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企业经营期限为1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企业经营期可以延长。经营期的延长由股东会做出决议,并于期满前180日内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批准。
第三十一条企业分立、合并由股东会作决议。
创业分立、合并必须按有关规定由当事各方签订协议,明确划分资产,处理好债权、债务,并在决议后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当企业章程不符合国家现行规定,不适合企业发展或遇其他必要情况时,可修改章程。
章程的修改由经理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股东会批准后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批准或备案。
第三十三条企业遇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被依法撤销。
3.破产。
4.不可抗力。
5.股东会决定终止。
企业终止由股东会做出决议,并按照《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企业终止时依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1.清算工作所需费用。
2.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
不是清偿同一顺序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第三十五条企业清算的剩余地产按各股东出资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