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企业设监事1人,对企业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监事股东会选举和罢免,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六条监事的主要职责是对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可以检查企业财务,制止经理违法行为,维护职工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全体股东负责,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监事行使职权时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聘任费用由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