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和董事会议。
2.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5.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6.其他职权。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