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录用的应聘者接受职位后,创业者的下一步工作就是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了。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和执行的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关系良好运行以及预防、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的前提条件。
(一)劳动合同的形式、内容和订立原则
综观世界各国劳动合同的立法实践,劳动合同的形式存在三种做法:
1.一般情况下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下采用口头的形式。
2.要求所有劳动合同均采用书面的形式。
3.一般情况下要采用口头的形式,只在特殊的情况下采用书面的形式。
对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来说,书面合同是被广泛采用的劳动合同表示方式。我国《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明确了劳动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而不允许以口头方式订立。
劳动合同应该包括什么样的内容呢?在劳动合同中需要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及合同必须明确的其他问题,这就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劳动关系主体,即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二是劳动合同客体,指劳动合同的标的(所谓“标的”,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直接体现,也是产生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直接依据);三是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分为法定条款和协定条款两部分。法定条款是指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协定条款是指不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的内容。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的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了上述七项必备条款之外,我国《劳动法》还规定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即劳动合同的协定条款。协定条款可以分为必要条件和补充条件两种情况。必要条件是指法律、法规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但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的条件,缺少它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或者难以履行。比如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性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工作条件等。补充条件是指劳动合同成立非必需的条件,有没有都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但当事人一方提出,双方一致同意作为劳动合同条款的,合同内容要加以确定。补充条件一般为:单位是否为职工提供居住条件、居住期限;劳动者是否享受单位托儿所、幼儿园和其他生活福利设施;发生劳动争议时解决的途径等。劳动合同的协定条款,无论是必备条件还是补充条件,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哪些基本法律准则呢?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
1.平等自愿的原则。
2.协商一致的原则。
3.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根据合同的一般原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提议订立劳动合同的一方为“要约方”,相对一方为“被要约方”。双方协商后,被要约方完全接受要约方的要约即为承诺,承诺一旦作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即告成立。因此,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主要包括两个阶段九个步骤:
第一阶段:用人单位提出要约,并寻找和确定被要约方。
1.公布招工或招聘的简章。
2.自愿报名。
3.全面考核。
4.择优录用。
第二阶段:签订劳动合同,完成要约与承诺的过程。
1.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合同的草案。
2.向劳动者介绍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
3.双方签约。
4.合同鉴证。
如果合同不需要鉴证,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合同的订立阶段即告结束,所签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是需要鉴证的合同,必须在鉴证后才会生效。
(三)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中有关期限的问题有如下三种: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种合同各有特点,应相互并用,区别对待。一般来说,公司中签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该各占一半,这是因为一个公司中有一半劳动力是固定的才能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劳动合同既应保证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又要保证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一定的灵活性,在订立之前,公司和职工双方都可以约定一些终止条件。同时,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也都适用于这些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修改、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要及时准确地变更劳动合同相应的内容。
3.要保证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所变更的内容无效,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并被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而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规定,变更劳动合同一般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有正当的理由。
2.必须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此外,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劳动法规发生变化,也会引起劳动合同的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无须经双方协商同意,新的劳动法规或改革方案生效之日起,原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自行失效。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它既可以是当事人单方的合法行为,也可以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法行为。这一点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显然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到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切身利益,关系到企业生产、工作秩序的正常进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慎重对待。
1.经双方协商同意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同时,有关法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的责任的。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具有上述第(5)、(6)、(7)项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此外,《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该条第2款还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根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相冲突时,应服从不得解除的条件。解除合同的行为,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除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为了使劳动者在暂时中断劳动的时间内能够维持生活,《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标准工资;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应当发给相当于本人3~6个月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有些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需返回原录用地点或原居住地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路费。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以及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消失,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结束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是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但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一般是在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时结束劳动关系,后者则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履行过程之中中断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的终止可以分为自然终止和因故终止两种情况:
1.劳动合同的自然终止。自然终止一般有以下情况:一是合同期限届满的终止;二是为完成某一项特定的具体工作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自行终止;三是职工退休,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2.劳动合同的因故终止。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协议终止;二是劳动关系主体消灭,劳动关系即告终止,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因故死亡,另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资不抵债,整顿无效而宣告破产;三是经仲裁或判决,劳动合同终止;四是因不可抗力而使劳动合同终止,如发生了战争、地震等。
为了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终止劳动合同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用人单位还应将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备案。对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虽已期满,但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因劳动合同终止而发生劳动争议,给当事人造成一些利益伤害,也不便用人单位组织生产和管理。因此,《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懂得签订集体劳动合同
集体劳动合同是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企业、雇主和雇主组织之间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我国《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代表与企业签订。”
1.集体劳动合同的内容
集体劳动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三部分:
第一,劳动关系标准条件规范部分,这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它制约着个人劳动合同;
第二,过渡性规定,主要包括因集体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解决措施,优先雇佣被解雇职工等;
第三,集体合同本身的一般性规定,包括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解除的条件等。
集体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以几个方面: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水平、工资分配方式和支付办法等;劳动安全卫生,包括劳动条件、安全设施、防护用品、职工健康检查等;保险和福利,包括养老、工伤、医疗、死亡等待遇以及职工住房、生活供应、保健和文化体育设施等;职业培训,包括安全知识培训、岗位业务培训等;集体合同本身的规定及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2.集体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
我国《劳动法》第33条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第34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的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签订后,签约双方者严格履行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来说不仅是协定义务,而且是法定义务。集体合同的履行,应当针对不同的合同条款,采取不同的履行方式。集体合同中规定的有关劳动标准方面的条款,主要是要求当事人在集体合同的有效期内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各项标准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保证个人劳动合同的劳动标准不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对于目标性条款,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自觉地实现各自的义务。
集体合同的变更指在集体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原合同的内容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情况时,当事人对原合同中某些条款进行补充和修改。所谓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主要是指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而停产、转产等,使集体合同无法完全履行;国家劳动政策发生变化,法律规定有了新的内容,集体合同违背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不可抗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集体合同的终止,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集体合同法律关系消灭。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二是集体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复存在;三是集体合同依法或协商解除。
3.集体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
对于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劳动法》规定了两种情况:
一是因订立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各方进行协商处理。
二是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一点和劳动争议的处理是有区别的,即不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因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一方组成人员为工会代表,而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工会组织,因此,不宜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集体合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