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背景及谈判过程
服务贸易的产生几乎是与货物贸易同时起步的,但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服务贸易作为货物贸易的辅助项目,没有能够形成一个独立的商业领域。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的发展,服务贸易日益崭露头角,在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已不再是货物贸易的被动服务者,成为与其并重的国际贸易的不可或缺的部分。随着服务贸易的迅猛发展,多边贸易的谈判重点也正从货物贸易转向服务贸易。关贸总协定从二战后产生,在所进行的几轮多边贸易谈判中,货物贸易的大部分市场已经基本开放,剩下的领域各国在短期内很难取得进展,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才刚刚开始,有着广阔的开放领域。因此,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成为多边贸易谈判的主要议题。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产生的背景
1.发达国家积极倡导服务贸易自由化
在经历1979~1982年经济危机后,美国经济增长缓慢,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赤字日增,而在服务贸易领域却占据明显优势,连年顺差。以1984年为例,美国的商品贸易有1140亿美元的逆差,而服务贸易却有140亿美元的顺差。作为世界最大的服务贸易出口国,美国急切地希望打开其他国家的服务贸易市场,通过大量的服务贸易出口来弥补贸易逆差,推动经济增长;而各国对服务贸易的不同程度的限制,成为美国利益最大化的障碍。因此,美国积极倡导实行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美国国会在其《1974年贸易法》中授权总统就服务贸易问题与其他国家进行多边谈判以寻求“更公平的贸易”。美国认为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将和商品贸易的自由化一样,对所有国家都有好处,从而对全世界都有好处。
2.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持谨慎态度
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反对进行服务贸易多边谈判。理由是:
(1)服务业中的许多部门,如银行、保险、通讯、信息、咨询、法律事务、数据处理等,都是资本—知识密集型行业,在发展中国家里,这些行业是非常脆弱的,不具备竞争优势。
(2)发展中国家的服务部门尚未成熟,经不起发达国家激烈竞争的影响,过早地实行服务贸易自由化会毁坏和断送其不断增长的服务业前程。因此他们坚决主张在本国的“幼稚服务业”没有获得竞争力以前,绝不会开放他们的服务市场。
(3)有些服务行业还涉及国家主权、机密和安全。
随着发达国家在进行服务贸易谈判问题上的认识逐渐统一,发展中国家不愿意谈判的立场也有了改变。首先,一些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因在某些服务业已经取得相当的优势,如韩国的建筑工程承包业,新加坡的航空运输业在资本、成本和服务质量上也具有明显的优势。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态度是希望通过谈判来扩大本国优势服务的出口。其次,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迫于来自发达国家的压力,另一方面也认识到如果发展中国家不积极参与服务贸易的谈判,将会形成由发达国家制定服务贸易规则的局面,这是极其被动的,且在谈判可能产生具体规则的前景下不参加谈判,也可能会损害已取得的货物贸易利益。因此,其他发展中国家也先后表示愿意参加服务贸易的谈判。在1986年9月关贸总协定缔约方部长会议上,服务贸易被正式列为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议题。
(二)乌拉圭回合关于服务贸易的谈判
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6年10月27日正式开始到1988年12月中期审议前为止。谈判的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贸易定义;适用服务贸易的一般原则、规则;服务贸易协定的范围;现行国际规则、协定的规定;服务贸易的发展及壁垒等。这一阶段各国的分歧很大,主要集中在对国际服务贸易如何界定问题上,发展中国家要求对国际服务贸易做比较狭窄的定义,将跨国公司内部交易和诸如金融、保险、咨询、法律规范服务等不必跨越国境的交易排除在外面,而美国等发达国家主张较为广泛的定义,将所有涉及不同国民或国土的服务贸易归为国际服务贸易一类。多边谈判最终基本采取了欧共体的折中意见,即不预先确定谈判的范围,根据谈判需要对国际服务贸易采取不同定义。
第二阶段从中期审议至1990年6月为止。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中期审议会上,谈判的重点集中在透明度、逐步自由化、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保障条款和例外等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此后的工作主要集中于通讯、建筑、交通运输、旅游、金融和专业服务各具体部门的谈判。与此同时,各国代表同意采纳一套服务贸易的准则,以消除服务贸易中的诸多障碍。各国分别提出自己的方案,阐述了各自的立场和观点,其中1990年5月4日,中国、印度、喀麦隆、埃及、肯尼亚、尼日利亚和坦桑尼亚几个亚非国家向服务贸易谈判组联合提交了“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原则与规则”提案,对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等一般义务及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特定义务作了区分。后来,《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文本结构采纳了“亚非提案”的主张,并承认成员方发展水平的差异,对发展中国家作出了很多保留和例外,这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要求。
第三阶段从1990年7月至1993年12月。这一阶段由《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内容的基本明朗到最终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1990年12月的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服务贸易谈判组修订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多边框架协议草案”文本,其中包含海运、内陆水运、公路运输、空运、基础电信、通讯、劳动力流动、视听、广播、录音、出版等部门的草案附件,但由于美国与欧共体在农产品补贴问题上的重大分歧而没有能够最终结束谈判。经过进一步谈判,在1991年底形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草案,该草案包括6个部分、35个条款和5个附件,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争端解决等重要条款,基本上确定了协定的结构框架。经过各国的继续磋商谈判,协议草案根据各国的要求进一步修改,1993年12月5日,贸易谈判委员会在搁置了数项一时难以解决的具体服务部门谈判后,最终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简写为GATS)。1994年4月15日,各成员方在马拉喀什正式签署《服务贸易总协定》,它于1995年1月1日和世界贸易组织同时生效。至此,长达8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终于告以结束,虽然有几个具体服务部门的协议尚待进一步磋商谈判,但《服务贸易总协定》作为多边贸易体制下规范国际服务贸易的框架性法律文件,它的出现是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框架
《服务贸易总协定》由序言和六个部分(29个条款),以及八个附录组成。
序言部分:阐明了发展服务贸易的重要性,发展服务贸易的目的,实现服务贸易的途径,以及对不发达国家的特殊考虑。
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范围和定义,主要是第1条款;第二部分为一般责任和纪律,有14个条款,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的进一步参与、经济一体化、国内规定、对服务提供者资格的承认、垄断与专营服务、商业惯例、保障措施、支付与转移、政府采购、协定一般纪律与责任的例外、补贴垄断等条目;第三部分为承担特定义务,有3个条款,包括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附加承担义务等内容;第四部分为逐步自由化,有3个条款,主要阐述服务贸易逐步实现自由化;第五部分为制度条款,有5个条款,主要阐述争端解决程序;第六部分为最后条款,有3个条款,主要规定了加入和接受规则,并指出了协定的不适用状况及利益的否定和协定的推出。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目标与原则
在序言中,GATS表明其宗旨是“促进贸易各方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要通过多轮谈判来实现这一目标,谈判要在尊重各国的目标政策的前提下,本着互利的原则进行,但同时会对发展中国家的困难予以充分的考虑。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范围与定义
GATS适用于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各种措施,既涉及私有企业,也涉及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前提是这些部门的服务业是基于商业目的的,而政府机构与部门所获得的为己所用的服务被排除在总协定之外。
GATS中的服务有四种“提供方式”:(1)过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相应的,“服务”一词涵盖上述四种方式进行的服务的生产、分销、推销、销售和总付。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1.最惠国待遇
GATS最惠国待遇义务适用于服务产品和服务业提供者,要求每一成员给予另一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同样的待遇方式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总协定规定一个成员可以在10年的过渡期内维持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措施,但要将这些措施列入一个例外清单。目前大约有60个世贸组织成员提出了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
2.透明度
GATS要求成员方应把影响协定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其他规定、规则和习惯做法,无论是中央或地方政府作出的,还是由政府授权的非政府组织作出的,都应最迟在它们生效前予以公布;任何成员方也必须公布其已经参加的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其他国际协定。透明度的一个例外附则是,对于任何一成员方,那些一旦公布即会妨碍其法律的实施,或对公共利益不利,或损害具体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可以不予公布。
GATS要求每一个成员建立一个或多个服务业政策的咨询点,其他成员可以通过这些咨询点得到法规的情况。同时,为了帮助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提供者,总协定呼吁发达国家成员建立联系点,以便于服务企业直接获取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服务技术的情况,提供服务的商业和技术情况,如何登记、承认和得到专业资格。
3.经济一体化
GATS第5条规定了成员方实施无歧视待遇的义务,要求在服务贸易协定中安排具有实质性意义的部门减让和在成员方之间实质性地消除所有歧视。该条规定,在履行诸如GATS条款下可接受的条件方面发展中国家享有灵活性,这些条件包括实质性部门的涵盖范围,即不存在第2条“国民待遇”意义上的所有歧视。此外,根据第5条第6款规定,在仅涉及发展中国家经济一体化协议的情况下,为多边协定成员方自然人所拥有或所控制的法人可望被赋予更多的优惠待遇。
4.关于垄断、专营服务提供者和其他限制竞争的商业惯例规则
服务业在国内市场上经常出现垄断;提供服务的专营权也经常会由政府赋予一小部分提供者。在所有这些情况下,成员有义务确保这些服务提供者不会滥用他们的垄断和专营的权利,或不以违背他们在总协定项下的一般性义务或具体义务的方式行事。总协定还承认服务提供者可能会采取扭曲竞争、限制贸易的做法。一旦此种性质的问题出现,受到影响的成员有权要求与服务提供者所在地的成员进行双边磋商,以便取消这种行为。
5.保障措施
GATS规定一成员方在发生严重国际收支危机困难时,可以在已承担义务的服务贸易中实施限制措施。但各国在实施以国际收支平衡为由的保障措施时,应当是无歧视性的,并要求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商一致;该国国际收支状况一旦改善,就应该立即取消相应的保障措施。
(四)例外
1.确保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措施
《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世贸组织成员在其国际收支或金融地位严重恶化的情况下,就其作出具体承诺开放市场的服务贸易,采取限制性措施,或对与这种服务贸易有关的支付或货币转移作出限制,尤其对金融地位比较脆弱的发展中国家,为实现其发展目标而维持其外汇储备的要求给予充分的考虑。
2.政府服务采购暂不受管辖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政府采购服务不受最惠国待遇、具体承诺及国民待遇的义务约束。
3.普遍例外
一成员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环境、文化、资源等,为了维护国内法律和制止欺诈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可以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义务不一致。本条款规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其成员采取的有关国家安全、军事、放射性物质、战争期间的行动,为执行联合国宪章而采取的行动,可暂时背离《服务贸易总协定》。
4.政府可采取服务补贴促进服务业发展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5条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补贴会给服务贸易造成扭曲,各成员应进行多边谈判,达成必要的多边规则来避免这种扭曲,并考虑建立类似商品生产和出口方面的补贴及补贴规则。
(五)《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具体承诺方式
除上述一般性义务之外,GATS还规定了一些特定义务,旨在确保各成员所做承诺更加全面的履行。对于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特定义务包括:确保所有普遍适用的影响服务贸易的国内法规政策以合理和客观的方式实施;在合理的期限内授予外国服务提供者所需的许可;不得对国际转移和支付实施限制,除非该成员遇到国际收支平衡的困难;由于垄断与专营和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规则所产生的义务。
1.市场准入
GATS第16条规定,当一成员方承担对某个具体部门的市场准入义务时,它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在具体义务承诺表中所承诺的待遇,包括期限和其他限制条件。这意味着对于其他成员方以商业存在形式进入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承诺该部门具体开放义务的成员方应在其境内承担义务,即从该成员方境内向任何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的市场准入义务。如果跨越国境的资本流动是该项服务的主要部分,那么该成员方有义务允许这类资本流动。如果一成员方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开业,那么它就有义务允许有关的资本转移至其境内。由于各国对服务业的保护多是通过国内政策而不是边境措施来实现的,GATS市场准入自由化的承诺应通过修改国内法规政策,在服务贸易所进行的四种交易方式中,为服务产品和服务业提供者提供更多的市场准入机会。这种承诺涉及对于最高外国所有权的限制、对建立某种当地企业实体的限制、对服务业总数的限制或对服务产出总量的限制、对服务提供者选择他们所希望经营的商业行使能力的限制以及对市场内服务提供者总数的限制六个方面。关于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具体承担义务,GATS采纳了“肯定清单”方式,将能够开放的部门、下属部门和交易列入目录。
2.国民待遇
GATS中的国民待遇不是适用于所有部门的,而是只针对每一成员方在承担义务的计划表中所列部门。在总协定中,每个行业规定的国民待遇条款不尽相同,而且一般要通过谈判才能享受,所以各国在谈判中给予其他成员方国民待遇时,都有附加条件。
根据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担义务的计划表所列的部门或分部门中,根据该表所述条件与资格,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得待遇。
GATS的国民待遇是从实施的结果来评估的,不管其给予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形式是否与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相同,只要实施结果相同即可;反之,任何成员方对国民待遇措施的修改如果有利于本国服务企业,不管形式上相同或不同,都是违背国民待遇原则的。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意义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签署是从关贸总协定签署以来,推动世界贸易自由化发展道路上的又一个里程碑。它对形形色色的服务贸易进行多边贸易规范,将服务贸易纳入多边体制,标志着多边贸易体制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制定对全球服务贸易的发展将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
1.总协定为服务贸易的逐步自由化第一次提供了体制上的安排与保障
它确立了通过各成员方持续的多边谈判,促进各国服务市场开放和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增长的宗旨,使服务贸易自由化不断向前发展。服务市场的逐步开放将会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有助于服务贸易的持续发展。
2.总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了更加优惠的照顾
鉴于发展中国家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劣势地位,总协定中有不少条款为发展中国家提高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参与程度、加强本国服务业的竞争力、扩大服务贸易出口提供了较大的优惠,特别是在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市场准入、经济技术援助等方面,都作出了对发展中国家特殊照顾的规定。与GATT中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件相比,这些规定程度更深。发展中国家利用这些优惠措施,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将会更快地促进服务贸易的增长。
3.总协定的制定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
总协定的制定有利于促进各国的服务贸易的交流与合作,逐步开放国内服务市场,促进国际服务行业或服务产品的进入,改变各国服务行业的自然垄断局面,行业竞争将更加激烈,服务产品的质量也会因此而提高,价格下降,各国服务消费者的福利水平也会因此而得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