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近代中国社会变迁专题研究
32072800000053

第53章 民国时期家庭关系的变化(1)

孙利霞[837]

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剧烈的变动,家庭亦然。本文以近代家庭关系的变化作对象,就变化的表现、变化的原因进行分析,得出结论,以期反映当时的社会风气和社会变动。

一、变化的表现

在传统家庭中,家庭成员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父子关系、母子关系、兄弟姊妹关系、夫妻关系、妯娌关系。在这些关系中起主要的、决定性作用的是以男权和父权为基础的纵向的父子关系。父子关系中的“父”与“子”又是以“父”为绝对权威,其地位不可动摇。除此之外的其他关系都须从属于这一对关系,否则即被视为“大逆不道”。这种家庭关系从中国传统的父系传承的家谱里可以很明显地看出。

近代家庭关系最明显的变化莫过于父子关系被迫让位于横向的夫妻关系。父子关系作为传统家庭的主导关系是与封建社会的伦理纲常和等级制相适应的,随着父权的旁落,家庭生活由家长主导的色彩逐渐淡化,而男女双方做主的明显增多。

二、变化的原因

1.家长制及以“孝”为核心的伦理观受到了猛烈的冲击。

传统家庭必有一大家长,其在家中的地位和权威不可动摇,所谓“孝”就是要求绝对的服从家长,表现在婚姻大事上,要听从父母之命。这种“孝”并非单个家长的要求,而是社会的要求,整个封建社会从官方到民间对“孝子”(无论男女)的颂扬是不遗余力的,而对“不孝之子”的惩罚是十分严厉的。

不过,到了近代,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一些受到西方思想影响的学者开始对家长制进行批判,太平天国、戊戌变法、辛亥革命都对传统家庭制度进行了思想和实践上的冲击。在新文化运动中,对传统家庭制度的批判更趋深化。吴贯因发表了《改良家族制度论》,吴虞发表了《家族制度为专制主义根据论》,陈独秀、李大钊、鲁迅、胡适等一批新文化运动健将也纷纷撰文。李大钊说:“中国现代的社会,万恶之原,都在家族制度。”[838]这些宣传使社会上掀起了反对封建家庭的浪潮,甚至有激进者要求“毁家”、“灭家”、“去姓”。1919年,长沙女青年赵五贞为反抗父母包办婚姻而自杀[839],这一事件引起社会上极大的震动,成为青年人为追求婚恋自由反抗父权的典型代表。

2.男权独大、女性无独立的人格及地位的状况开始改变。

家庭中男性的地位是与“父权”和“夫权”联系在一起的,从“为人子”到“为人夫”、“为人父”之后,其地位显著上升,而女性则不然。女性(如母亲)所获得的地位并不来自于自身,而是来自于对男性依附。夫妻关系不仅比不上父子关系,还比不上弟兄关系,所谓“弟兄如手足、夫妻如衣服”。

到了近代,妇女的解放程度成为国家进步与否的象征。受益于此,到了民国时期,中国妇女的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

在法律层面上,1912年,同盟会的新会章提出了普及义务教育,主张男女平等;1924年,《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写上了“于法律上、经济上、教育上、社会上确认男女平等之原则,促进女权之发展”;1926年,国民党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规定在法律上和行政上实行男女平等[840];1939年的《中华民国民法》正式把男女平等列入法律,肯定女儿同儿子一样具有继承权,并体现了婚姻自由(包括结婚和离婚)、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同时,在革命根据地,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第9条)。西方世界要到1970年代,建立起所谓“无过错离婚”(no fault divorce),方才采纳了如此由单方提出便即离婚的法律。[841]这些规定在理论上是十分进步的了,从法律上保证了女性的地位和权利。

在政府的支持下,中国妇女解放运动在各方面展开。1912年有10名妇女当选为广东省临时议会议员,开了民国女性参政的先河;职业女性无论是就业领域还是就业人数都有了质的飞跃;到1920年,北京大学首招女生。据不完全统计,到1922年各大学共收女生122人,到1923年突破800人,此后人数逐年上升。[842]

妇女地位的提高与自主意识的觉醒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在婚姻和家庭态度上的变化。在1920年代对中国知识女性进行的婚姻状况的调查中,40名已婚者中自订婚姻者占35%;已订未婚者中自订的比例更高,占50%;而120名未订婚者中有75人愿意自主,占62.5%。[843]这说明知识青年中倾向于婚姻自主的比例是相当大的。再根据《社会学杂志》1922~1923年的调查,社会对多妻制大多持否定态度。在被调查的841人中有734人坚决反对多妻制,占总数的87%。[844]可见法定的一夫一妻制已得到了绝大多数人的认同。

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所以在民国时期出现了极具现代色彩的离婚现象,并且很多离婚是由女性提出的。据潘光旦的调查,离婚观念已为绝大多数人所接受,在317位被调查者中有83.16%反对“婚姻一经成约即不宜解散”的观点,298人赞同“双方同意,即可解除婚约”,占总数的94%。[845]离婚现象的出现,特别是女性主动提出离婚,这是对传统婚姻家庭制度和父权、夫权的一个极大挑战。

3.祖先崇拜色彩的淡化。

由于普遍的神灵崇拜,人们相信逝去的祖先仍然在暗中关注着自己的子孙后代,所以传统家庭里每家都有祖宗神位或祠堂,每日都要例行拜祭。这是维护孝道的重要手段。《孟子·离娄》篇讲:“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十三经注疏》为“不娶无子,绝先祖祀,三不孝也”。所以,婚姻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传宗接代。

晚清以来,科学思想的传播使普遍的神灵崇拜受到置疑,祖先的位置渐渐从现实的家庭生活中淡化,祖先对个人的约束作用在减弱,这使得家庭传统出现了裂痕,从而带来了孝道观念的变化。结婚生子不再是为了尽孝而必须完成的任务,婚姻家庭的目的转变为满足男女双方的情感需求。而夫妻关系能取代父子关系在家庭中的主导地位也正是因为男女双方的婚姻是建立在情感的基础之上,而这种情感对双方,特别是男性来讲,是重要和有意义的。

4.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解体。

由于受制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传统家庭承担着重要的生产功能。其中男性劳动力在家庭经济体系中发挥着主要作用,这就决定了男女的不同地位。又由于自然经济的脆弱性,要求家庭成员必须共同努力,才能维持家庭的生存和发展。所以,传统婚姻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增强家庭实力的重要手段。在婚姻中,首先和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大家庭的利益而非夫妻

关系。

当家庭的经济功能社会化以后,男性劳动力在家庭中的地位动摇了。民国时期,职业女性大大增多,据1930年工商部统计,江、浙、皖、赣、鄂、鲁、桂、闽九省28市女工共有37万多,占全部工人总数46.4%。[846]此外,教育界、医药界、商界、政界、新闻界、律师界、服务业等都出现了女性的身影。

女性在经济上的独立,提高了其在家庭中的地位。妻子对丈夫及其家庭的依赖性大为减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庭生计的状况日益增多,妇女因此在家庭中可以真正与丈夫平权。

三、结论及分析

家庭关系在父子关系与夫妻关系何者为主导的较量中曲折发展,后者取代前者是个缓慢而充满反复的过程。近来,社会上有一个热衷的话题,即城市出身的女性与农村出身的男性结婚后产生的家庭矛盾问题。事实上,这些矛盾的根源就在于,是遵循传统家庭里父子关系(在现代,演变为父母与儿子的关系)主导原则,还是遵循现代家庭里的夫妻关系主导原则。

所以,本文中提到的民国时期的变化,只是一个大时代背景下出现的新鲜事物。相对于中国的泱泱人口而言,有这些新举动的只是少数派。它局限在大中城市,特别是新式的知识分子阶层,辐射到与之相关的周边人群,远未达到基层。

在当时,法律上的规定与实际相脱离的事实已被默认。无论是国民政府的民法还是苏维埃政权的条例,在实行的过程中都无可奈何接受了事实上的违法行为,并做出了妥协。国民政府的新法律主要限于城市,农村仍旧;新式条文与现实运作并行。而苏维埃政权的条例在后来的修改中对离婚作了限制,由无条件离婚改为有若干情形才准予离婚。这样的妥协是符合中国当时实际的。

民国时期,对于家庭关系有很多种不同的看法,也有很多种不同的实践。那是个观念纷繁复杂的时代,在争辩的过程中,既有男女平等、取消婚姻的主张,也不乏“妇女回家”的声音,这种争辩一直延续到现在。这说明,在中国,女性与家庭的关系、夫与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问题至今仍未形成共同的看法,所以这一论题也具有现实的意义。

论民国时期四川省的土匪问题

伍福莲[847]

民国时期的土匪不仅人数众多,而且几乎遍布全国。四川的匪患自清代就一直是困扰清政府的严重的社会问题。到了民国年间,特别是20世纪20~30年代,土匪蜂拥而起,遍布全省各地。1918年3月~7月的短短的几个月之中,四川的崇宁、大足、高县、酉阳、纳溪五县被土匪占据围困或遭其劫掠,而高县县城竟被土匪占据了达四个月之久。848在1923年一年内,四川的一些县份如广汉、隆昌等县因匪势猖獗,被称为“匪世界”或“匪县”,川东各县如长寿、璧山、永州、忠州、丰都、涪县、万县等,则号为“匪区者也”。泸州县城也遭破坏蹂躏,甚至在省会成都都有土匪的活动。[849]这些土匪无论大小大都持有武器,有的甚至还拥有根据地,在一些偏僻的乡镇左右地方政权,形成“官匪一家”的政治局面,以至于有人发出“今日四川之地,道路之间,何地无匪,何时无匪”[850]和“居民无一家一户能得一夜安眠,行人无一天一地能得安全”[851]的惊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