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农产品和纺织品贸易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以及各方之间错综复杂的矛盾和利益冲突,长期以来这两大类产品的谈判进展缓慢,一直游离在GATT的基本规则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之外。因此,这两大类产品曾经是贸易保护主义最盛行的领域,贸易摩擦不断,争端纷呈。乌拉圭回合的重要成果之一是终于把农产品、纺织品贸易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之内。
一、《农产品协议》
(一)产生背景
农产品是国际贸易中一类重要商品,农产品的国际贸易约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0%左右。但是长期以来,农产品贸易未能纳入关贸总协定的范围内。在关贸总协定的前七轮谈判中,只谈了有关工业品的关税减让问题,对于农产品,特别是对作为主要农产品的谷物,始终未能就有关问题达成任何协议。乌拉圭回合旨在为农产品贸易制定严格细致的规定,减少农产品市场上的波动、失衡和不稳定因素。
乌拉圭回合谈判一开始,美国和欧共体之间围绕农产品贸易问题就爆发了尖锐的矛盾和激烈的冲突。西欧国家是美国农产品的传统市场,然而,在欧共体实施共同农业政策之后,对一些农业项目进行了保护,使得美国出口到欧共体的农产品明显减少。1986年,美国出现了20世纪以来第一次农产品贸易逆差,欧美之间农产品贸易摩擦极为激烈。
美国首先抛出了它的“零点方案”,主张在10年内全部取消各国对农产品的生产补贴和出口补贴,以便从根本上实现农产品的贸易自由化。但是,美国的主张遭到了欧共体的坚决反对。经过一段时间的僵持后,美国放弃了它的“零点方案”,改为在10年内各国削减生产补贴的75%和出口补贴的90%。欧共体在经过多次内部协商后,提出了以1986年为基期,到1996年把生产补贴削减30%的建议,但只字未提出口补贴问题。双方的立场相去甚远。
进入1992年,美欧双方经过多次谈判,最后终于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达成了协议。乌拉圭回合关于“农产品协议”,首先,给予“总量支持单位”、“预算支出”、“出口补贴”、“市场准入”等定义。所谓“总量支持单位”是以货币单位表示的,向某一农产品提供并有利于基本生产者的年支持水平,或者有利于广大农业生产者的非特定产品的年支持水平。其次,各成员国在总量支持的基础上,承诺按照协议百分比削减国内支持水平,承诺从价值上和数量上削减、定比例的出口补贴。第三,对于发展中国家,由于政府鼓励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直接或间接的援助是国家发展计划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发展中国家农业的投资补贴和农业投入的补贴可以免除减让的承诺。最后,成立农业委员会,该委员会对于谈判达成的减让承诺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审查。
根据协议,各成员国将减少36%的出口补贴和20%的国内农业补贴,从而解决乌拉圭回合的矛盾焦点,为谈判的最后成功铺平了道路。
《农产品协议》于1995年1月1日生效。主要涉及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三个领域,要求WTO各成员遵守这些新的规则和承诺。
(二)主要内容
《农产品协议》由13个部分、21个条款、5个附件组成。主要包括三个内容:
1.扩大市场准入
所谓扩大市场准入,是指明确削减或消除在农产品贸易中各缔约方所实施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市场进入障碍。具体包括:
(1)非关税措施的关税化。对于在农产品贸易中所实施的各种非关税措施,如进口数量限制、各种进口差价税、最低进口价格许可、配额限制等,各成员方必须先将其转换成同等保护程度的关税措施,然后再逐步降低进口税率。具体做法是,以1986~1988年的平均值为基础,根据内外价格差额,把各种非关税措施转化为等额关税,再加上受非关税措施影响的产品现行正常关税税率,便构成混合关税。
但非关税措施的关税化有三个例外:第一,为了维护国际收支平衡而采取的措施;第二,根据1994年GATT一般保障措施或WTO其他协定而采取的、尤其是与农业无关的非关税措施不受关税化的约束;第三,如果某成员自愿承诺提供最低的市场准入标准,则可以选择继续维持非关税措施。
(2)削减农产品进口关税。各成员方要承诺按照一定的百分比对约束关税进行减让。发达国家成员方1995~2001年进口关税平均削减36%,并保证每个税目的减让率不低于15%;发展中国家成员方1995~2005年进口关税平均削减24%,并保证每个税目的减让率不低于10%。每年实施等量减让。如果产品不受非关税措施限制,其关税减让以约束关税水平为基础进行计算。如果关税没有被约束则关税减让以1986年9月1日的关税水平为基础。最不发达国家尽管也对其关税进行了上限约束,但并不承担关税减让的义务。
(3)关税配额。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后,有的关税仍处于很高的水平,这同样阻碍农产品贸易的发展。《农产品协议》规定,对关税化的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实施关税配额的成员方必须承诺每年的关税配额准入量。在准入量内的进口,征收低关税;超过准入量的进口,按关税化税率征收关税。关税配额准入量应至少保持现行实际市场准入水平,即不低于最近3年的平均进口量,如这一进口量不足于国内近3年平均消费量的3%,则应以3%确定配额量,并承诺一定的增量,到实施期末达到5%。这里的关税配额准入量只是市场准入机会,而不是最低购买义务。也就是说,若成员方承诺配额准入量为1000万吨,这并非说该成员方的实际进口量必须达到1000万吨。如果国内市场不需要,该成员方甚至完全可以不进口。
(4)特殊保障措施。农产品的非关税措施关税化以后,如果进口急剧增加,并对国内产业造成较严重影响,WTO成员方可以使用《1994年GATT保障条款》、《保障措施协议》及《农产品协议》规定的特殊保障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利益。但只能在上述协议所规定的措施中,选择其中一种,不能同时并用。而且,各成员方在运用特殊保障措施时,需提前或在采取行动的10天内通知WTO农业委员会,且应给予有利害关系的成员方以磋商的机会。
2.削减农产品生产补贴
《农产品协议》将对农产品的生产补贴分为绿灯补贴和黄灯补贴两大类,并比较详细地规定各自的范围。
(1)绿灯补贴。它指对生产者没有提供价格支持,对农产品贸易没有产生或仅产生微小扭曲的补贴。主要包括:
第一,由公共基金或财政开支所提供的一般性农业生产服务。包括环境项目研究和特定产品研究、病虫害控制、农业科技人员和生产操作培训、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检验服务、市场促销服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二,为保障食品供给而支付的储存费用。
第三,食品援助补贴以及单亲家庭农场补贴。
第四,一般性农业收入保障补贴。这类补贴必须符合以下标准:接受补贴的生产者收入损失量必须为全体农业生产者平均收入的30%以上,或该损失量超过其正常收入年份收入的30%以上;有关补贴应仅针对收入的减少,而不针对产品或产量;补贴总量必须低于收入损失量的100%。
第五,自然灾害补贴。这类补贴的标准是:必须基于实际发生的损害;必须基于实际损失(包括收入损失、牲畜损失、土地及其他生产要素损失等);补贴量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量。
第六,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补贴。具体包括:旨在便利从事可销售农产品生产人员退休的生产者退休计划;旨在从可销售的农产品生产中转移土地或其他资源,包括牲畜的资源轮休计划;旨在帮助生产者对运营进行财政或实物结构调整的投资支持。
第七,向农业生产条件明显不利的地区所提供的地区发展补贴。该受援地区应基于明确合理的标准加以认定;所谓的“不利的生产条件”必须是长期性的;该补贴必须是受援地区农业生产者所普遍能够获得的;补贴额应限于该地区的平均生产成本高出一般平均生产成本的部分。这些补贴措施的运用,应受WTO的监督,以防变为对农产品的国内价格支持。
(2)黄灯补贴。它是必须承担削减义务的补贴,主要包括对农产品生产形成国内价格支持的补贴。《农产品协议》规定,发达国家的黄灯补贴应在协议的实施期内(6年)按基数水平(1986~1988年的补贴平均水平)削减20%,其中欧盟削减17%,日本和美国分别削减20%;发展中国家在实施期内(11年)削减年平均总量的13.33%。协议执行后,参加方的补贴总量将从197亿美元降为162亿美元,削减幅度达18%。协议规定,下述补贴则不属于黄灯补贴,不承担削减义务:
第一,每年给予某项具体产品的补贴额不超过该项产品年产值的5%(发达国家)或10%(发展中国家或地区)。
第二,不按具体产品划分的国内补贴,如果其补贴总量不超过当年农产品生产总值的5%(发达国家)或10%(发展中国家地区),此外,旨在限制产量的高补贴(将有关农产品的产量限制在基期水平的85%以下),也不在削减承诺范围。
3.削减农产品出口补贴
农产品出口补贴主要包括:
第一,政府或其代理机构根据出口实绩向特定企业、行业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各种直接补贴。
第二,政府或其农产品储备代理机构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低价出售储备品以供出口。
第三,提供优惠贷款或担保、减免出口农产品税收等与出口效果有关的政府行为。
第四,为降低出口经营成本而提供的补贴,包括农产品的处理、分级或其他加工成本补贴,国际运输以及国内运输成本补贴等。
协议对于农产品出口补贴的数量和金额在基期1986~1990年基础上按比例削减。进行补贴削减的农产品有22大类,包括粮食、植物油等。出口补贴金额发达国家成员在6年内削减36%,发展中国家成员10年内削减24%。出口补贴的数量,发达国家成员6年内削减21%,发展中国家成员削减14%。凡是在1986~1990年间未享受过出口补贴待遇的农产品,以后不得再使用任何出口补贴措施。
二、《纺织品和服装协议》(简称ATC)
(一)产生背景
纺织品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商品之一。近年来,世界纺织品贸易额高达2000亿美元,约占世界贸易额的7%,在国际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但长期以来,国际纺织品贸易却游离于关贸总协定的体系之外,背离了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1974年生效并且在1978年、1982年和1986年三次得到延长的《多种纤维协议》,背离了扩大纺织品贸易,减少贸易障碍,逐步实现纺织品贸易的自由化的初衷,不断演变成发达国家的一种专门针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纺织品进口而设置的贸易壁垒。在一次又一次的延长中,该协定的条款也越来越严格,严重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纺织品出口的增加。因此乌拉圭回合谈判一开始,发展中国家就提出纺织品贸易应当回归关贸总协定,取消数量限制,实行贸易自由化。
经过了几年的谈判,到1990年年底时,缔约方已就纺织品贸易回归的具体时间、步骤和方法取得了一致意见,达成了《纺织品和服装协议》(简称ATC)。协议规定,将从协议生效时期的10年内分四个阶段逐步取消配额,从而使2005年以后的纺织品贸易完全回归到关贸总协定的范围内。根据世界银行的测算,乌拉圭回合纺织品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将给予发展中国家为主的纺织品出口国带来每年113亿美元的利益。
(二)主要内容
《纺织品和服装协议》由9个条款和1个附件组成。
1.一般原则
共有4条:
第一,在纺织品和服装回归多边贸易体制的过渡期内,要保证服装贸易的小供应方在市场准入方面的实质性增长,并使新参加方能扩大有商业价值的贸易机会。
第二,在执行协议时,要体现产棉国的具体利益,对多种纤维协定成员方应予以特殊照顾。
第三,鼓励协议各成员方进行持续的自动产业调整,以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
第四,协议所适用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范围,以协议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的6位数字的纺织品和服装分类清单作为过渡期内纳入GATT的基础。
2.纺织品和服装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在《纺织品和服装协议》生效前各方根据《多种纤维协议》而达成的双边数量限制,必须在《纺织品和服装协议》生效后60天内将有关情况详细通知纺织品监督机构,未通知的限制措施应立即取消。以后,不得采取任何新的限制措施。
在1995~2005年分四个阶段逐步取消各种数量限制措施:
(1)1995年1月1日起将不少于1990年附件所列产品进口总量16%的产品实现自由化。
(2)1998年1月1日起将不少于1990年附件所列产品进口总量17%的产品实现自由化。
(3)2000年1月1日起将不少于1990年附件所列产品进口总量18%的产品实现自由化。
(4)2005年1月1日起将所有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实现自由化,取消所有的数量限制。
在取消数量限制的同时,《纺织品和服装协议》还要求每一发达国家成员,对过渡时期内仍受限制的产品进口配额的年增长率必须不断增加。具体做法是:在《多种纤维协议》项下双边协议生效前的12个月的年增长率的基础上,规定每个阶段的年递增系数,两者之和即为贸易自由化的增长率。3个阶段的年增长率为:
(1)1995年1月1日~1997年12月31日,配额的年增长率不得少于16%。
(2)1998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配额的年增长率不得少于25%。
(3)2002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配额的年增长率不得少于27%,2005年1月1日完全取消配额。
3.过渡性保障措施
为了防止在纺织品与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某些长期受配额保护的市场可能会受到严重的冲击,协议允许各成员方在过渡期内采取保障措施。协议规定,当某一产品进入某一成员方境内,其增加的数量对该国工业的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造成严重损害或实际威胁时,即可实施保障措施。但必须证明这里的威胁和损害是由于该产品进口数量的增加引起的,而不是其他诸如技术上的改变或消费者偏爱变化等因素的原因。
确定损害的经济参数主要有产量、生产率、开工率、库存、市场份额、出口、工资、就业、国内价格、利润和投资等。判断对某一工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实质性威胁,必须综合考虑上述各因素,而不能仅就某一指标来加以说明、判断。
有权使用保障条款的成员方有两类:一类是维持《多种纤维协议》的限制,并列出自由化方案的协议方;另一类是未维持《多种纤维协议》限制,但作出适当安排的协议方。
使用过渡性保障条款,要特别注意下列各成员方的利益:第一,最不发达国家。第二,纺织品出口量小于其他各成员方出口的总量,或其出口仅占进口国该产品总量的很小比例的各成员方。第三,生产羊毛产品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第四,外部加工贸易国。
4.争端解决
第一,运作方式改变的利益调整。在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实务、规则、程序、归类等情况改变时,不应使与协议有关的各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失衡。这些情况的改变,确属必要时,有关成员方应将要做出的改变事先通知对方,予以协商,以便做出各方都能接受的合适和恰当的调整。若协商不成时,任何涉及的成员方均可将此事递交纺织品监督局按规定程序进行调解。
第二,对舞弊行为的处理。由于转运、改道、谎报原产地伪造正式文件等方式而规避对协议的执行行为都属舞弊行为。各成员方有权就上述舞弊行为与有关的对方进行协商,如不能达到双方都感到满意的结果,有关成员方可将此争议递交纺织品监督局,经过调查,如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实存在舞弊行为,进口方可禁止其进口。如货物已经进口,则可按真实情况和真正的原产地,对其限制进行调整。如证据涉及该批货物转运地的各成员方时,则可对转运地的各成员方实行限制。有关各方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令各方都满意的补救办法,并将协商与补救的有关事宜提交纺织品监督局。纺织品监督局应对此争议进行审议和调解。如果有证据证明为了达到舞弊目的而发生谎报纤维成分、数量、货物名称和归类的行为,各成员方应在符合国内法和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对有关出口商和进口商采取恰当的措施。任何成员方如认为谎报确已发生,而对方又没有采取恰当、充分的行政措施来阻止这种舞弊时,该成员方应与涉及的对方及时协商,如果达不成解决办法时,涉及争议的任何一方可将此事递交纺织品监督局进行调解。但协议同时也规定不得阻碍各成员方由于在申报中的疏忽性错误而作的技术性调整。
第三,监督协议实施的机构。为了更好地监督协议的实施,WTO的货物贸委员会设有一个纺织品监督局。该局由1名主席和10名委员组成。各委员应由货物贸易理事会授权的各成员方任命,并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在选拔各委员时一般应注重平衡性与广泛性,并在适当的间隔予以轮换。该局是一个常设机构,并按协议要求履行职责,举行必要的会议。
如果成员方之间发生争议,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解决办法,纺织品监督局可在任何一方的请求下,对该事作一次彻底的和及时的调查,然后向有关各方提出建议。该局还可以对有关成员方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