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企业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企业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1.冲销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前年亏损。
3.提取税后利润的10%作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总额50%时,可不再提取。
法定盈余公积金是股东的未分配利润,只能用于弥补亏损、增加股本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用途。
4.提取10%为法定公益金。公益金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支付。
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6.提取税后利润10%为职工积累基金。
第二十条个人股金红利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企业年度亏损时,按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用股金进行补偿时要依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核减股东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