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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流动资金贷款概述

一、流动资金的概念和分类

所谓流动资金,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完全改变实物形态,并将其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去的物质资料的货币形态。它包括用于购置原材料等劳动对象、支付工资和其他生产费用支出的资金。也就是说,流动资金是企业流动资产价值的货币表现。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在一个营业周期内能够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流动资产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和正常运营的物质条件,也是银行贷款的主要投向之一。管好、用好流动资金贷款,对提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发展,加强信贷的宏观调控,都具有重要意义。

流动资金贷款分为工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商业流动资金贷款。其中,工业流动资金贷款主要分为生产周转贷款、临时贷款、结算贷款等。

(一)生产周转贷款

生产周转贷款是为了解决工业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不足规定比例而向商业银行、信用社申请的贷款。生产周转贷款是工业企业必不可少的维持其正常生产经营的流动资产负债,采取的是逐笔申请、逐笔核贷、有借有还、按时归还的借款方式。

1.生产周转贷款期限的确定方法

(1)按照定额流动资金计划周转期确定贷款偿还期限。这种方法主要用于生产不受季节性影响、资金管理好、经营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其计算公式为:

(2)依据企业财务收支计划确定贷款偿还期限。此方法测算较简单实用。

(3)按日平均销售成本的材料消耗来确定期限。若一个企业,其所需原材料品种繁多,很难分清哪笔贷款进了哪些材料,则根据原材料综合平均消耗和产品销售量来确定其贷款期限。其计算公式为:

(4)根据本次贷款所购原材料的平均消耗速度来确定贷款偿还期限。此方法适用于原材料消耗品种较单一、数量较多、季节性较强、产品极具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其计算公式为:

(5)按销售合同规定的具体交货日期确定贷款偿还期限。在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中,往往是对适销对路的产品一次组织生产、一次销售回笼货币。这样,银行就可以销售合同作为本次贷款的期限。

2.生产周转贷款额度的确定

根据核定的流动资金占用额,来确定商业银行、信用社对其各类贷款的额度。其中,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占用额是指流动资产中的存货、货币资金和应收账款。

生产周转贷款是在银行核准企业用于生产周转的贷款年度计划额度内,逐笔申请、逐笔确定期限,有借有还,周转使用。

(二)临时贷款

临时贷款是指银行为了满足企业季节性、临时性原因引起的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

1.临时贷款期限的确定

临时贷款期限的确定方法有两种:

(1)根据销售资金率确定贷款偿还期限。其计算公式为:

(2)按企业临时购销合同的期限确定贷款偿还期限。临时贷款额度是商业银行、信用社根据企业的临时申请,结合自己的信贷规模,按季审核企业的借款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季度临时贷款计划额度=季度定额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已贷给企业的流动基金贷款-生产周转贷款余额

当时可贷指标=本季临时贷款额度-当时账面临时贷款余额

(三)结算贷款

结算贷款包括国内卖方信贷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贷款。异地托收承付结算贷款不限于工业企业,凡用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都可以办理这种结算贷款。

1.国内卖方信贷

国内卖方信贷是将国际上卖方信贷移植于国内,于1982年开始试办。这种结算贷款是销货单位(卖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商品,购货单位(买方)采用延期、分期付款购货方式,银行向卖方提供贷款,待买方延期、分期付款后,由卖方向银行还款的一种信贷方式。这种贷款形式上是解决由于商业信用引起的结算过程资金需要,实际上是用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制造设备的卖方进行赊销,以促进买方赊购设备去更新陈旧设备,因此,必须根据国家的技术改造政策,有重点、有条件地逐步进行。

卖方信贷额度的确定:卖方信贷以双方商定的延期付款合同为依据,以一份购销合同签订的货款交易额扣除企业自筹资金的金额为限度,以此来确定卖方信贷贷款的具体额度。

2.异地托收承付结算贷款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贷款是以银行收款凭证为依据、以发出商品为对象,对销货单位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以收取所需在途资金为用途而发放的贷款。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贷款额度的确定:托收承付结算贷款额度由托收金额中产品销售成本和代垫运杂费确定,因为托收总额中利润和税金不予贷款。其计算公式为:

二、流动资金贷款发放的操作规程

(一)贷前调查

贷前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经营的合法性

企业经营的合法性指的是申请贷款的工商企业从事的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要求的经营活动,企业具有工商行政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法人。

2.企业的生产经营水平

企业的生产经营水平包括借款企业在同行业的水平,其发展前景如何,是否属于低耗高产、质量过硬、利润多的生产经营企业等。

3.企业的领导集体的经营管理水平

主要包括领导者的个人品质、个人文化素质、经营管理思想。

4.借款企业的信用状况

信用状况包括在以前借款中偿还是否准时,在其他商业银行、信用社借款能否按时偿还,企业的信用等级如何。

5.借款企业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借款企业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包括企业历年的产量、利润水平、企业资金使用现状、当年利润完成情况等。

6.借款企业的担保、抵押情况

借款企业担保、抵押情况包括担保人是否合法,是否具备担保能力,抵押物的权属是否合法,是否符合便于接管、易于处置、易于变现的原则。

(二)贷款评审

贷款评审是指开户行受理企业借款申请,即按照商业银行的贷款原则和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对借款企业进行分类排队,并结合本行的信贷规模,评审企业的借款申请,回答贷与不贷的意见、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贷款评审的主要内容有:

1.企业总体状况评审

企业总体状况评审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企业在全国或本地区或本行业的位次及影响、企业的领导班子素质、企业产品信誉等。

2.企业经营状况评审

企业经营状况评审主要包括:

(1)市场分析:分析产品市场占有量及其发展方向。

(2)成本分析:测算企业产品成本和费用。

(3)效益分析:测算企业的营业利润。

(4)资金分析:分析企业可以参与流动资金周转的资金来源,即可利用资金,一部分是指企业年流动资金来源减去运用的净增加额;另一部分是定额负债,是企业根据现行结算制度形成的一定额度的经常预算的近期应付款项,虽不属于企业所有,但可用来作为资金周转,包括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费、预提费用等。

3.企业流动资金需求量评审

评审企业流动资金需求量,就是分析工商企业的整个经营过程,核定企业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

4.流动资金贷款评审

流动资金贷款评审主要包括:

(1)贷款用途评审:审查其贷款的真正用途,是否为因经营不善而增加的贷款,严格审查贷款用途,是决定发放与否的重要前提。

(2)贷款额度的评审:按照信贷原则的要求,贷款应与物资运动相结合,确定贷款额的多少,要从物资保证数额出发,结合借款计划和贷款指标的可能来确定实际额度。

(3)贷款期限的评审:根据贷款期限的确定方法,重点审查借款企业的申请期限是否过长。

(4)担保、抵押合法性的评审:主要包括担保人是否合法,抵押物的权属是否属借款人,是否容易变现,等等。

5.贷款效益评审

贷款效益评审,包括企业财务效益和银行贷款效益两部分。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主要有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银行贷款效益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促进生产流通的扩大,保证生产和建设顺利进行;二是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增强银行的信贷资金实力,实现银行贷款效益。

6.评审结论

在上述几项评审的基础上,明确做出贷与不贷的意见、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并撰写报告,送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贷款审批

1.审批权限

商业银行、信用社对审批流动资金贷款一般采用不同级别分支行授予不同额度的审批权限。超过审批额度权限需报上级行批准。各级人员和部门都不得越权批准贷款的发放。

2.审批程序

流动资金的贷款审批,商业银行、信用社一般都采用经办岗、分管岗、主管岗三级审批的程序。经办岗主要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贷前调查,对借款单位进行信用评级,提出贷与不贷的参考意见。分管岗一般由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主要对经办岗提交的贷款调查报告、借款单位及担保单位的信用等级、贷款风险度进行确认,提出贷与不贷的认定意见,并报主管岗。主管岗的职责是依据经办及分管的调查报告和贷与不贷的认定意见,对贷款进行决策并签署意见。一般主管岗由主管信贷的行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称为信贷管理委员会或信贷评审委员会。

(四)贷后管理

1.贷款的检查

贷款的检查是贷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贷款发放后7天内,就要对贷款进行跟踪检查。除跟踪检查外,银行信贷管理人员还要对企业的用款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所做的各项陈述与保证是否继续有效。

(2)借款人是否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是否有挤占挪用、变相挪用或者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

(3)有没有发生物资超储、物资积压,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适销对路。

(4)当感到某笔贷款可能有问题时,要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时要和企业有关人员座谈,收集专门的资料,通过分析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并提出解决措施,报告主管领导,防止出现呆滞贷款。

2.贷款的回收

贷款到期前10天,银行信贷管理人员要向企业签发贷款到期通知单。一般来讲,贷款到期,应由企业主动开出结算凭证,归还借款本息,或由银行主动从借款企业的存款户中扣除贷款本息。若企业的还款资金不足,又未办理展期,则由银行会计部门于贷款到期日的次日转入逾期贷款户,按规定加收利息,同时通知担保人还款。

3.贷款的展期

借款企业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还款,应提前5日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借款展期申请审批书,说明展期原因、申请展期金额及展期期限。银行信贷管理经办人员要认真审查展期理由,签署意见,依照贷款审批程序报分管岗的信贷部门主管人员审批,经批准同意展期,则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书。一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能超过原贷款期限。

4.不良贷款的确认

当出现如下情况时,就可能是不良贷款的前兆:

(1)借款企业对于到期应偿付的本息,首次在付款时间上无故向后拖延,或支付的金额小于规定金额。

(2)到期贷款多次提出展期,借款企业与本银行业务往来减少,存款账户金额大幅下降或出现不正常透支。

(3)借款人态度发生变化,有意疏远与银行的关系。例如,办公室电话没人接,或推说负责人不在;银行人员上门时,明显感到当事人在回避、推诿;借款企业不按规定时期和要求报送财务报表和资料。

出现上述情况后,银行信贷管理人员要重视起来,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如不抓紧解决,就可能形成不良资产。商业银行、信用社对不良资产的认定标准如下:

(1)逾期贷款:指逾期3年以内(不含3年)的贷款。

(2)呆滞贷款:指风险程度相对较大的贷款。主要包括:关停企业贷款。关停企业贷款是指按法律程序批准、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和停建项目的贷款。逾期3年以上(含3年)的贷款。其他呆滞贷款。

(3)呆账贷款:指根据贷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包括:借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又无担保或担保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归还的贷款。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失踪又无继承人或担保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归还的贷款。借款人遭受重大、特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以其可变卖的资产清偿和保险清偿后,仍不能还清的贷款。经国务院专项批准核销的贷款。

5.贷款失误的责任

形成不良贷款后,商业银行、信用社要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分析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以避免新的不良资产形成。贷款失误的具体责任有:

(1)信贷员责任。主要指贷前信贷员提供情况不实,导致贷款决策失误,造成贷款损失。贷后信贷员检查管理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造成贷款损失,均要追查信贷员责任。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等处分,情况严重的,调离信贷员岗位。

(2)信贷部门责任人责任。主要指信贷部门负责人贷前未采纳信贷员的正确意见,而且提出相反的审核意见,导致信贷主管岗领导审批失误。贷后对信贷员反映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措施不力,造成贷款损失,均要追究信贷部门负责人责任。

(3)信贷主管人责任。贷前审批失误的,信贷主管人要负领导责任;贷后对出现的问题处置不力的,也要负领导责任。

(4)不追究责任。由于国家计划、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引起的贷款损失,不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