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我国农业怎么办?我们不能奢望没有挑战的机遇的存在,机遇总是与挑战相伴而行。我们应该振奋精神,积极应对,攻守结合,趋利避害,实施正确的应对措施。应对的基本思路是突出一个中心,实施四大战略。
一个中心,即围绕全面提高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这个中心。我国目前农业竞争力不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农产品质量低、成本高,加工程度低,品质、规格和卫生标准达不到国际市场要求,均衡供应能力差;二是农户分散经营、生产规模小、效率低,社会化服务和市场中介组织落后,农业经营主体缺乏竞争力;三是农业的支持总量不足,投入结构不合理,科技体制和科技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差距,农产品市场体系不健全,农业管理体制不能适应加入WTO的要求。
四大战略,即实施结构调整、科教兴农、发挥比较优势、加强扶持与鼓励竞争并重的发展战略。一是实施农业结构调整的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区域布局结构、农村经济结构和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推动农业向广度和深度进军,全面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整体素质和效益。二是实施科教兴农的发展战略,加速农业科技革命,加快传统技术和高新技术结合,加快优良品种和适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大幅度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降低生产成本,促进可持续发展。三是实施发挥比较优势的发展战略,立足“两个市场”,充分利用“两种资源”。对生产成本较低、具有比较优势的畜产品、水产品、蔬菜、花卉等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实行“建立基地、形成规模、提高质量、扩大出口”的方针;对关系国计民生、但不具备比较优势的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实行“基本自给、适量进口、提高效益、抵御倾销”的方针;对国内资源稀缺、需要进口的农产品,在适当进口的基础上,实施“走出去”的战略,实行“利用国外资源、建立生产基地,降低进口成本、满足国内需求”的方针。四是实施加强扶持与鼓励竞争并重的发展战略。合理利用WTO规则,加大政府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大力支持有竞争优势的产业和产品发展,通过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效益,参与国际竞争。
从我国农业发展实际出发,考虑到我国加入WTO所做出的承诺,我们应从以下方面采取综合对策措施:
一、依据比较优势原则,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
所谓比较优势原则,是指一国应该生产并出口本国具有成本优势的产品,进口本国不具有成本优势的产品。其核心内容是一国放弃机会成本较大的产品的生产而专门从事机会成本较小的产品的生产,因此,比较优势原则的实质是机会成本原则。在现实条件下,一国总要面临稀缺资源的约束。一定数量的资源一旦用于某种产品的生产,就不能再用于生产他种产品,即一种产品的生产总是以放弃他种产品的生产为代价的。在面临非此即彼的矛盾选择面前,明智的态度只能是集中资源用于机会成本最小的产品的生产。可见,比较优势不仅是一国贸易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而且是一国整个经济发展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目前,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不可抗拒的时代潮流,发展中国家只有充分发挥本国的比较优势,在既定的国际、国内相对价格下,按照本国的比较优势来建立产业和配置资源,才能分享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好处,并在已经全球化的国际竞争中得到生存和发展。
在农业上贯彻比较优势原则,就是要以整体和区域比较优势为基础,对农业进行战略性调整,有所为有所不为,并依靠科技进步,着力改善农产品的品种和质量,促进农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这主要包括:
1.调整全国农业生产布局,充分发挥地区比较优势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资源条件差别很大,具有发展不同类型农业的区域优势。我国东部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要大力发展高科技农业、高价值农产品和出口创汇农业。中部地区要发挥粮食生产优势,发展粮食加工业。西部地区要加大退耕还林步伐,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和节水农业。农业生产布局要重点建设好几大产业带:黄淮海地区发展优质、专用小麦产业带;东北及内蒙古东部发展玉米、大豆产业带;新疆发展棉花产业带;“三北地区”发展畜牧业和奶业产业带;长江流域发展优质油菜和柑橘产业带;陕西及渤海湾地区发展苹果产业带及沿海和重要江河湖泊流域发展水产品产业带。经过几年的努力,形成一批在国内外知名的优势农产品集中产区,促成一批名牌农产品的产业带。这是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有效路子。
2.减少土地资源密集型农产品生产,发展劳动密集型农产品生产
我国土地资源缺少,劳动力资源丰富,粮、棉、油、糖等土地资源密集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处于相对劣势,而畜产品、蔬菜、水果、花卉和水产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则处于相对优势。加入WTO后,有条件的地方,都要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农产品。据统计,2000年我国农产品出口额约为207亿美元,仅占出口总额的6%,其中主要是畜产品、水产品和园艺品。蔬菜、水果、园艺之类的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出口潜力很大,完全有能力参与国际竞争。我们一定要创造条件,大力发展畜产品、水产品、蔬菜、水果、花卉以及牛奶、果汁等这些具有优势的农业产业和产品,进一步提高优势产区规模化生产水平和质量安全水平,大力增加这些产业和产品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
另外,种植业结构也要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形成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饲料作物协调发展的格局。
二、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农产品竞争力
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是提高我国农产品竞争力的关键,也是适应国内需求变化和国际市场竞争的要求。
1.加大“种子工程”的实施力度,改善农产品品种品质
质量问题的核心是产品的品种和内在品质、卫生安全水平和农产品的分级、包装、储藏、保鲜和加工水平。我们要加大“种子工程”的实施力度,加快农作物和畜禽良种的引进、培育和推广;推广成套农业技术,提高农业的科技含量。国内外农业发展史都证明,每一次种子革命都会带来农产品质量和产量的大提高。袁隆平院士培育杂交水稻新品种的成功和推广就是最好的说明。
2.完善我国质量标准及检疫标准,积极与国际接轨
要扩大农产品出口,我国的检疫标准必须尽快地与国际接轨。目前影响我国农产品和食品出口的环境因素主要是农药和有毒物质残留量超标,以及使用发达国家已经禁用的农药品种。我国农药残留涉及的品种及限制水平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差距。以食品为例,我国只规定了62种农药在食品中的最高残留量,而日本规定了96种,美国规定了115种。许多发达国家还针对不同食品规定了不同的农药最高残留量标准。如日本规定了大米有52种,美国规定了梨果类水果有28种,德国对蔬菜水果类规定了168种。而我国尚未针对不同类食品规定不同的农药残留标准,因而农产品和食品出口受到国外各类环境标准的限制。为了扩大农产品和食品的出口,要建立和完善各类产品的环境标准体系,并尽快地向国际标准靠拢,同时推动各成员方之间生态标准和其他环境标准的互认。同时,遵照我国政府有关规定,加强对转基因农产品和生物的检疫及安全管理。国际市场有句名言:三流的做产品、二流的做技术、一流的做标准。在国外一些农业发达国家,农业的标准化生产已像工业生产一样地严密。从种子的挑选、种植到产品的大小、口感,从土地成分的改良到施肥用药的时机、用量,都有严格的标准。据说一个产品的标准竟有上千页之多。在一个全球化的市场上,光凭数量和价格,未必就能取胜。当别人纷纷凭技术含量取得丰厚利润和市场份额的时候,我们如果还在以一贯的数量优势和所谓的低价战略争市场,其结果只会对整个行业造成致命的隐患。我们的大方向是全面按照国际通行的产品标准生产、种植,这样不仅会争得国际市场份额,更是为了我国农产品有一个“质”的飞跃。
三、改革农业经济体制,更好地为农业发展服务
加入WTO以后,建立健全一个集中、高效、协调的农业管理体制,是我国农业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提高农业国际竞争能力的迫切要求。应借鉴国际经验,逐步建立适应新阶段和农业国际化要求的农业管理体制。
1.改革农业管理体制,为农业的发展提供条件
抓紧改革目前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与内外贸脱节,管理部门职能重叠、管理环节过多的农业管理体制,针对加入WTO后我国农业进入国际化阶段,国际竞争更趋激烈的形势,统一设计和部署农业管理体制。要在明确界定政府职能的基础上,加强中央统筹协调和宏观调控的职能,逐步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对外贸易一体化的管理体制。
2.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建立统一的市场体系
目前,在国内农产品流通体系中,地方保护主义及市场分割现象严重,基础设施落后,流通效率低下,流通成本高昂。这不仅与世贸组织要求在全国统一的基础上实施贸易政策的原则不相符合,而且更主要的是增加了我国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削弱了农产品的竞争力,也影响到生产者根据市场需要灵活调整生产结构的判断能力。今后,要积极推进农产品流通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高效的农产品市场。今后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重点是:(1)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打破地区封锁与垄断;(2)国家和地方应切实加大投入,强化供水、供电、道路、通信网络、市场、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3)鼓励组建农业行业技术协会、商会等组织,培育农民自己的流通组织;(4)加快农产品购销企业的市场化进程,加强内、外贸协作;(5)抓好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质量标准体系和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
3.积极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一条龙的经营方式,近些年在我国已上升到农业产业化的高度,这是农业经营体制上的创新。农业产业化,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户为基础,以企业(公司)为龙头,在农户与市场之间架起桥梁,把农产品生产与国内外市场衔接起来,是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的有效形式和途径,也是化解农民可能遇到的市场风险的重要途径。但是,近几年来农业产业化虽有一定的发展,仍然不能满足分散的农户的要求。农业产业化的联系和覆盖的农户仅占农户总数的15%左右。
4.改善政策环境,扶持“龙头企业”
国际农产品的竞争,实际上是大型的、跨国的农产品加工和销售企业之间的竞争。我国农业生产千家万户,规模小,经营分散,信息不灵,很难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要发展壮大龙头企业,采取“公司+农户”、“订单农业”的方式,走小农户、大基地,小规模、大群体的路子,通过大型加工、贸易企业,促进优势农产品转化增值,把我们的优势农产品和农村劳动力带进国际市场。如肉鸡饲养、加工分割、出口,是我们的一个大宗出口产品,走的就是这条路子。现在我们的农业企业与国际上同行业相比规模太小,我国是农业大国,应该有一批世界知名的大型农业企业。为此,一要鼓励发展各种所有制的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鼓励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与外贸企业联合,组成大型企业集团。二要搞好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改组、改造,积极引进开发农产品加工、保鲜、储运技术和设备,扩大规模,提高加工档次,增强企业实力,提高带动能力,提高加工企业的物质技术装备水平,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三要制定相关政策,从投资、税收、信贷等方面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四要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民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关系,增强带动作用。通过不懈努力,形成一批在国际市场具有竞争力的龙头企业,使其成为我国农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新型市场主体。五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要清理和修改现有法律法规,加紧制定和出台有关法规,建立既适应WTO规则、又能有效保护和促进我国农业发展的法律体系,依法支持保护农业。
5.鼓励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我国约有2.5亿农户,生产规模小而分散,组织化程度太低,目前参加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的不足农户总数的5%,出口农产品的企业和生产者缺乏行业组织。如果不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业就难以与国内外市场联结,结构调整就难以取得实质性成效。农民积极组织和参加专业协会、经纪人协会、专业合作组织这些中介组织,对于防止生产上和经营上的盲目性,开拓农产品市场,促进产业化经营起着积极作用。因为这些中介组织与农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休戚与共、紧密结合,所以受到农民欢迎。这些农民参与的组织,也可统称为农民协会,它是我国政府在国际谈判中的强有力的后盾。
四、充分利用WTO的有关规则,建立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体系
加快建立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体系,在WTO规则允许的条件下,加大农业基础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快农业技术换代,加速农业技术进步,支持农业发展力度。同时,应强化《农业协议》中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保障条款以及不引起贸易扭曲的国内支持政策的保护作用,完善农产品价格体系,以加强农产品流通、农业信贷、农业风险保护、农业保障等保护支持措施,进而形成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
1.要充分运用WTO“绿灯”政策,增加政府对农业的投入
WTO农业协议免除削减的国内支持措施共12项,对应起来分析,我国尚有6项是空白,其他的支持量也还有限。1996~1998年三年平均“绿灯”支持量为1375.95亿元人民币,其中还包括城市防洪投资、粮食流通补贴等。若按WTO规定再扣除农业税(180多亿元)和农业特产税(140多亿元),国家对农业的支持空间将更大。要增加对农民的一般性服务支出。如对农产品实行无偿检验、检疫,建立农产品信息服务体系等。继续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教育、技术推广、病虫害防治的投入。对农业和农民实行轻贴税政策,让农民休养生息。关键是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然后在税费改革的基础上再减免农业税。
2.调整和加大“黄灯”政策支持,保证农业的稳定增长
我国加入WTO谈判承诺“黄灯”补贴不高于农产品总产值的8.5%,目前我们的补贴不到农产品总产值的2%。按目前的农产品产值和补贴水平测算,大约有近1500亿元的补贴空间,而且原有的补贴还可以调整结构,由主要补贴流通环节更多地转向补贴生产环节和农民,可以采取补贴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业机械等办法。
3.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农业收入支持体系
目前许多国家在对农业提供价格支持和投入补贴的同时,还通过建立农业收入支持体系来稳定农业生产者收入。建议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向农业生产提供保险。为既能保证农业生产在发生自然灾害时不受大的经济损失,又能使农业保险经营者可以正常运行,应由各级财政设立灾害保险补助金,对农业保险提供保险费补贴。要逐步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增加保险种类。与此同时,应建立农民收入保险制度,逐步使之成为保证农业生产者最低收入水平的保障手段。
4.加快制定《农产品反倾销法》,保护国内市场
世界上许多国家为抵制外国商品低价倾销,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目的在于保护国内弱势产业以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由于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国内市场广阔而农产品价格又高于国际市场,利润的驱使会使发达国家盯上我国这个大市场。因此,我国需要未雨绸缪,尽快制定《农产品反倾销法》,以防范农产品倾销。
“学习复习指导”
一、本章重点
通过本章学习应重点掌握: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业发生的变化及目前存在的问题;我国加入WTO做出的有关农业方面的承诺;加入WTO后对我国农业的影响及应采取哪些对策。
二、本章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2006年取消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是()。
A。粮食
B。油料
C。食糖
D。羊毛
2.我国承诺加入WTO后对农业的综合支持量不超过农产品总产值的()。
A。8%
B。8.5%
C。9%
D。9.5%
3.我国农产品平均关税税率承诺到2004年降到()。
A。17%
B。18%
C。19%
D。20%
4.加入WTO后三年取消指定经营的农产品是()。
A。粮食
B。油料
C。食糖
D。羊毛
5.2006年取消国营贸易的农产品是()。
A。粮食
B。食糖
C。油料
D。羊毛
(二)多项选择题
1.到2006年,我国产量居世界首位的农产品有()。
A。谷物
B。花生
C。茶叶
D。甘蔗
2.我国农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有()。
A。资源问题
B。结构问题
C。社会问题
D。体制问题
3.下列属于WTO谈判中我国农业方面的承诺的有()。
A。关税减让
B。关税配额
C。取消出口补贴
D。国营贸易限制
4.加入WTO对我国农业发展不利方面的影响有()。
A。种植业生产将相对萎缩
B。粮食自给率将下降
C。出口产品不能享有补贴
D。可能加剧农产品“卖难”的矛盾
5.加入WTO后我国农业发展的几大战略是()。
A。实施结构调整
B。科教兴农
C。发挥比较优势
D。加强扶持与鼓励竞争并重
(三)判断题
1.1978~2006年,我国是农产品产量增长最快的国家。()
2.我国承诺农产品平均关税税率2004年降到17%。()
3.目前我国主要水果价格大多低于国际市场价格。()
4.入世对中国的大米生产、出口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5.植物油的实施期为2002~2005年。()
(四)名词解释
1.比较优势原则
2.非特定产品
(五)问答题
1.加入WTO对我国农业发展有哪些有利影响?
2.加入WTO后我国农业发展应从哪些方面采取综合对策?
三、练习题部分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B 3.A 4.D 5.C
(二)多项选择题
1.A B C2.A B D3.A B C D4.A B C D5.A B C D
(四)名词解释
1.比较优势原则:一国应该生产并出口本国具有成本优势的产品,进口本国不具有成本优势的产品。
2.非特定产品:政府给予其他补贴和农业投资补贴(如贷款贴息)的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
四、案例分析
日本对中国大葱、鲜香菇、蔺草三种农产品实施进口的争端
2000年12月,日本对中国大葱、鲜香菇、蔺草三产品自1996年以来的进口进行设限调查。2001年初,日本农林水产省的调查数据显示,日本葱的进口量1996年占日本当年销售总量的0.4%,而2000年达到8.2%;香菇1997年进口量占销售量的26%,2000年则为39%;蔺草1997年进口量占26%,2000年占59%,而且这几种商品几乎都是从中国进口的。
2001年4月11日,日本驻华使馆正式致函中国政府,从4月23日起至11月8日的200天里,对从中国进口的该三种农产品实施临时“紧急限制进口措施”,对限制进口量以内的产品征收3%~6%的关税,超过部分则征收106%~266%的关税。4月17日,日本政府在内阁会议上正式决定对主要从中国进口的大葱、鲜香菇、蔺草实行临时限制。
6月5日,中国对日本的紧急贸易限制做出反应,拒绝进口一批日本小汽车。6月18日,中国政府决定对从日本进口的汽车、移动电话和空调等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税率为100%,并从6月22日起生效执行。
根据上述资料,请分析:
1.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什么?
2.本案的经过为我们应对保障措施纠纷提出了哪些启示?
“案例评析”
1.本案的发生正值我国申请WTO的最后阶段,所以双方在进行磋商时,都做好了将争端诉诸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思想准备,在有关问题的争议中,都注意了对WTO有关规则的适用。
本案中日本提出,其采取的临时限制措施是符合WTO的有关规则的,依据有以下三点:
其一是根据GATT 1994第19条,当某项产品进口数量大为增加,对输入成员国内相同产品或与它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重大的损害或产生重大的威胁时,这一成员在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可对该产品实行保障措施。
其二是根据《保障措施协议》第8条,虽然受到出口限制的成员方出口享有受补偿以及采取对抗或报复的权利,但如果适用保障措施起因于进口产品的绝对增长,且此一措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则出口受限制的成员方在该措施生效头三年不准行使对抗或报复性措施。
其三是根据WTO《农产品协定》第5条关于特殊保障措施的规定,成员方的农产品贸易在由数量限制等非关税措施转向关税化的“改革进程期间”,对超过现有市场准入机会的触发水平,或进口价格低于规定的平均参考价格的进口量,有发动“紧急保障措施”的权利。
据此,日方认为,由于中国有关三种农产品的对日出口是绝对增加的,而且超过了《保障措施协议》第9条对发展中国家所作的3%的宽限,已对日本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威胁,所以其发动的临时保障措施是符合国际贸易规则的。而且,根据协议第8条第3款的规定,中国不得行使对抗或报复性措施,因此中方所采取的对应限制的做法,违背了WTO规则。
从日方所依据的WTO规则来看,中方认为,首先,日本方所实施的保障措施不符合GATT 1994第19条及协议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产品进口量的大量或突然增加,日本当局所作的进口数量统计并不确切,而且中国三种农产品本身并非战略物资,在日本进口总额中只约占0.04%,对日本贸易和经济不可能构成大的影响,这也不符合《农产品协定》所规定的特殊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其次,根据协议第9条关于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所作的宽限规定,对来自同一产地的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只要不超过该产品总进口量的3%,不得对该产品实施数量限制措施。所以,针对日本实施临时紧急限制措施这一不公平的贸易做法,我国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机和车载无线电话、空气调节器三种进口商品加征特别关税是完全正当的。
2.本案是我国加入WTO之后第一个面临解决的国际贸易争端,案件的经过为我们更好地理解保障措施的规则,以及如何应对保障措施纠纷提出了许多启示。
首先,需建立和完善我国对外实施保障措施的有关机制。这要求我国必须根据WTO的规则,建立和完善保障措施的有关法律、规章和行政措施,确定采取措施的法律部门,并详细规定处理保障措施申请、发布公告、举行听证会和公布调查结果等程序,并指定负责调查的主管部门。目前我国关于保障措施的法规有《外贸法》、《保障措施条例》、《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保障措施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
其次,面对他国发起的保障措施,应积极地应对。由于保障措施总是一国基于自己的调查决定实施的,难免带有贸易保护主义的倾向,对保障措施的应对是否得当,直接关系着我国的对外贸易利益的维护问题。所以当他国对我国进行设限调查和裁定时,我方有关产业的组织和主管部门需积极地做出相应的调查研究,这样既可以澄清事实真相,以正视听,又可以做到心中有数,便于制定适当的对策。为此,需要建立我国关于保障措施的反应机制。
最后,应掌握和运用适当的方式解决有关保障措施的纠纷。当发生纠纷时,应积极地和对方进行谈判磋商。磋商是切实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有效途径,尤其是对于像本案这种特殊的贸易纠纷,即使官司打到DSB,问题终究还是要靠双方解决。当磋商不能解决问题时,则可运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