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服务业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服务贸易的总体分析
目前,服务贸易已经成为各个国家,尤其是大国竞争的焦点,同时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点。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服务贸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服务贸易发展很快,服务贸易已成为我国进出口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1982~2007年,我国跨境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从43.4亿美元增长到2509.1亿美元,25年间增长了近58倍,其中服务贸易出口增长49倍多。中国服务贸易出口的世界排名由1982年的第28位上升到2007年的第7位,进口世界排名由第40位上升到第5位。
1.服务贸易规模继续扩大
据商务部统计,2007年,我国服务贸易(按国际收支口径统计,不含政府服务,下同)进出口增长迅速,逆差规模显著下降,国际地位进一步提升。进出口总额达2509.1亿美元,同比增长30.9%。其中,出口1216.5亿美元,同比增长33.1%;进口1292.6亿美元,增长28.8%;逆差76.1亿美元,比2006年下降14.6%,比逆差最大时的2004年下降20.3%。服务贸易出口和进口分别居世界第7位和第5位。中国香港、美国、日本和韩国为我国前四大服务贸易伙伴。
2.占世界出口总额比重提高
20世纪80年代,中国服务贸易出口额占世界服务贸易出口额的比重一直在1%左右徘徊,90年代后期以来,所占比重呈高速上升趋势。2007年中国服务贸易出口占全球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上升到3.9%。
3.服务贸易逆差规模缩减
2007年,中国服务贸易逆差76.1亿美元,比2006年下降14.6%,比逆差最大时的2004年下降20.3%。中国服务贸易逆差减少主要源于旅游、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等行业顺差的增加。中国服务贸易逆差仍集中在运输、保险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费等行业上,主要是因为中国货物贸易近年来增长很快,特别是随着加工贸易的进一步发展,运输需求大幅度增长,但同时国内供给不足,导致运输服务大量进口。
从行业来看,有八个服务贸易行业实现顺差,其中其他商业服务、旅游、建筑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为顺差规模最大的四个行业,合计实现顺差207.3亿美元。建筑服务顺差增幅最大,实现顺差24.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5倍。2007年,我国服务贸易逆差主要存在于运输、保险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三个行业,自1999年起这三个行业一直居我国服务贸易逆差的前三位。2007年,运输服务逆差119.5亿美元,比上年同期下降10.5%;保险服务逆差97.6亿美元,同比增长17.8%;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费逆差78.5亿美元,增长22.1%。
4.推动重点行业服务贸易的发展
近年来,中国正在推动重点行业服务贸易的发展,积极开拓对外文化贸易,发挥文化传统优势,并将进一步发展旅游业,大力促进以海洋运输为主的运输业,扩大建筑服务出口,积极发展金融保险服务、注册会计师服务、中医药服务、技术服务出口,把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作为扩大服务贸易的重点。
(二)我国服务贸易的行业分析
2006年,中国服务贸易在传统领域出口保持增长态势的同时,部分新兴领域的进口增长显著,服务贸易结构不断优化。运输、旅游等传统行业进出口继续增长,在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中仍占有较高份额,但合计占比有所下降。
1.运输
2006年,中国运输服务出口和进口规模增长迅速,其中运输出口210.2亿美元,比2005年增长36.2%。进口343.7亿美元,比2005年增长20.8%。2000~2006年,中国运输服务出口年均增长34.1%,占中国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由12.2%上升到23%,是仅次于旅游的第二大服务出口行业;同期,运输服务进口年均增长22.4%,占中国服务贸易进口总额的比重由29%上升到34.2%,成为中国最大的服务进口行业;运输服务贸易逆差一直存在,且不断扩大,从2000年的67.3亿美元上升到2006年的133.5亿美元,是最大的服务贸易逆差行业。
2.旅游
2006年,中国旅游进、出口增速均超过10%,其中旅游出口339.5亿美元,比2005年增长15.9%;进口243.2亿美元,比2005年增长11.8%。2000~2006年间,中国旅游服务出口年均增长13.1%,一直为中国第一大服务出口行业,但占中国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却由53.8%下降为37.1%;同期,旅游服务进口年均增长10.8%。是仅次于运输的第二大服务进口行业,占中国服务贸易进口总额的比重由36.6%降至24.2%。旅游服务贸易长期保持顺差,且增速较快,从2000年的31.2亿美元增加到2006年的96.3亿美元,是中国服务贸易最大的顺差行业。
3.通信服务
2006年,中国通信服务贸易增幅较大,其中出口7.4亿美元,比2005年增长52.6%;进口7.6亿美元,比2005年增长26%;逆差比2005年减少75%。2000~2006年,中国通信服务出口呈下降趋势,但通信服务进口年均增长21%,占中国服务贸易进口总额的比重提高了0.1个百分点。
4.建筑服务
2006年,中国建筑服务出口27.5亿美元,比2005年增长6.2%;进口20.5亿美元,比2005年增长26.6%。2000~2006年,中国建筑服务出口年均增长28.8%,占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从2%提高到3%。同期,建筑服务进口年均增长12.9%,但占服务贸易进口总额的比重有所下降。建筑服务贸易从2002年起转逆差为顺差,但顺差额度不断下降。
5.保险服务
2006年,中国保险服务出口5.5亿美元,比2005年下降0.2%;进口88.3亿美元,比2005年增长22.7%。2000~2006年,中国保险服务贸易出口年均增长31%,占中国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由0.4%提高到0.6%;中国保险服务进口年均增长24%,占中国服务贸易进口总额的比重由6.9%上升到8.8%。中国保险服务贸易逆差逐年扩大,2000~2006年平均增长23.2%,是仅次于运输服务的第二大服务贸易逆差行业。
6.金融服务
2006年,由于中国金融服务进口涨幅较大,因而金融服务逆差增大,达7.5亿美元,比2005年扩大近52倍。其中,金融服务出口1.5亿美元,与2005年基本持平;进口8.9亿美元,是2005年的5.6倍。金融服务进口的快速增长主要源于中国境内机构境外上市增多,由此带来证券承销等服务费用的增加。2000~2006年,中国金融服务出口年均增长11.5%,但占中国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却有所下降;中国金融服务进口年均增长44.7%,占中国服务贸易进口总额的比重也由0.3%提高到0.9%。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2006年,中国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出口29.6亿美元,比2005年增长60.8%;进口17.4亿美元,比2005年增长7.2%;顺差规模也实现大幅增长,比2005年扩大4.5倍。2000~2006年,中国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出口年均增长42.3%,占中国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由0.3%提高到3.2%;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口年均增长36.8%,占中国服务贸易进口总额的比重由0.7%提高至1.7%。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许可费
2006年,中国专有权利使用和许可服务出口2.1亿美元,比2005年增长30.6%;进口66.3亿美元,比2005年增长24.7%。2000~2006年,中国专有权利使用和许可服务出口年均增长17.4%,占中国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有所下降;专有权利使用和许可服务进口年均增长31.5%,占中国服务贸易进口总额的比重由3.6%上升到6.6%。专有权利使用和许可服务长期存在逆差,且不断扩大,是中国服务贸易第三大逆差行业。
9.咨询服务
2006年,中国咨询服务进、出口均实现大幅增长,在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中的比重明显提高。其中,出口78.3亿美元,比2005年增长47.2%;进口83.9亿美元,比2005年增长35.7%。2000~2006年,中国咨询服务出口年均增长67.4%,占中国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由1.2%上升到8.6%;咨询服务进口年均增长53.6%,占中国服务贸易进口总额的比重由1.8%上升到4%。
二、关于中国服务贸易的主要承诺
鉴于我国服务业巨大的市场发展潜力和企业较弱的竞争力,欧美主要国家政府代表本国企业的利益,向我国政府谈判代表团提出了很高的市场开放要求,重点是要求我国开放欠发达的服务行业市场,尤其是基础电信、银行和保险以及分销服务等敏感行业。这些行业不仅需求巨大,而且利润丰厚,欧美企业在这些领域形成了绝对优势。因此,在欧美跨国公司向本国政府提出要求中国开放服务业市场时,其政府作为他们利益的代表者就会积极争取在对华谈判中向中国提出较高的开放市场要价。如果中国不做出令其满意的承诺,入世谈判就会遥遥无期。从这一点上讲,在入世谈判中要求我国承诺开放主要服务业市场,这是欧美的经济利益所在。
1994年9月13日,中国提出了正式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在这个承诺表中,中国共对14个国内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条件与资格做出了初步的承诺。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中国与各成员方继续就复关问题进行了谈判。中国的服务贸易减让表分别于1995年10月和1996年12月进行了两次修改。在谈判中,世贸组织各成员方首先要求中国改善整体的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件。这包括,要求中国尽快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出台《外国公司在华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而使外国投资者能够采用在其他各国普遍存在的“分公司”这一投资形式;要求提高市场准入的透明度,公布各种相关的法规,明确市场准入的条件,并根据公布的标准审批,减少审批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随意性。在具体的服务贸易部门方面,各成员方要求中国在银行、保险、证券、商业流通、电信等重点部门提出今后进一步开放的有吸引力的计划,并改善法律、会计、旅游等各个具体部门的市场准入机会。
逐步开放服务业市场,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原则。尤其是对于发展中国家,可以广泛参与,但有限承诺。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中,我国能否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参加,关系到我国的承诺水平和开放度。经过艰苦努力,我国政府坚持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世贸组织的原则立场,得到世贸组织和其他成员的理解。因此,我国在服务业市场对外开放的承诺中,可以有限承诺,逐步开放。逐步开放我国服务业市场,能够有效控制开放风险。我国政府对主要服务业的开放承诺,基本上是以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基础,采取分阶段、分服务部门开放,并采取了世贸组织许可的“数量控制”的方式,以避免因超出我国服务产业承受能力开放所带来的巨大冲击。
在中国政府和美国政府于1999年11月15日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达成的协议中,中国政府就开放服务市场做了如下承诺:
第一,在零售市场方面,向美国公司开放更多的分销权和售后服务。
第二,在专业服务方面向美国公司开放法律、会计、医疗等领域。
第三,在电信方面向美国开放电信市场,允许外商在电信领域持有49%的股权,并于两年后增至50%,并允许外商全面投资互联网市场。
第四,在银行业方面,中国入世2年后,外资银行可为中国企业办理人民币业务,5年后全面开放。
第五,在证券领域,允许外国金融公司在基金管理企业中持股33%,3年后增至49%;外国股票包销商可在合资承销公司中占33%股份。
整体上看,中国服务业开放的承诺水平较高。世界银行在关于各国对服务贸易所做承诺的一项研究中,分别考察了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1年内和过渡期结束后的中国服务业的开放状况。该项研究认为中国政府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对所有的服务部门至少都做出了局部的、关于境外消费、商业性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等类型的承诺;在跨境提供方面,对超过80%的服务部门做出了承诺,与其他的国家组相比较,中国的承诺较多,但是在商业存在方面仍然有较多的限制。在过渡期结束后,中国全部的市场准入承诺的平均数是57.4%,高于其他国家组在乌拉圭回合中的承诺(包括高收入国家组),市场准入承诺的平均比例,中国达到了38%,略高于高收入国家的36%,中国在国民待遇方面的承诺平均数和平均比例分别为57.4%和45%,高于其他国家组。
虽然中国对服务业各领域的开放都做了承诺,且承诺水平也比较高。但是,服务业各领域在对外开放的时间表和最终开放程度方面却并不完全一致。总的来看,由于中国在其他贸易方式方面开放程度较高,因而中国入世承诺主要集中在商业性存在这一方面。其中,中国对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在开放程度和开放速度方面的入世承诺在多数人的意料之外。以下我们简要介绍相关领域对外开放的时间进度和最终的对外开放程度。我国承诺在保留现行的、在我国从事服务业经营的外国公司的现有市场准入水平的前提下,逐步取消目前对广大服务业的绝大多数限制,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电信、旅游、分销服务、会计和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与商业和计算机相关的服务、电影和视听服务等。
(一)银行业
目前,我国对设立外国银行实行严格的地域和业务范围限制。外国银行可以在全国24个城市设立经营性机构;可经营外国客户的外汇业务,在上海浦东的少数外国银行可与他们的外国客户进行人民币业务;不得与我国客户进行外汇和人民币业务。我国政府在世贸承诺中对银行服务的六大项内容均做出了承诺,取消了国民待遇限制,对市场准入的限制也主要体现在商业性存在方面。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议承诺:
(1)外国银行可以在我国入世当年开展我国国内企业的外汇业务。
(2)在我国入世2年后与我国国内企业进行人民币业务;开展我国居民的外汇业务。
(3)外国银行可以在我国入世5年后与我国居民个人进行人民币业务。
(4)在指定的地域范围内,外国银行可以和我国国内银行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国民待遇)。
(5)在5年之内使外国银行获得充分的市场准入,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将在5年内取消。
(6)在我国入世后,外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向我国国内居民提供汽车消费贷款。
设立金融机构的条件为:允许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的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外国独资银行或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允许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超过200亿美元的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允许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的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中外合资财务公司;允许在中国营业3年、且在申请前连续2年盈利的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从事本币业务。
(二)保险业
对于跨境交付,除国际海运、航空、货运险和再保险以及大型商业险和再保险经纪业务外,其他领域不做承诺。对于境外消费,除保险经纪不做承诺外,其他领域未做限制。对于自然人流动,除跨行业的水平承诺外,其他方面未做承诺。针对商业存在,在市场准入方面,与银行业相比,我国对保险业和证券业的管制则较为严格。由于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而市场经济中的风险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保险业对于国民经济的重要程度不亚于银行业。目前我国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限制主要包括:一是准入对象仅限于经营历史30年以上、在我国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和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的外资公司;二是外资只能以分公司或合资公司的形式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且出资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三是保险业务开展对象仅限于境外企业、外商企业和外国个人;四是只开放上海和广州两地区,香港民安保险公司在深圳特区和海南省设立分公司有特殊原因,上述两地并未对外开放等。具体承诺如下:
(1)在企业设立形式方面:对外国非寿险公司,加入时,允许其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股比例可以达到51%;加入后2年内,允许其设立独资子公司。对外国寿险公司,加入时,允许其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股比例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对于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加入时,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股比例可以达到50%;加入后3年内,外资股比例不超过51%;加入后5年内,允许设立全资外资子公司。
(2)在地域方面: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提供服务;加入后2年内,允许它们在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等10个城市提供服务;加入后3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3)在业务范围方面:对外国非寿险公司来说,加入时,允许其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险保险;允许其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业务、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及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加入后2年内,允许其向中国和外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服务。对外国寿险公司来说,加入时,允许其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加入后3年内,允许其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对外国再保险公司来说,加入时,允许其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且没有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
中外直接保险公司目前向中国再保险公司进行20%分保的比例,在中国加入WTO时不变,此后每年降低5%,至4年内取消比例法定保险。但是,外资保险公司不允许经营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公共运输车辆和商业用车司机和承运人责任险等法定保险业务。
(三)证券业
至于证券业,目前国内较有影响的一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是中国建设银行与摩根士丹利于1995年根据在同年出台的《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类机构管理办法》成立的中国国际金融公司,其主营业务是从事投资银行业,在2001年年底才拿到A股经纪业务牌照,到目前为止,该公司的业务范围已涵盖人民币股票债券的承销、代理及自营买卖;基金的发起和管理;企业重组、购并顾问;项目融资及投资顾问等领域。此外,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于2001年11月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于6个月内在中国内地组建一家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的合资公司,在国内市场全面开展承销和经纪业务。但目前外国证券类机构在华只能设立代表处,不能设立分公司。外国证券类机构代表处的主要业务是通过中方代理机构参与国内的B股市场交易,参与H股、红筹股、N股的发行工作,以及参与中国政府和企业的对外举债业务。外国证券机构在华代表处可经申请成为沪深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我国向世贸组织承诺:
(1)允许少量的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按与我国公司相同的条件从事基金管理业务、证券发行业务和以外汇计价的证券交易,合资公司成立初期外方持股比例不得高于33%,3年后,这些合资公司的外方持股比例可提高到49%。
(2)当中国公司的业务扩展时,中外合资的证券公司也享受同样的业务扩展权。中外合资公司将被允许购买国内股票,经营国际股票和政府就企业发行的证券,外方持股比例不得高于33%。
(四)基础电信业
依据我国外商投资法规和行业指导目录,基础电信业不实行对外开放。中美协议签署后,我国政府首次向世贸组织承诺逐步开放基础电信市场,允许外商向基础电信行业投资,并加入《全球基础电信协议》。具体承诺如下:
(1)同意执行《全球基础电信协议》中关于支持公平竞争的管理原则,包括进入公共电信网的连接权和独立的管理权,允许外国供应商使用他们所选择的任何技术,提供电信服务。
(2)我国将在2年内逐步取消寻呼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的地域限制;在5年内取消移动电话和数据服务的地域限制;在6年之内取消国际和国内长途电话的地域限制。
(3)我国在入世2年后将允许外资在增值电信服务和寻呼服务业占50%的股份;5年之后在移动电话和数据服务业占49%的股份;6年之后在国际和国内长途电话服务业占49%的股份。
(五)旅游业
旅游业包括旅游饭店、宾馆的拥有和经营以及旅行社服务。此前,我国对旅行和其他与旅行相关的服务限制较多,外国公司被限制在11个地区开展业务,而且不能设立独资的旅行社。我国对旅游业的入世承诺是:
(1)允许外资以多数股权进入旅游饭店经营业,3年内可拥有饭店100%的股权。
(2)外国旅行社可提供所有系列的旅行代理服务,允许外国旅行社进入北京、上海、广州和西安等政府旅游胜地开展旅游代理业务。
(六)分销和相关服务
分销服务包含外贸经营权和国内市场的销售权。目前,我国仅在上海浦东和深圳进行中外合资的外贸经营业务试点;允许外国商业零售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零售服务。我国入世协议承诺:
(1)入世3年之内取消对外商的进出口权的限制。
(2)入世3年内开放分销服务市场,实现大部分产品包括进口商品在内的批发和零售服务的自由化。
(3)入世3~4年内开放与分销服务相关的后勤服务,如保养和维修、仓储、包装、广告、货运和航空快递服务等。
即中国政府承诺在烟草零售不开放的前提下,允许外商设立合营公司,从事书报杂志、药品、农药等产品以外所有产品的零售业务,并在5年内逐步取消上述限制。对合营公司的数量、地域、股权和企业设立方式方面的限制,也将在几年内逐步取消(但面积2万平米以上的百货店和30家店铺以上的连锁企业,仍必须由中方控股)。
在特许经营服务方面,中国政府承诺允许外国公司通过特许经营形式进行营销活动,3年内取消所有限制。在直销服务方面,中国政府承诺将在几年内同WTO成员磋商,制定有关直销的法规。在外商投资生产企业的分销服务方面,中国政府承诺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分销其在华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为其分销的产品提供全面的相关服务,包括售后服务。
中国政府还同意开放相关服务的整个后勤系列,包括存货管理、整批货物的集中、分类和分级、整批货物的拆包和拆零、送货服务、冷藏、存贮、仓储和泊车服务、促销、营销和广告、安装及包括维修和培训服务在内的售后服务。
(七)物流运输服务
1994年,中国政府就对有关国际海运和支持性服务的自由化做出了承诺。在2001年的最终协议中,对运输和辅助性服务的整个范围都做了承诺。陆路、铁路和主要的辅助性服务尤其是存贮、仓储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在加入之日起,就能够以合资的方式进入,到2007年将完全自由化。但是对于航空运输的实质性权利被排除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外,只允许以合资的方式建立航空器的维修企业,且中方应处于控股地位,对内河水运的商业存在方式也未作承诺。
我国海运服务在原有的开放基础上,做出了进一步的承诺:
(1)运输(国际海运):承诺开放国际客运和货运服务(不包括沿海和内河)。外商可以在华设立注册合资公司,经营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队,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合营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须由中方指定。
内水运输:允许外商在对外籍船舶开放的港口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
(2)港口:基于合理的和非歧视性的条件,向国际海运服务者提供:引航服务,拖带服务,食品、燃料和淡水供应服务,垃圾收集和污水处理服务,驻港船长服务,驻航设备服务,包括通讯、水和电供给等船舶运营必需的岸基服务,紧急维修设施服务,锚地、泊位和锚泊服务。
(3)装卸和报关:承诺外资以合资形式从事海运货物装卸服务和报关服务。
(4)集装箱和堆场:外资可以合资方式经营集装箱站和堆场服务。
(5)船舶代理:允许外国公司以合资方式经营船舶代理服务。
(6)仓储:加入世贸组织之时,外商只能以合资经营的形式从事仓储服务,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从2001年1月1日起,允许外商控股;2003年1月1日起,没有限制,允许外资设立独资公司。
(八)经济鉴证类
经济鉴证类服务业范围较广,业务不同,行业准入要求不尽一致,入世的承诺也不同。这里主要介绍两个主要行业入世承诺的内容。
1.会计、审计和簿记类服务
在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方面,没有限制;在商业存在方面,承诺可以设立合伙或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但合伙人必须是中国主管机关批准的注册会计师;对于自然人流动方面,除水平承诺中的内容外,不做承诺。在国民待遇限制方面,基本上没有限制。此外,允许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结成联合所;承诺自加入WTO时起,在对通过中国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外国人发放执业许可方面,给予国民待遇等。在自然人流动方面,没有实质性的限制,中国将简化境外专业人士进入中国执业手续,特别是允许中外合作所的外籍注册会计师直接到中国境内执业。
2.法律服务
对于法律服务,中国在境外交付和境外消费没有限制。在市场准入方面,中国政府承诺入世后,外国律师事务所可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19个城市以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代表处可从事营利性活动;驻华代表处的数量不少于截止中国加入之日已设立的数量;一个外国律师事务所可设立一个驻华代表处。上述地域限制和数量限制将在入世后1年内取消。但在入世承诺中,中国政府对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在华代表处的业务范围做了限定。在国民待遇限制方面,规定代表处代表在华居留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代表处不得雇佣中国国家注册律师。
(九)视听服务
包括音像产品的销售服务和电影放映服务。此前我国政府严格限制外商对录音带、录像带、电影、书籍和杂志的销售,并且不允许外国人拥有、建造和经营电影院。在中美协议中我国政府承诺:
(1)允许外国公司拥有49%的股份,经销音像产品。
(2)在加入世贸组织后的3年内,在利益分享的基础上,扩大每年从国外进口的影片数量。
(3)外国公司可以建设、更新、拥有并经营电影院的多数所有权。
(十)教育
对教育服务的四种活动方式,即提供远程教育服务,鼓励出国留学,提倡海外办学,鼓励专业人才流动,中国政府都做了承诺,但承诺比较有限。在服务领域方面,中国政府承诺允许外方在初等(学前教育)、中等(非义务教育阶段)、高等、成人教育及其他教育等5个项目上为中国提供教育服务,但不承诺允许外方在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的教育和义务教育项目上为中国提供服务。在教育服务提供方式上,对跨境交付的教育服务未做承诺;对境外教育消费未做任何限制;允许商业存在,但只允许中外合作办学,且在国民待遇方面有限制;对自然人流动,承诺具有一定资格的境外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应中国学校或教育机构聘用或邀请,可以来中国提供教育服务。教育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十一)医疗服务
中国政府承诺开放牙医和医疗服务两个部门。对于这两个部门的开放,中国政府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费以及国民待遇方面没有做限制,但在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方面做了限制。中国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院和诊所,且允许外方控股,但中国将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实施数量限制。同时中国不承诺外国医疗企业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允许国内、外医疗机构在诸如政府补贴、税收等方面享有不同待遇,并要求合营医院或诊所中,医生和医务人员的大多数为中国公民。允许具有本国颁发的专业证书的外国医生,在获得中国卫生部许可后,在中国提供短期医疗服务。中国政府还承诺保护医疗卫生领域内的各种知识产权。医疗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定价。
总体而言,中国对服务贸易进行深入和广泛的开放是基于中国国情出发的,中国的服务业在加入WTO之前,已经实行了相当程度的开放,中国的服务业已经在改革的开放中获得了发展,增强了竞争力;中国服务业的开放是在中国的制造业实行开放之后进行的,中国的制造产业的竞争力已经大大加强,客观上也要求服务业的开放,因此是中国经济全面开放的关键一环,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此外,中国服务业的开放是在中国服务业短缺状况下的开放,其开放将促进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和中国消费者福利的进一步提高。
三、入世对服务业的整体影响
国际服务的发展将在21世纪成为国际贸易中引人注目的崭新领域。《服务贸易总协定》所确立的有关服务贸易的一系列基本规定,为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创制了共同遵守的国际准则,对促进世界服务贸易的发展和增进公民的社会福利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由于现代服务贸易在知识经济时代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中国要在21世纪获得更大发展,就应当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这个世界性的多边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对发展中国家有利方面的规定,把握机遇,迎接挑战,采取各种措施以促进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当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无疑将会对国内经济各行各业产生巨大而深刻的影响。短期看,由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将依照承诺,大幅降低关税、逐步开放或扩大市场准入,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因此,它将对我国目前仍实行高关税保护的行业如汽车、农业、石油炼制行业、化纤业、化学制药行业;尤其是市场开放程度低服务业包括银行、金融信息、保险、证券等行业;技术发展水平落后的信息行业、医药行业等造成较大冲击,有可能导致行业内部分企业陷入经营困境。但是从长远看,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将有利于我国企业通过竞争来学习、吸收跨国企业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加快自身治理机制的转换和业务的创新,从而从整体上促进中国产业结构的加速升级换代和企业经济活动的国际化,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可见,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实质是一把双刃剑,它既给中国企业带来空前的竞争压力,但同样也给予他们更广阔的施展舞台。
(一)入世给中国服务业发展带来的机遇
加入世贸组织,我国服务业市场将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这将对我国服务业的改革与发展带来深刻的影响。过去封闭和垄断经营的行业将走向市场化,国内外对服务业的投资增加,将促进服务业的全面增长,从而增加服务业就业,拉动服务消费,促进服务业较快增长。
第一,服务贸易自由化将使中国具有相对比较优势的某些劳动、技术密集型服务获得更多出口的机会,亦可通过开放中国服务市场来换取发达国家对中国占优势的制造业出口的进一步开放,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开辟一条新的途径。有条件地开放国内服务业,尤其是我国具有相对优势的劳动密集型服务业,有利于缓解我国的就业压力,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相对丰富等优势。
第二,有助于推动中国服务贸易的市场化进程。中国服务贸易发展长期落后主要是由于技术力量缺乏、长期的政府不合理干预及缺乏发展这些行业所必需的巨额资金等原因造成的。外国服务业的适当进入,可以提供发展这些行业所必需的资金、技术,并引入竞争机制,竞争效应会使中国的服务部门学到更多的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方法,从而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促进中国服务业的市场化,提高中国服务业的总体水平。我们以保险业为例,保险业开放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承诺开放服务业最主要的内容之一。
此外,入世以后我国服务业市场在对外开放的同时,还将对国内企业开放,过去由极少数国有企业垄断或半垄断经营的行业将走向市场化,由市场调配服务资源。这样,符合条件的国内企业投资机会大量增加,与外国公司合资经营或国内企业独资经营进入类似于电信、外贸、金融等行业。
第三,有利于我国服务业更好地吸引外资。伴随我国利用外资政策的调整,服务行业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我国服务行业利用外资的总量也在不断增加。此外,由于我国服务业基础落后,外国服务业企业进入我国市场之后,在技术、研发、管理、经营的理念和方向、营销手段以及服务态度方面,都对国内服务企业发挥了示范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服务行业的经营管理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与国际先进水准之间的距离逐渐缩小,尤其是饭店管理、商业零售等行业,进步更是突出,不能不说与外国服务业企业的先进示范作用有着密切的关系。
第四,有条件地开放国内服务市场可以引进竞争机制,有效地利用外国资源(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从而缩短我国服务业换代周期,更快地向现代服务体系过渡。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应用程度的提高,发达国家服务业已经打破了传统的定义和范畴,尤其是银行、保险、证券、电信和医疗等诸多行业的技术含量大幅度提高,新兴的服务产品层出不穷。我国服务业市场对外开放以后,国际服务业跨国公司和银行为我国许多行业提供了新兴的服务产品,填补了我国服务业一些领域的空白。例如增值电信中的国际互联网服务、远程教育和医疗服务等。有条件地开放国内服务业,通过引进我国目前薄弱和亟待解决发展的服务部门,并使其在起步阶段就依照国际规范做法发展,有利于改善我国经济的协调和稳定发展。伴随着世贸组织服务贸易规范化的进程,我国服务业市场在对外开放的同时,也将走向规范化。服务贸易自由化将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有助于中国的服务业纳入国际经济秩序之中,尽早摆脱封闭落后的处境,在越来越广泛的经济交往中健康成长。
第五,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可以享受到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的发达国家提供的技术援助。目前我国的服务业不仅发育程度低,而且发展极不平衡,服务业还存在技术水平低、管理落后和福利化严重等现象,加入《服务贸易总协定》将在这些方面得到支持,缩短改善技术水平所需的周期时间,尽快地发展服务业。
(二)入世给中国服务业发展带来的挑战
在服务贸易自由化会给中国服务贸易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要看到开放服务业也将给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带来一系列压力和挑战:
第一,法律和体制适应的挑战。《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为目标,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就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来运作,而我国在服务贸易方面采取政府补贴保护服务的出口、指令性规定进口限额和市场准入等计划经济的基本手段,这种过度保护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和法律、政策已经不能适应通用的市场经济做法。加入《服务贸易总协定》将促使我国以国际市场经济规则为参照系,加快构建完善的服务贸易体制和相关的法律、规范。
第二,对国内市场的挑战。服务贸易自由化乃大势所趋,我国将不得不逐步开放国内市场。由于服务业的产品具有无形性和不可储存性,生产和消费同时进行等特点,服务业的国际化经营主要依靠的是国际直接投资的形式而不是国际商品的贸易形式。因此,开放国内服务市场必将导致直接投资形式和大量国外法人实体的进入,尤其是影响国家主权和安全较大的金融、电信技术、通讯、技术服务等直接投资的进入。国内服务业市场对外开放,外国服务企业必然要占领部分市场份额。原来完全由国内企业控制的部分服务行业的垄断经营被打破。在银行、保险、基础电信等行业,无论外商以合资经营还是独资方式,几乎所有的国际最大服务业企业都会云集中国市场。在增加我国服务业投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同时,外商占有市场的一席之地是不可避免的。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有明显的优势,而中国在上述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低,基础落后,而且长期出现服务贸易逆差。这些行业如不加快速度发展又不进行适当的保护,则很可能会恶化中国服务贸易逆差状况,并且有可能造成中国对发达国家的高新服务产品的进口依赖。
第三,竞争力的挑战。我国服务业无论从数量上还是结构上说都不合理,而且竞争力相当差,许多现代服务业尚处于空缺或初步发展阶段,缺乏国际竞争力,即使是旅游、对外工程承包等我国具有相对优势的服务业,也多以粗放型经营居多,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如果不提高服务业的竞争能力,我国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将难以立身。
第四,营销观念与管理经验滞后的挑战。我国服务业长期以来市场化、社会化程度低,服务营销与管理的技术、方式落后,是导致我国服务业发展缓慢、竞争能力差的重要原因之一。如何完善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综合运用计算机、通讯网络等高科技,建立一套完整体系,是我国当前服务贸易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五,人才外流。经济全球化是以跨国公司的属地化经营为基础的。属地化经营就是外资企业按照东道国的法律、法规进行运营,并按照节约成本的原则配置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因此,入世后,外国服务业企业增加在我国投资的同时,会以优越的收入待遇和良好的事业发展前景吸引国内同行业人才,尤其是国有企业的专业人才。这是我国入世后,国有企业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之一。
总之,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服务行业而言既是机遇,更是挑战。为使“入世”这把双刃剑对中国经济发挥更大的正面作用,中国服务业企业需要积极适应“入世”后的新情况、新环境,在调整产业结构、提高服务质量、改革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加大技术创新力度等方面狠下工夫,切切实实增强服务的国际竞争力,全力占领和拓展国际市场,争取利用不长的过渡期使产业的竞争力达到能够与国外大公司抗衡自保的水平。同时,我国政府应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例外条款、国际惯例、幼稚工业保护等原则和惯例提供的优惠条件,尽快制定有关法规,保护自己的市场和产业,维护企业和国家利益。
四、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对策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了“到2010年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达到4000亿美元”的发展目标。2005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为1571亿美元,这意味着我国“十一五”期间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年均增长需达到20%以上。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扩大服务贸易出口,不断提高服务贸易在全国外贸总额中的比重,兼顾服务贸易总量增长与收支平衡。
1.继续加强服务贸易发展的统筹协调,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管理体系。服务贸易涉及金融、保险、电信等诸多服务业部门,服务贸易要发展,就必须强调整体协调。我们将推动继续完善各部门密切配合、中央和地方互动、政府和企业紧密联系的全国服务贸易协调管理机制。通过加强宏观规划、调查统计、市场促进、政策协调、对外谈判等工作,将使政府管理更加务实、高效。
2.积极推进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发展,形成有竞争力的产业体系。选择重点服务行业部门进行出口促进,是中国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调整的需要,是适应世界经济和贸易发展格局、抓住国际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机遇期、提升中国综合竞争力的需要。服务贸易包括许多分支部门,情况不同,问题复杂。要综合全球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国际市场需求前景、中国服务贸易出口的部门发展潜力以及对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等多种因素,按照“重点促进”、“深入挖掘”和“特别关注”三个层次,针对运输、文化、软件外包等领域着重开展出口促进工作。
3.研究制定鼓励服务贸易发展政策,完善服务贸易的政策法规体系。提出促进中国服务出口的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明确中国对外贸易要实现从偏重货物贸易转向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协调发展。要完善服务贸易的立法,建立和完善符合国际规则的服务业和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体系,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服务业标准化体系。
4.研究服务贸易发展规律,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贸易促进体系。要把握服务贸易不同于传统货物贸易的特点,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开展工作。要搭建服务贸易出口促进平台:充分利用国内广交会、厦洽会、文博会等平台,增加服务贸易交易的内容。组织服务外包企业在美国等服务外包发包地参加服务外包展览,为企业创造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机会。与国际组织和国际知名的中介机构建立联系,把中国有优势的服务贸易企业推向国际市场。要培育以企业为主体的服务贸易行业协会: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企业自发组建中国服务贸易行业协会,积极为中国服务贸易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5.研究加大服务贸易领域开放力度的方法,提高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竞争力。要根据服务贸易自身的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通过有序开放,不断提高产业素质和整体竞争力,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6.实施服务贸易品牌战略,加快培育服务贸易龙头企业。要把扶持服务贸易自主出口品牌作为商务部实施品牌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要发展优势品牌,打造一批主业突出、具有核心竞争力、能够发挥龙头骨干作用和参与国际竞争的服务企业和企业集团。全面研究规划现有服务出口品牌,从中确定一批有影响、有发展潜力的品牌,在市场开拓、跨国经营、信息服务等环节予以重点扶持,逐步做大做强“中国服务”。
7.加强对地方服务贸易工作的指导,促进服务贸易区域协调发展。我们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发展服务贸易中的作用。中国的上海、江苏、广东、北京等地的服务贸易已达到了相当的水平,可以根据中国不同地区服务贸易的特点和行业优势,以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地区和中西部大城市为重点,建设若干个国家级服务贸易示范区,培育中国服务贸易的增长带。定期组织示范区交流经验、相互观摩,对示范区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发展服务贸易中的作用,鼓励地方政府为示范区企业提供政策支持。通过示范区的示范、窗口和辐射作用,引导促进中国服务贸易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