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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章 约束银行的法令——《银行法》

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不断发展,银行作为专门经营货币的金融机构,逐步成为金融业的核心,在社会生产、流通、消费和交换的各个环节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早期货币、信用活动有序地发展,人们以社会交易习惯予以规范。国家出现后,国家便把人们在货币的制造、兑换、收付和借贷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习惯和约定俗成的规则,用具有强制性和统一性的国家法律的形式公布与实施,这就是早期的银行立法。早在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制定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就有关于货币、信用方面的内容。如该法典对高利贷的借贷利率作了具体规定:谷物借贷的利息为本金的33.3%,银钱借贷的利息为本金的20%;债权人如违反这一规定,他便丧失所贷的本金,中国秦代制定的《秦律)使人们从思想到行动,从生产到生活,莫不“皆有法式”,其中关于货币、财物方面的《金布律》,被认为是我国法制史上最早的专门规定货币流通和使用的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从不同的角度理解银行法会有不同的含义。如果从法学学科角度理解,银行法是指银行法学,它是法律科学门类中的一个分支学科,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综合性学科。银行法学研究的对象不仅包括现实存在着的银行法律现资助,而且还要研究历史上曾经发挥过作用的银行法制度和现象。如果从法的实质意义或部门法的体系上理解,银行法是指调整货币银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些银行法律规范或较集中规定在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之中,或散见于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贷款通则》等之中。如果从立法体系的角度理解,或者说从法的体系的外在表现形式意义上理解,银行法是有关规范和管理银行行为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所有银行法律(如《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行政法规和规章等银行规范性文件。

从银行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来看,银行法调整从银行组织关系、银行经营业务关系和银行管理关系中,既有平等性的银行经营业务关系,又有带管理性的银行组织关系和银行管理关系;既涉及储户、商业银行等社会个体的利益,又涉及社会整体和国家的利益。从银行法律规范的任意性和强行性相结合的特点看,银行法既有私法的色彩,又有公法的表现,具有公法、私法相融合的属性;从调整方法上看,银行法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调整。所以,我们认为,银行法体现了经济性、社会性、管理性、综合性和公法私法耦合交融等经济法的特点,将共纳入经济法的体系是科学的。

银行法的调整对象是指银行法的效力所及社会关系,当某类社会关系被纳入银行法的调整范围时,它便成为银行法的调整对象,从银行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来看,在其调整的银行组织关系,银行经营业务关系和银行管理关系中,既有平等性的银行经营业务关系,又有带管理性的银行组织关系和银行管理关系,既涉及储户、商业银行等社会个体的利益,又涉及社会整体和国家的利益。任意性和国家强制性相结合是银行法律规范的一个突出特色,既有私法的色彩,又有公法之表现,体现了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属性。从法的调整方式的角度看,银行法适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调整。从而被纳入经济法的体系,也就是说银行法调整直接涉及到银行的金融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不直接涉及银行的金融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银行法一般不作调整。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银行法的调整对象是货币银行关系,包括货币银行业务及其组织管理关系,货币银行业务关系主要包括银行经营货币及信用业务关系,货币银行组织管理关系主要包括银行组织关系和银行管理关系。分述如下:

1)银行组织关系:银行组织关系主要涉及银行内部组织结构的管理关系,它属于银行管理关系的范畴,银行组织关系是指在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组织管理关系以及银行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确认内部各部门之间权限过程中的发生的组织管理关系;银行的财务预算关系;会计核算关系;资金调度拨付关系等。银行法调整银行组织关系的目的是加强银行的组织管理,增强银行竞争力和自我约束力,严格市场准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正是基于其不同于其他管理关系的特点,我们将银行组织关系作为银行法调整对象的一类社会关系单独列出。

2)银行经营业务关系。银行经营业务关系是指银行之间以及银行与银行的客户之间,在经营货币或其它信用业务等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例如;金融代理关系、结算关系、投资关系、贷款关系、存款关系等,银行经营业务关系是一种横向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它的一方是银行,另一方是其服务的对象,含自然人、法人(包括银行)在特定的情况下,国家也可能成为银行经营业务关系的一方主体。

3)银行管理关系。银行管理关系是指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和其它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对银行行为进行纵向的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比如,政府对存款、贷款和利率的管理关系货币和外汇管理关系。结算管理关系和银行监管与审计关系等都属于银行管理关系。在银行管理关系中一方是银行,另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职权的经济管理机关和依法被授权的组织。因而是一种纵向的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

为了维护一国金融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各国都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和引导银行业的各项活动,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银行法就是随着银行业的产生、发展和对其监管活动的加强而产生、发展和完善的。尤其是应注意的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银行的活动范围必将逐步地扩大,因而银行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也会随之扩大,如将逐步地允许银行经营证券、保险业务等,这些都有力地说明了,银行法的调整对象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处在不断发展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