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上准备工作都做好之后,创办人就可以去工商机关申请登记了。但是申请登记应由谁去呢?
对于这个问题,应当视不同情况而定。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这里所称的申请人,是代表股东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经办人。一般来说,代表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经办人可以委托他人,可以以申请人的身份来办理工商注册手续,但是只有两种人才能资料接受委托:
1.股东之一。
2.具有工商注册代理人证,并且任职于具备资格的企业注册代理机构,而且还要经过该代理机构的批准。
除了上述条件外,对申请人还有以下具体要求,也应该注意:
1.每次只能委托一个申请人。
2.申请人对于提交给公司登记机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3.申请人不能是国家公务员。
4.申请人个人应亲自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5.申请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创办人委托其他人去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必须填写《指定(委托)书》。《指定(委托)书》是全体股东委托股东之一来办理工商注册事宜时需要填写的证书。表格上所指的申请人可以是股东共同指定的代表,也可以是股东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北京市工商局指定的企业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登记手续,但是申请人只能有一个,而且申请人应亲自办理登记手续。
填写此表时需要注意的是:
1.指定(委托)时限的时间一般应填半年或以上。
2.需要全体股东的签字认可。
3.将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指定(委托)书上。
4.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指定(委托)书
兹指定(委托)同志为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注册事宜。
指定(委托)时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被委托人(签字):
组建负责人或全体股东(发起人)签字,盖章:
20年月日
股份公司和合伙制公司的申请登记人为全体股东或合伙人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代理人资格如同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个人独资无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申请登记人,一般就是公司的投资创办者本人。如果进行委托,必须填写委托书,委托人必须具有工商注册代理人证,并任职于具备资格的注册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