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即为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非法集资、引资融资、骗贷、伪钞伪币、信用证、大额存单、信用卡、国债券、承兑汇票等银行金融信用凭证和金融信用工具来实施诈骗。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通过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金融诈骗犯罪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而且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并趋于智能化,诈骗金额也越来越大,犯罪分子由原来个人作案逐渐发展到内外勾结团伙作案,犯罪逐渐趋于国际化。
金融诈骗不仅侵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而且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直接威胁到国家金融安全。这类案件的发生除了诈骗分子手法隐蔽难以识别,或与银行内部人员相互勾结外,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处于发展中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供求矛盾还会长期存在,各方面的短缺现象尤其是资金短缺还很严重。在资金短缺,通过正常的渠道不能获得资金的状况下,一部分人就想方设法采取非法的手段获取资金,加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模式的不完善,原有的社会控制机制不断松懈、变异和废弃,新的金融内控机制还不完善,给金融诈骗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金融诈骗犯罪的构成特征有:
1、客体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为复杂客体,并且前者为主要客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而骗取公私财物,并且是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构成。但下列三种犯罪不能由单位构成: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
4、主观上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这也是本类罪区别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金融诈骗犯罪的发案率逐年增加,犯罪手法不断翻新,诈骗金额也越来越大,已成为危及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从案发的情况来看,金融诈骗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1.涉案数额越来越大。在我国,从1985年至1992年全国金融系统经济罪案的立案数来看,金融诈骗犯罪曾经出现过两个高峰期。第一个高峰是在1984年期间,当时全国性大规模的重复建设、盲目投资,造成信贷规模失控,犯罪分子乘机进行贷款欺诈,出现第一个高发期。经过3年“严打”,金融诈骗犯罪的发案率有所下降。1988年国家紧缩银根,资金供求矛盾再度紧张,金融诈骗出现第二个高发期。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新旧金融体制之间出现漏洞,加上新的信用工具的不断出现,金融诈骗犯罪又进入一个特殊的高发期。一些犯罪分子为了追求享受,疯狂作案,金融诈骗案值动辄上百万元,超过亿元的大案亦屡见报端。1995年以来,公安部承办了百余起金融领域的特大犯罪案件,每项案件涉及金额均在亿元以上,有的竟达几百亿元。如发生在河北衡水农行的备用信用证诈骗案,犯罪分子骗取金额高达100多亿人民币。北京市公安机关侦破的“新国大”期货诈骗案,案值亦达5.32亿元。这些案件案值之巨、涉及面之广、受害者之众、社会影响之大无不令人震惊。“仅在上海地区,根据三年的统计数字分析,金融诈骗犯罪已占整个经济犯罪案件的三分之一弱,而案值则超过三分之一甚至达到三分之二左右,已稳居经济犯罪中主要犯罪类型地位。”
2.犯罪手段日趋智能化。金融诈骗是一种智能化犯罪,犯罪分子不仅智商高而且精通有关的金融业务和法律知识。随着国内银行业金融电子化、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传统金融业务的处理手段和程序已相继退出,取而代之的是电子化的资金转账系统、数据清算系统、自动柜员系统及银行数据交换中心和数据备份中心等现代化的调拨、转账、清算、支付手段,这就为金融诈骗留下了较大的空间。犯罪分子往往运用自己的智力和技术作案,目前已经出现了秘密窃取银行信用卡自动提款计算机系统密钥,然后计算出偏移量及统一密码,从而大批制作假信用卡,疯狂骗提款的案件。在信用证诈骗方面,也出现了境外犯罪分子伪造信用证跟单文件,境内犯罪分子通过境外商人虚开信用证,诈骗银行打包贷款,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诈骗等多种诈骗手法。
3.犯罪分子往往内外勾结。近年来,金融诈骗犯罪已从原来的单个作案发展到内外勾结的团伙作案,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参与金融诈骗的犯罪也有所增加,一些重大、特大金融诈骗案件大多与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有关。从目前已破获的金融诈骗案件来看,相当一部分是金融系统内部职工和其他人员为了不法利益,内外勾结,里应外合,共同实施的。他们当中有的是犯罪分子利用金钱贿赂、女色引诱等手段拉拢、腐蚀金融系统内部职工或领导,为己利用。有的则是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素质不高,利欲熏心,不惜以身试法,与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相互勾结进行诈骗活动。例如,河北曲阳县支行喜峪储代办所代办员葛敏开,从1990年4月份至12月份,与不法分子互相勾结,采用虚列户名、开假证明、私盖公章等手段,填写巨额存单、存折,然后交由同伙流窜至北京、石家庄等地大肆进行抵押诈骗活动,共涉及金额2272.87万元。除了一般的业务工作人员外,还有部门负责人或领导,这些人一旦参与作案,其犯罪更容易得逞,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更加严重。
4.金融诈骗呈国际化趋势。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增多,金融业务的国际化程度明显提高。国际金融业务的扩展和增多,使得国际金融诈骗也随之增多。国际交通、通讯的便捷,国际间的交往频繁,人员往来的方便,给犯罪分子实施金融诈骗提供了方便的条件。同时全球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张及国际经济贸易合作的不断加深,为国际金融诈骗团伙提供了更多的作案机会。如1995年广东中山市发生的利用长城卡恶意透支案件,国内、境外犯罪分子勾结,分别在中山、佛山、顺德、珠海等地作案,而后将赃款套汇转移至香港、澳门等地,并在案发后携款潜逃境外,造成国家3.9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由于金融诈骗产生的原因是多样的复杂的,对于金融诈骗犯罪的防范和控制也不能是单一的,而应是多元的,不仅要从法律方面大力加强控制机制建设和防范力度,还应从社会预防对金融诈骗犯罪进行有效的、全方位的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