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人民警察礼仪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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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仪礼

仪礼是指各具体行业用以营造自身形象,培养全体从业人员的凝聚力、自尊心、自豪感、归属感与集体荣誉感的专用仪式与礼节。人民警察有自身的一整套仪礼。对人民警察而言,学习并遵守人民警察自身所特有的仪礼,既是保持警察职业特色的需要,也是对外展示人民警察队伍文明、威武、正规形象的需要。

人民警察的仪礼,由警务仪式与警务礼节两部分组成。与其他行业相比,自身特色明显。

(一)警务仪式

仪式,是指在公务交往中,特别是在一些较为重要、盛大、庄严、热烈的正式场合里,为激发在场者的感情共鸣与重视,依照规范化的程序与约定俗成的惯例,正规、有序而举行的具体仪式。仪式既是礼仪的组成部分之一,又在实际工作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人民警察礼仪对警务仪式举办的要求有三项:首先,仪式要规范。举行警务仪式必须正规、规范,否则将难以发挥振奋人心、维护形象的功能。其次,仪式要隆重。举行警察仪式必须隆重。倘若不够郑重、热烈、庄严,警务仪式则宁缺毋滥。第三,仪式要适度。即仪式举办应少而精,不能经常化、庸俗化。

宣誓与阅警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明文规定的常用警务仪式。

是指人们在参加某种工作,加入某一组织,担负某项任务时,按照规定的程式或内容,当众表达自己的决心或承诺。正规的宣誓仪式,能使参加者产生崇高感、神圣感与使命感。宣誓仪式的程序、要求和礼仪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中有明文规定。

阅警是指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公安机关领导在重大节日、庆典、集会等重要场合对公安民警队伍的检阅,是高级首长亲临公安机关队伍之前,对其进行检查验看的一种专门仪式。举行阅警仪式,既可以向首长、群众汇报成绩,展示人民警察严整的警容和威武的风采,又可以震慑不法之徒。阅警仪式的程序、要求和礼仪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中有明文规定。

(二)警务礼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必须自觉地做到“礼貌待人”。礼貌是一种道德规范。它要求人们在人际交往中要始终如一地尊重自己,尊重交往对象。它的具体表现形式,通常称作礼节。讲礼貌是做人的基本素质,而有礼节则是具体的表现形式。离开了礼节运用,讲礼貌便无从谈起。

由于行业性质的差异,不同行业都有其自身所特有的礼节。它们与跨行业通用的公用礼节往往互为补充。警务礼节,在此特指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时所恪守的行业礼节。遵守警务礼节,实际上就是要求广大人民警察在执行警务时,既要尊重交往对象,又要尊重自己。

警务礼节分为警徽使用礼节、警歌使用礼节与日常工作礼节。

警徽,是人民警察专门使用的徽记。它是人民警察的重要标志与象征。人民警察在使用警徽时,应遵守相关礼节。

(1)正确使用警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定:警徽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包括警徽在内的一切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由******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和贩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还规定:包括警徽在内的一切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2)自觉爱护警徽。在日常工作中,人民警察必须自觉地爱护警徽,并维护警徽的尊严。

任何情况下,不允许污损、破坏警徽;不允许随意放置或乱扔、乱拿、乱用警徽;不允许焚烧、涂划、践踏警徽;不允许使用污损、变形或已经变色的警徽;不允许贩卖或出借警徽;必须制止一切有损于警徽尊严的行为。

警歌,也是人民警察的专用标志之一,它是人民警察专门使用的歌曲。《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定:使用警歌必须遵守相关礼节。

警歌是人民警察性质、宗旨和精神的体现。在使用警歌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使用警歌的场合。警歌主要用于公安机关、公安院校的重要庆典、集会、检阅以及其他维护显示警威的场合。

(2)奏唱警歌的要求。在正式场合奏唱警歌时,人民警察均应庄重肃立,并且依照现场要求高唱或恭听警歌。不允许姿态不正、交头接耳,或随意哼唱、改动警歌。

(3)有关警歌的禁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明确规定:警歌不得在私人婚、丧、庆、悼活动或娱乐、商业活动以及不宜奏唱警歌的场合奏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明文规定:全体人民警察必须“礼貌待人”。在日常工作之中,“礼貌待人”这一要求主要体现于人民警察的日常工作礼节之中。

【品文知礼】

人民警察来自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其根本宗旨;人民警察是公务员,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在人民心中,人民警察的个体形象很大程度代表着党的形象、政府的形象和公安队伍的形象;人民警察的自身形象,是其综合素质的外在客观体现。让人民群众满意、拥护、认同我们是文明之师,形象是基础。

群众讨厌的几种警察不良形象

警察形象的涵盖面很广,有警容仪表形象、纪律形象、业务形象、服务形象、知识形象等。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民警,由于形象不佳,使他们成为一个不受欢迎的人。他们这些不良形象像那遮住明月的乌云一样,掩盖了警察原有神圣而皎洁的光辉。

(一)歪带帽子,敞胸露怀

如果你稍微有一点形象思维能力的话,你一定会马上想象出一个歪带帽子、敞胸露怀的人是一种什么样的形象。普通的人歪带帽子、敞胸露怀给人的感觉都是这样的糟糕,更何况是头顶国徽、身着制服的警察呢?

(二)横眉竖眼,冷脸待人

一般人但有几分奈何,一不愿意进公安局,二不愿意进法院,三不愿意进医院。许多地方的大多数警察还是值得称道的,理解老百姓的心情,同情老百姓的疾苦,见了群众,不管是否认识,让座倒茶,热情周到,老百姓感到心里热乎,心里高兴。我们只要说几句温暖体贴的话,就足以让老百姓高兴好些日子。但就这一点,我们许多警察还做不到,好像害了职业病,看谁都不顺眼。老百姓找上门来,不是一问三不知,就是横鼻子竖眼,一脸冷相。这样一来,即使你给老百姓办了事,他也不会打心眼儿里说你好,办不了,他不是从心里更讨厌你吗?

(三)话中带刺,语言粗鲁

与横眉竖眼、冷脸待人相对应的是话中带刺、语言粗鲁,这种不良形象是群众十分讨厌的。话中带刺主要表现在:每说一句话都带有一种讽刺挖苦的意味,刺伤对方的自尊心,使对方难以忍受。语言粗鲁是从事警察职业的一大忌,也是群众反映民警“话难听”的重要一面。

(四)伸手索要,不给就卡

伸手索要、不给就卡是一种群众深恶痛绝的十分恶劣的做法。你想上个户口吗?条件都够了,可以,现代家庭都是时髦家庭影院,能不能便宜买一个;你想要上个车牌吗?手续齐全,可以,能不能报销几张发票;甚至连给孩子转个学、改个名、办个特行证和身份证这些普通寻常的事,也要雁过拔毛。给不给由你,办不办在我。如此搜刮群众,哪有不让群众反感的道理!

(五)法随口出,我就是法

法随口出、我就是法是对法律的亵渎。主要表现为:无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随意执法,我说了算。你违反了交通规则吗?罚你五元。乖乖掏钱认罚没事,只要你稍一还口,马上会罚你十元,你再多嘴就变成了二十元,直到你自认倒霉、甘心受罚为止。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怨声载道。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执法者的形象,而且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这是一种不可饶恕的行为。

摘自《宁夏公安警务综合应用平台公安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