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及其概念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
1986年“乌拉圭回合”启动时,谈判议题没有涉及建立世贸组织问题,只设立了一个完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体制职能的谈判小组。在新议题的谈判过程中,涉及服务贸易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非货物贸易问题。这些重大问题的谈判成果,很难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框架内付诸实施。创立一个世界性的贸易组织的必要性已由实践提了出来。稍后,欧洲共同体于1990年初首先提出了建立一个多边贸易组织的倡议,这个倡议后来得到美国、加拿大等国的支持。
1990年12月,布鲁塞尔贸易部长会议同意就建立多边贸易组织进行协商。经过一年的紧张谈判,1991年12月形成了一份关于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定的草案。时任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总干事的阿瑟·邓克尔将该草案和其他议题的案文汇总,形成了“邓克尔最后案文(草案)”。这一案文成为进一步谈判的基础。1993年11月15日,由111个国家和地区在日内瓦达成了一个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草案)(最初曾定名为多边贸易组织)。1993年12月,根据美国的提议,把“多边贸易组织”改为“世界贸易组织”。
1994年4月15日,“乌拉圭回合”参加方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通过了《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协定》。在109个政府签署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最后文件的同时,97个国家的部长们签署一份附加文件,宣布成立世界贸易组织,该文本经各国立法机构批准后,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世界贸易组织(WTO)宣告成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经过近50年临时生效,终于功成退位。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概念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简称世贸组织。它是根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Agreement Establishing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于1995年1月1日建立的,取代了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并按照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所达成的一整套协定和协议的条款为国际法律规则,对各成员之间在经济贸易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监督、管理和履行的正式国际经济贸易组织。
二、WTO协定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法律框架
(一)WTO协定的主要内容
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共有15个条款和3个附件、1个附则。其内容主要规定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范围、职能、机构、与其他组织的关系、秘书处、预算与会费、法律地位、决策与修正程序、创始成员、加入与退出、特定成员之间互不适用多边贸易协议、协议的接受、生效和保存等内容。
世界贸易组织为其成员国之间从事贸易提供共同的体制框架。附件一、二、三各多边贸易协议包括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农产品协定、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争端解决规则、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决策机制等,它们均是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组成部分,并约束所有成员。
附件四中的诸边贸易协议包括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国际牛肉协定,它们只对于接受该协议的成员而言,也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并约束这些成员。对未接受诸边贸易协议的成员诸边贸易协议不产生任何权利和义务(详见书后附件一:WTO实体规则体系及其运行图)。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框架
世贸组织的法律框架是由若干规则以及这些规则的例外所组成。世贸组织依据自己构建的法律框架来调整各国之间的贸易关系,维系世界经济秩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球多边贸易体制。随着世界经济与贸易的发展,原来的关贸总协定已经退出了历史的舞台,为世贸组织所取代。作为关贸总协定的继承者,世贸组织的法律框架是在对关贸总协定的法律框架作了修改和补充的基础上得来的;同时,也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作出了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出现的各种新情况。世贸组织的法律框架主要来自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历次多边贸易谈判特别是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一系列规定。同时,还包括了世贸组织成立以后,在一些新领域内所达成的一系列协议,如《基础电信协议》、《金融服务协议》、《信息技术协议》等。世贸组织的协议与规则大致可分为五个部分:有关世贸组织本身的组织规则;有关货物贸易的法律规则;有关服务贸易的协议要求;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相关的程序框架。这五部分的内容分述如下:
1.有关世贸组织本身的组织规则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是世贸组织的基本法,该协定规定了世贸组织的宗旨和原则、活动范围、职能、组织机构、成员制度、法律地位、决策机制、协定的修改等(这部分将在本章表述)。
2.世贸组织关于货物贸易的法律规则
货物贸易是国际贸易中的大头。近年来,尽管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发展迅速,但是一直到20世纪结束之时,全球货物贸易仍然在全球国际贸易总金额中保持着80%的比重。因此有关货物贸易自由化的法则规定,是关贸总协定法律框架的重要内容,也是世贸组织法律框架的重要内容。世贸组织这些关于货物贸易的法则规定,主要包括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各类协议之中(这部分内容将在第四章详细表述)。
3.与服务贸易有关的协议
世贸组织关于服务贸易领域的原则、规则及制度主要表现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服务贸易总协定还包括以下几个附录:关于免除第二条义务的附录;根据本协议自然人提供服务活动的附录;运输服务的附录;金融服务的附录;金融服务的附录二;海运服务谈判的附录;电讯服务的附录;基础电讯谈判的附录。服务贸易总协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适用于所有成员的基本义务的协定,即《服务贸易总协定》条款;作为《服务贸易总协定》有机组成部分的涉及各服务部门的特定问题和供应方式的附件,以及关于最惠国豁免的附件;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应附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后,并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各国作出的具体承诺(这部分将在第五章详述)。
4.有关知识产权协定的义务与规则
知识产权的使用和转移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世贸组织专门成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管辖作为世贸组织组成部分相关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知识产权协定》)。该协定对减少国际贸易的扭曲与阻碍、促进知识产权在国际范围内更充分、有效的保护它在已有国民待遇的基础上,将最惠国待遇纳入协议之中,对世贸组织成员间实行非歧视贸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这部分将在第六章详述)。
5.世贸组织的程序框架
世贸组织的程序框架主要包括《关于争端处理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以及《贸易政策评审机制》。
乌拉圭国合谈判的成果之一是建立了一个有严格法律程序的WTO争端解决机制。WTO《关于争端解决机制与程序的谅解》包括27个条款、4个附件、对解决贸易争端起到了法律规范的作用。WTO除了具备争端、解决机制外,还是对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定期审议的场所。这项工作体现在对WTO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与措施及对多边贸易体制作用的发挥所产生的影响进行经常性的审议(这部分将在本章的第四节中表述)。
三、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宗旨、目标和职能
(一)WTO的宗旨和目标
世贸组织的宗旨,简单地说,就是创造自由开放的全球贸易环境,积极推动世界经济贸易自由化。
世界贸易组织在《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一开头就明确地规定了其要实现的如下五项目标:
第一,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度稳定增长。
第二,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
第三,坚定地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与它们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需要和相一致的方式,而为此加强采取各种措施。
第四,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和利益。
第五,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待遇,从而为实现这些目标做出贡献。
(二)WTO的职能
世贸组织继承关贸总协定的宗旨,并增加了服务的生产与贸易,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等内容。世贸组织的主要职能包括:
第一,负责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促进世贸组织目标的实现。世贸组织负责组织各成员通过谈判,签署协议,为国际经贸活动提供基本的法律规则。同时,世贸组织要为更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提供框架。
第二,为各成员就多边贸易关系进行谈判和贸易部长级会议提供场所,并提供实施谈判结果的框架。世贸组织及其前身关贸总协定经过八轮的多边谈判,使各成员大幅度削减了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大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发展。半个世纪以来,发达国家加权平均关税水平已由1998年的40%左右降到目前的3.8%的水平,发展中国家的加权平均关税水平已降到14%左右。
第三,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成员之间可能发生的贸易争端。世贸组织利用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各成员之间贸易争端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国际贸易顺利发展创造了稳定的环境。越来越多世贸组织的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从1995年1月世贸组织成立到1999年11月底,共受理了144起争端投诉,已结案39起。
第四,运用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定期审议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产生的影响。对最大的成员每两年审议一次,对世贸排前5~20位的成员每4年审议一次,对其余的成员每6年或8年审议一次。
第五,通过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等)的合作和政策协调,实现全球经济决策更大的一致性。
第六,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及培训。
上述六项职能中,前三项是世贸组织的最主要的职能。
四、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组织机构
WTO具有法人资格,在行使有关职责时享有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WTO与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不同,它不是联合国专门机构,其成员不仅包括主权国家,也包括单独关税区。
WTO作为一个永久性经济组织,它设立了各种总体的或专业的组织机构。世贸组织按协议规定,设立向所有成员代表开放的部长级大会和总理事会。部长级大会是世贸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可就任何多边贸易协议的任何问题作出决议。世贸组织日常工作由总理事会负责。总理事会的任务是履行世贸组织的职能,在总理事会下设一个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和若干附属机构。协议还规定由总理事会任命总干事担任世贸组织秘书处的负责人,由总干事根据由总理事会批准的规则任命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各机构的主要职能有:
1.部长会议
部长级会议是WTO的最高权力机构,至少应每两年举行一次。部长级会议应履行WTO的职能,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部长级会议有权对各种多边贸易协议中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如成员有要求,则应按照有关协议中关于决策的具体规定作出决定。部长级会议由各成员主管经贸事务的部长、副部长级官员代表组成。
2.总理事会
总理事会是一个包括所有成员代表的机构。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总理事会执行部长级会议的各项职能。此外,总理事会还执行WTO协议的各项职能,制定自己的程序规则。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
3.专门委员会
部长级会议下设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财务和行政管理委员会,以及预算、财政和行政委员会等各种专门委员会,负责相应的事务。
4.贸易政策审议、争端解决和上诉机构
贸易政策审议机构是常设机构,负责审查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评价其对WTO各项协议的影响。争端解决机构也是常设机构,负责成员间的贸易争端解决。争端解决机构可以通过争端解决程序设立争端解决专家小组。争端解决机构具有司法裁决权。上诉机构也是一个常设机构,负责审理上诉方对专家小组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异议。
5.秘书处和总干事
WTO成立秘书处,由总干事领导,负责处理WTO的日常事务。秘书处工作人员由总干事指派,并按照部长级会议通过的规则决定他们的职责和服务条件(详见书后附件二:世界贸易组织机构图)。
五、世界贸易组织(WTO)与关贸总协定(GATT)的联系与区别
WTO具有法人资格,在行使有关职责时享有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WTO与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不同,它不是联合国专门机构,其成员不仅包括主权国家,也包括单独关税区。WTO作为一个永久性经济组织,与它的前身——贸易总协定有以下的联系和区别。
(一)两者之间的联系
第一,世贸组织和关贸总协定存在着历史的继承性;世贸组织继承了关贸总协定的合理内核,包括其宗旨、职能、基本规则及原则等。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是世贸组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是规范各成员方之间货物贸易关系的准则。
第二,争端解决机制。关贸总协定的争端机制,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争端解决机制,采取反向协商一致的原则,裁决具有自动执行的效力,同时明确了争端解决和裁决实现的时间表。因此,世贸组织争端裁决的实施更容易得到保证,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更高。
(二)两者的区别
第一,机构性质。关贸总协定以“临时适用”的多边贸易协定形式存在,不具有法人地位;世贸组织是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
第二,管理范围。关贸总协定只处理货物贸易问题;世贸组织不仅要处理货物贸易问题,还要处理服务贸易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其协调和监督范围远远大于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成为维护世界经济运行的三大支柱。
世贸组织与关贸总协定的联系与区别,决定了它在继承和延续GATT合理内核的基础上,有着较系统的组织机构、法规体系和运行机制,并在实施与运行中渗透着WTO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