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我国可以享受其他国家农产品市场开放带来的机遇和益处,同时也必须根据WTO的要求和规则,开放农产品市场,遵循农产品贸易游戏规则和纪律,即履行乌拉圭回合农业协定,并根据各缔约方的要求进行具体承诺。我国加入WTO关于农业做出的承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税减让
我国农产品平均关税税率,已由1992年的平均水平46.6%降低到2008年的15.2%。除大宗农产品外,大部分农产品进口取消了数量限制,实行单一关税。对于采用配额关税的农产品,配额内的关税要采取低税率政策,如粮食和棉花类关税率为1%,豆油、菜籽油、棕桐油关税税率为9%,糖料关税税率为15%~20%,其余农产品关税税率为1%~20%。配额外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豆油等农产品关税也要降到25%~65%。在关税总水平上,我国的承诺是比较高的。
二、关税配额
加入WTO后,对小麦、大米、玉米、棉花、植物油、食糖、羊毛、化肥等敏感商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以取代进口数量限制。实行配额管理的产品,配额内税率在1%~10%之间,配额外税率在9%~80%之间,大豆执行现行的3%的税率,不实行配额管理。
粮食2002年(小麦、玉米、大米)的关税配额为1830.8万吨,2004年增至2215.6万吨。这对我国大宗农产品如玉米、小麦、大米、棉花等有很大的影响。例如,玉米关税配额2002年是585万吨,2004年增至720万吨,实施期是2002~2004年;配额内税率是1%~10%不等,配额外税率由71%降至65%。小麦关税配额2002年是846.8万吨,2004年增至963.6万吨;配额内税率是1%~10%不等,配额外税率由71%降至65%。大米关税配额2002年是399万吨,2004年增至532万吨,长粒米和中短粒米占一半;配额内税率是1%~9%不等,配额外税率由71%降至65%。
棉花2002年关税配额量是81.85万吨,2004年增至89.4万吨;配额内税率为1%,配额外税率由2002年的54.4%降至2004年的40%。
植物油的实施期为2002~2005年,配额内税率是9%,配额外税率由52.4%降至19.9%,2006年取消关税配额管理,实行9%的单一税率。其中,豆油2002年251.8万吨,2005年增至358.71万吨;棕榈油2002年关税配额量是240万吨,2005年316.8万吨;菜籽油2002年87.89万吨,2005年124.3万吨。
食糖实施期2002~2004年,2002年关税配额176.4万吨,2004年增至194.5万吨;配额内税率由20%降至15%,配额外税率由60.4%降至50%。
羊毛实施期2002~2004年,配额内税率1%,配额外税率38%。其中,羊毛2002年关税配额26.45万吨,2004年增至28.7万吨;毛条2002年关税配额7.25万吨,2004年增至8万吨。
关于关税配额的分配问题,我国承诺保证私营企业的参与机会,国有企业逐步退出大豆贸易;玉米进口配额50%让给私营企业;玉米、棉花进口配额2004年由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平分;小麦进口配额90%要掌握在国有企业手中。
三、国营贸易限制
我国承诺允许外商和民营企业参与农产品的外贸经营和国内流通,即在承诺市场准入的同时,保证不在国内搞垄断经营。我国保留了原油、成品油、化肥、粮食、棉花、食糖、植物油和烟草等8种产品的进口国营贸易,只限于有限数量的国营贸易公司专营(即由政府指定的公司专营)。同时允许一定比例的进口由非国营贸易公司经营。承诺遵守有关国营贸易的规定,国营贸易公司按照商业考虑经营,并履行有关通知义务。
以前,我国粮食进口由中粮公司一家专营,进口数量、价格、时机都是国家通过中粮公司来执行。现在粮食的进口配额必须按一定比例分配给非国有企业,粮食品种不同,比例也不同。小麦的国营贸易比例90%,大米的国营贸易比例50%,玉米的国营贸易比例由2002年68%降至2004年的60%;食糖的国营贸易比例70%,植物油(豆油、棕榈油和菜籽油等)在2006年1月1日取消国营贸易比例,棉花的国营贸易比例33%,加入WTO后3年羊毛取消指定经营。用不完的配额可以在不同类型的经营企业间调整。WTO定期检查配额的使用情况。
四、取消出口补贴
我国承诺取消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包括价格补贴、实物补贴以及对出口农产品加工、仓储、运输等过程中的间接补贴;国内支持方面,对农业的综合支持量不超过农产品总产值的8.5%。
我国农业的补贴始于20世纪50年代末。最早以国营拖拉机站的“机耕定额亏损补贴”形式出现,后逐渐扩展到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补贴、农业生产用电补贴、贷款贴息补贴等方面。如1979~1980年间财政用于农用塑料薄膜的补贴达16亿多元。我国农业补贴的特点表现在:
第一,补贴范围的普遍性。财政对农业生产流通领域的多环节、多类别的补贴,几乎涉及农产品生产与流通的全过程。补贴面广、效果差。
第二,以价格补贴为主,贴息贷款为辅。大多数补贴用于降低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支农服务的收费标准,以及农产品购销环节的补贴。这些补贴占财政对农业补贴的比重较大。1991~1996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用于粮油在流通环节的补贴达到1866亿元,占整个财政补贴总额的50%,绝大部分用于城镇居民的消费补贴。农民从中间接获得补贴利益。
第三,补贴方式的隐蔽性。长期以来,财政对农业的补贴方式多采取“暗补”的方式,即财政补贴资金不直接以财政拨入的方式进行,而是通过流通渠道间接地给予补贴。这种方式体现在农业生产中,带有一种补助性质,并不为大多数生产者所知晓,对生产的直接刺激力度不大,且容易流失。
我国入世对农业的补贴主要是针对国内农业生产及农产品的综合支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WTO规则允许的,不要求作削减承诺的措施,主要是“绿箱”政策措施、低于“微量允许标准”的“黄箱”政策措施以及符合“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措施。在“绿箱”补贴上,我国农业不受影响,补贴范围在2/3左右。另一类是要求作削减和约束承诺的措施,主要是“黄箱”补贴。发达国家对农业的补贴只能为5%,而发展中国家的补贴范围可以在10%以上。在中美贸易谈判中,农业补贴是一个焦点。我国承诺把《农业协定》6.2款的投资补贴和投入品补贴计算到6.4款的“微量允许”中,确定我国特定产品和非特定产品都只享有农产品总产值8.5%的免予削减空间,低于发展中国家的水平。
特定产品是指政府定价收购的农产品。以1996~1998年为基期,我国的特定产品有小麦、大米、玉米、棉花4个产品。若按农产品总产值的8.5%计算,我国还有66.25亿美元的价格空间。以2000年为基期,按农产品总产值的8.5%计算,我国还有45.21亿美元的价格空间。
非特定产品是指政府对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的其他补贴和农业投资补贴(如贷款贴息)。1996~1998年我国农业生产资料价差补贴为33.87亿美元,投资补贴为1.56亿美元(尚有一些补贴项目未计入)。若按农产品总产值(扣除水产品)8.5%计算,非特定产品的补贴空间为209.82亿美元,减去已发生部分尚有174.40亿美元的空间。以1999年数据计算,我国非特定产品的补贴空间为216.12亿美元,扣除实际支出部分,尚有121亿美元的空间。
五、动植物检疫的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
我国要尽快地使国内检验检疫标准与国际标准相一致。在动植物检疫上要符合WTO的检验原则,对国外产品和本国产品必须一视同仁,不准在标准、待遇上不平等。在小麦、水果、肉类等农产品贸易上严格执行WTO的动植物检疫标准。在中美农业协议中,我国承诺解除对美国西北七个州小麦的禁令,允许小麦矮黑穗病(TCK)标准低于每50克3万个孢子的小麦进口;解除对美国加利福尼亚等四州柑橘的禁令;同意美国农业部批准的加工厂向我国出口肉类,同时保留对这些工厂抽查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