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11日,中国经过15年的艰苦努力,终于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成为该组织的第143个成员国。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又一重要里程碑,这必将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入世有利于改善我国国际贸易环境,使我国平等互利地参与多边贸易活动,更有力地促进我国贸易发展;入世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化,使我国各方面更符合WTO法律框架的要求,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入世有利于我国以积极的姿态进一步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促进我国与WTO其他成员之间更多地进行经贸往来与合作;入世有利于我国直接参与多边贸易谈判及有关协定的制定,积极发挥我国在世贸组织体制中的作用,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入世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
因此,了解和掌握WTO建立的历史推移、宗旨和目标、理论基础、基本原则、运行机制及其主要规则这些WTO的基本问题,对于我国各行各业在入世的新市场经济形势下,如何与国际接轨、抓住机遇、面对挑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简称GATT),它是规定国际贸易准则的一项多边条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上处理政府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
一、GATT建立的历史背景
20世纪初,西方各国为了解决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都奉行高关税的贸易保护主义,这不但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且成为20世纪30年代同步化世界经济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经济危机的发生使各国意识到加强国际贸易协调与合作的必要性。20世纪40年代末冷战的爆发促使市场经济国家对国际经济管理达成共识:创建并维持一个相对自由的经济体系,并要从金融、投资和贸易三个方面重建国际经济秩序。因此客观需求建立一个有效的国际经济金融体系,以减少贸易和资本移动的壁垒。
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尚未结束的1943年,力图在大战后占有全球经贸主要地位的美国,倡议成立一个旨在削减关税、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国际贸易组织。1944年7月,美国、英国等44个国家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城召开会议,讨论国际货币金融体系问题,建立了以稳定国际金融、间接促进世界贸易发展为目标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erg Fund,简称IMF)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世界银行,World Bank)。
为了铲除贸易限制和关税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1945年11月,美国提出缔结一个制约和减少国际贸易限制的多边公约,以补充布雷顿森林会议决议。公约规定拟设立一个专门处理国际贸易与关税的国际贸易组织,作为国际贸易领域中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相对应的机构。
1946年2月,美国正式拟定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并提请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同年10月,联合国在英国伦敦召开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邀请了包括中国在内的19个国家共同组建一个筹备委员会。
二、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建立及其成果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建立
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概念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简称关贸总协定或总协定,是在美国策动下由23个国家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临时生效的关于调整缔约国对外贸易政策和国际贸易关系方面的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多边协定。
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建立
1947年4~10月,美、英、中、法等23个国家参加了在日内瓦举行的世界贸易和就业筹备委员会第二届会议。会议谈判草拟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同时会议期间进行了首轮关税减让谈判,各参加国共达成了123项有关关税减让的多边协议,共计减让关税45000项。为了使关税减让的成果尽快实施,参加国将拟议中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中的一些有关贸易政策的条款摘出,连同各国已达成的关税减让协议一起汇成一个单一的协定,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0月,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在古巴哈瓦那举行,审议并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即哈瓦那宪章),送由各国批准。为在《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生效之前对各国的关税与贸易保护措施有所约束,美、英、中、法等23国达成了协议,决定临时适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后来,因美国国会认为《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与本国国内法律存在矛盾而未予批准,导致拟议中的国际贸易组织夭折。而当时决定作为临时适用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却于194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GATT的性质与特征
GATT是全球唯一的多边贸易协定,其目标是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逐步降低关税并消除各种非关税壁垒,以提高各国的生活水平,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
GATT作为一项多边贸易协定,以三种方式运转和存在:一是作为一套一致同意的管理政府贸易行为的多边规则,实质上是进行国际贸易的“交通规则”;二是作为国际贸易的一个谈判场所;三是政府借以解决与其他GATT缔约方之间争端的协调与监督机构。
GATT缔约方全体大会是GATT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开一次会议,审议重大问题。缔约方全体大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主持和管理缔约方之间关税与贸易关系。GATT设有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
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成果及作用
(一)GATT的成果
GATT自成立以来对扩大国际贸易,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生活水平,起到了一定的作用,GATT的成果主要体现在缔约方从1947年以来进行的八轮多边贸易谈判。
第一轮:1947年4~10月在日内瓦举行第一轮多边减让关税谈判。中国、美国、日本等23个国家参加了谈判,达成双边减税协定123项,涉及商品关税45000项。GATT本身就是这次谈判的产物。
第二轮:1949年4~10月在法国的安纳西举行的第二轮多边减税谈判,有33个国家参加,达成双边协议147项,增加关税减让5000项。
第三轮:1950年9月~1951年4月在英国的托奎举行的第三轮多边减税谈判,有39个国家参加,谈判中达成双边协议150项,增加关税减让8700项,参加谈判国家的贸易占当时世界进口额的80%和出口额的85%以上。
第四轮:1956年1~5月在日内瓦举行第四轮多边减税谈判,有28个国家参加,所达成的关税减让涉及25亿美元的贸易额。
第五轮:1960年9月~1962年7月在日内瓦举行第五轮多边关税减让谈判,又称“狄龙回合”,有45个国家参加,减让所影响的贸易额约为49亿美元。
第六轮:1964年5月~1967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第六轮多边关税贸易谈判,又称“肯尼迪回合”,有54个国家参加,谈判结果使工业国的进口关税下降了35%,影响贸易额400亿美元。
第七轮:1973年9月~197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七轮多边关税贸易谈判,又称“东京回合”。有99个国家参加(包括29个非缔约国)。这次减免税采取一揽子办法,各国的减税幅度在25%~93%。在“东京回合”中共达成9项关于非关税壁垒协议和允许发展中国家享有优惠待遇的“授权条款”。
第八轮:1986年9月在乌拉圭召开部长级会议,这就是第八轮多国贸易谈判,亦称“新一轮”谈判。新一轮谈判成立了关税、非关税措施、自然资源产品、纺织品和服装、农产品、热带产品、总协定条款、多边贸易协定、保障措施、补贴和反补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解决争端、总协定体制的作用和服务贸易等15个谈判组。“新一轮”谈判原计划于1990年12月7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107国部长参加的会议上结束,但因美国和欧共体在农产品补贴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使谈判出现僵局,乌拉圭回合谈判被迫延期。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从1986年9月开始启动,到1994年4月签署最终协议,共历时8年。这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最后一轮谈判。因发动这轮谈判的贸易部长会议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故称“乌拉圭回合”。参加这轮谈判的国家,最初为103个,到1993年底谈判结束时有117个。“乌拉圭回合”经过8年谈判,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框架更加明确,争端解决机制更加有效与可靠;进一步降低关税,达成内容更广泛的货物贸易市场开放协议,改善了市场准入条件;就服务贸易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达成协议;在农产品和纺织品服装贸易方面,加强了多边纪律约束等。它是时间最长、内容最多的一次谈判,为WTO的建立、奠定了法律体系,为主要双边协议和运行机制奠定了基础。
(二)GATT的作用
关贸总协定从194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到1995年1月1日WTO正式运行,共存续了47年,拥有128个缔约方(截至1994年底),其内容和活动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缔约方不断增多,为推进国际贸易自由化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奠基作用。主要体现在:
1.促进贸易自由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
在关贸总协定主持下,经过八轮多边贸易,各缔约方的关税水平均有较大幅度的降低。发达国家加权平均关税从1947年的平均35%下降到4%左右,发展中国家的平均税率降至12%左右,在第七、八轮贸易谈判中对取消一些非贸易措施逐步达成协议,这些都对促进贸易自由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对缔约方之间的贸易摩擦和矛盾起到了缓和的作用
关贸总协定及其一系列协议是各缔约方之间谈制互相磋商让步的产物,执行协议产生的贸易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节、仲裁方式解决,这对缓和各缔约方的贸易摩擦和矛盾起到积极作用。
3.关贸总协定及其一系列协议已发展为一套国际贸易政策体系,成为国际贸易的交易规则,为WTO法规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及谈判达成的一系列协议,形成了一套国际贸易政策与措施的规章制度和法律准则,成为各缔约方处理彼此间权利与义务的基本依据,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关贸总协定要求其缔约方在从事对外贸易和制定修改其对外贸易的政策措施,处理缔约方间经贸关系时,遵循相关基本原则和一系列协议。这就为建立WTO的规范法规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对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和加入关贸总协定成为缔约方的增加,关贸总协定填补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条款,并为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利益和促进其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总之,回顾20世纪后半个世纪的实践证明,关贸总协定在多边范围内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增加贸易政策的平等和透明度,缓解贸易争端,扩大国际贸易规模,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关贸总协定由于产生时代背景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四、GATT的局限性
关贸总协定的局限性体现在法律地位、法律承诺、管理范围和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存在着以下不足。
(一)在法律地位上,缺乏权威性
关贸总协定仅是根据《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生效的临时协议,并不是正式生效的国际公约。从传统的法律和组织来看,关贸总协定是众多国际机构中级别较低的一个,没有自己的组织基础。
(二)在法律承诺上缺乏严格的约束力
关贸总协定是各缔约方在经济利益关系调整过程中妥协的产物,由一些“原则”和一系列“例外”所组成。这使各缔约方在援引例外条款时的“越轨行为”,难以有效地加以约束。如各缔约方同意临时接受关贸总协定的法律义务,并且同意“在不违背国内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总协定第二部分。”那些不能完全遵守关贸总协定规定而不需要改变其现有的国内立法使一些国家以此为理由在贸易立法或政策制定中有时偏离关贸总协定的基本义务,削弱了关贸总协定的权威性。
(三)在管理范围上缺乏全面的适应性
关贸总协定主要管辖货物贸易,而农产品、纺织品和服装还不受关贸总协定自由化的约束,这与世界产业结构的发展趋势向服务业、第三产业转变不相适应;这与国际服务贸易及投资的迅速发展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不相适应。
(四)在争端解决机制的实施上缺乏相应的公平公正性
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作出决策时要求所有缔约方“完全协商一致”作出决策。因此,使关贸总协定很难在公正、客观基础上就缔约方之间的贸易争端作出裁决,有贸易大国操作或控制争端解决结果的可能性。这极大地削弱了关贸总协定解决贸易争端的能力。
鉴于上述关贸总协定的局限性,各缔约方普遍认为有必要在关贸总协定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正式的国际经贸组织。它将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并称为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以协调、监督、执行乌拉圭回合的成果,全面健全与规范国际贸易的组织机构、法律体系和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