持学生管理工作的开展。具体地说,他们需要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结合实际,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学生管理的目标与计划,指出实现它们的途径和程序,落实到人,并驱动和监督他们向既定的目标前进。同时,在学生管理活动中,作为最高的裁判官,还要处理好科室和班主任难以处理的个案,如果稍有偏差,就会对学生管理工作带来十分消极的影响。

学生科,作为学生管理的专业机构,在三级管理的体制中虽然也直接与学生交往,但主要的任务却是“桥梁与纽带”。学生科的工作人员既要把法律的精神和上级的意图予以贯彻,又不能越俎代庖地把班主任放到一边。工作的性质向他们提出了更高的掌握驾驭规范性调整和个别性指导这两种方法的要求。在学生面前,他们是“一碗水端平”了的威严的“法官”;在校长和班主任之间,他们又是“减震器”和“润滑剂”。这是他们应该担当并完成的重任。

班主任是学生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从实务的意义上讲,他既是管理的起点又是管理的终点(当然,这是没有把学生的自律性管理放在同一个层面来考察的情况下的设定),所以,他是学生管理活动成败的关键所在。作为一个中专学校的班主任,人们从不同的视角审视他,得出过不同的印象:或严父,或慈母,或良师,或益友,不一而足。笔者也不打算否定这些“界定”。但就本文的逻辑,大家自然而然地会得出班主任是“法官”的结论。是的,班主任就是法官!是一个最基层的法律工作者,他的管理活动就是一个执法的过程。在日常工作中,他不仅需要具备一个领导干部的素质,以便搞好行政事务,同时,还必须精通法官的“十八般武艺”,以应付、处理不时发生的“突发事件”。由于人存在着个体之间的差别性,矛盾及其冲突在所难免,任何一个班主任肯定都会遇到学生之间冲突表面化的情况。怎样控制局面?怎样调查取证?如何协调关系?如何处理问题?这一切都需要班主任运用“法官”的权威,运用规范性调整和个别性指导的手段综合解决。在这个活动中,还要结合思想政治教育,遵照“调解为主”的原则,力求做到使被处理者心悦诚服,以促进班级学生管理工作的进步。因为班主任工作是学生管理工作的落脚点,所以,班主任必须比其他人更清楚地了解规范性调整和个别性指导的辩证关系,严格地按照相对稳定的规范性调整的标准去处理与指导一个个各不相同的行为和事件。也就是用规范性调整的“不变”,以应付个别性指导的“万变”的问题。“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班主任面对的也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情况。只有将规范性调整和个别性指导这两种方法熟记于心、运用自如,并着重于个别性指导,找出管理对象的特殊症结,问题才会迎刃而解。根据笔者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体验,把这两种调整方式结合起来的管理方法远比其他方法更有成效。如,先让学生熟练地背诵有关规章,人人逐一过关,确立法纪观念;平时常常督促,使之熟记于心,并能“出口成章”;遇有犯者,区别情况再进行针对性的灌输,使法纪意识得以加强,最终成为其自觉的行动。通过笔者用上述方法调教出来的、本校与广东省华侨中专学校合办的“94 ’华侨财会班”就是一个较为成功的例证。该班作风严谨、思想稳定、积极进取、成绩显著,各个方面在全校均名列前茅,可谓有口皆碑。相比之下,尽管有的教师爱心充盈、苦口婆心,有的老师“站岗执勤”“黑云压城”,但往往还是“水面按葫芦”———效果并非理想。这都从不同的侧面说明了适时、适当地选择、使用规范性调整和个别性指导方法的有效性与必要性。

综上叙述,规范性调整和个别性指导作为学生管理中的两种方法和手段,其实,它们只不过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规范性调整为个别性指导确立了方向,个别性指导使规范性调整变成了现实;没有个别性指导,规范性调整将是一句空话;脱离了规范性调整,个别性指导将会无所适从。

从理论回观现实,选取微观层次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来分析,如果把校级领导作为学生管理的规范性调整的方面,把学生科和班主任作为其管理的个别性指导的方面,他们相互之间的辩证关系也就无需赘述而一目了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