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组织机构上,县赈务分会相应地设立事务、执行、监察三股。股下设组。其中,事务股分设文书、会计、庶务三组;执行股分设调查、放赈、采运三组;监察股分设视察、审计二组。每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干事若干人。各股所办事务,与省赈务会各处所办事务基本一致。同时规定:
分会直辖于省赈务会。凡有向外宣传或报告事项,须经省赈务会核转。[834]
此一规定表明,县赈务分会实际应属省赈务会在地方各县从事灾荒救济事务的派出机构。
对于各县成立县赈务分会的情况,我们以平越县(今贵州省福泉市)为例来说明之。平越县在1930年7月11日成立县赈务分会之后,该县县长饶存厚特将其成立过程和赈务分会的组织机构及其构成人员向贵州省赈务会作了详细汇报。其具体人员与组织构成情况如下:
1.主席1人,由该县县长饶存厚担任。
2.常务委员7人,其中既有县政府的官员,也有学校教育部门的人员,同时还有地方公正之士绅。分别是:饶存厚(本县县长)、刘景山(征收局长)、范子文(行政科长)、刘文钦(教育局长)、刘子刚(保卫团总)、刘宗甫(学校校长)、胡庆山(公正绅士)。
3.县赈务分会由三股组成:事务股、执行股和监察股。其中,(1)事务股设股长1人,由文书组、会计组、庶务组三组组成。三组当中分别设正副主任1人,干事各2人。(2)执行股设股长1人,由调查组、放赈组、采运组三组组成。三组当中亦设正副主任各1人,干事若干人。(3)监察股设股长1人,由视察组、审计组两组组成。二组当中分别设正副主任各1人,干事1到2人。[835]
平越县县赈务分会在其组织机构的设置上与1930年年初贵州省赈务会所颁布的《贵州省县赈务分会组织条例》当中的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相一致。完整的组织机构为该县赈务活动的开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
在办事细则上,由省赈务会颁布制定了《贵州省各县赈务分会办事细则》,对各股的工作职责作了详细规定。办事内容同省赈务会的办事细则总体上是一致的。但在有些规定上仍存在着一些细微的差别。譬如:县赈务分会的奖励尽管也是分为三种,但对比省赈务会的规定,二者的内容并非完全一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省赈务会所规定的奖励类型分别为:“记功、奖金和保荐”;县赈务分会的奖励类型则是:“奖章、匾额和嘉奖。”相比之下,省赈务会的奖励力度要大于县赈务分会的奖励力度。就惩罚而言,省赈务会规定的惩罚是:“记过与斥退”;县赈务分会的惩罚是:“斥退与惩办”。相比之下,省赈务会的惩罚力度要轻于县赈务分会的惩罚力度。[836]
后来,随着中央政府政策的变化,贵州省赈务会根据国民政府的要求,将赈务组织机构中的事务、执行、监察三处改为总务、筹赈、审核三组。与此相适应,各县赈务分会也将组织机构中的事务、执行、监察三股改为总务、筹赈、审核三组。原股下所设的各组则改为股。县赈务分会组织机构内部名称上虽然发生了细微变化,但各机构所承办的具体事务与办事程序基本与名称变化之前雷同。
三、从组织章程与办事规则看贵州省赈务会的基本特点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贵州省赈务会,不管是省级层面,亦或县属层面,其组织章程与办事规则体现出这样几个方面的特点:
特点之一:赈务的组织机构健全。初成立的贵州省赈务会由事务、执行、监察三处组成。每处下设若干组。其中,事务处与执行处分别由三个组组成。具体为:事务处分设文书组、会计组、庶务组;执行处分设调查组、放赈组、采运组。而监察处则分设三个组:视查组和审计组。后来根据国民政府中央规定,又将原设置的事务、执行、监察三处名称变更为总务、筹赈、审核三组,三组之下的组织机构相应地以“某某股”相称。这样,在贵州全省组建了一个系统比较完备的赈务官方机构。在这一机构中,包括顾问人员、领导层面、办事层面的人员和本会会员在内,一共有一百余人从事与赈务相关的工作。在县级赈务分会中,参照省赈务会的组织系统,起初同样设立事务、执行、监察三股,后也变更为总务、筹赈、审核三组,组以下所设机构亦以“某某股”相称。县级赈务机构主要承担本县所发生的灾荒救济事务。变更后的赈务机构,从省赈务会到各县赈务分会,在名称上更趋一致。
特点之二:赈务属于地方行政事务的重要范畴。行政事务纷繁复杂,涉及地方工作的方方面面。在这种情况下,贵州省赈务会及其赈务分会的组织章程明确规定,在省级层面,由省长兼任省赈务会主席;在县级层面,则由县长兼任县赈务分会主席。与此相对应的是,赈务会其他组织机构负责人则由省政府、县政府相关的处长、科长或地方有影响力的人物兼任。
特点之三:注重依章办事,以制度约束办赈人员的行为。赈务活动的主要对象在人。而赈务活动的开展同样离不开人的推动作用。对此,为防范赈务过程中失范行为的发生,省赈务会统一制定了赈务委员会办事规则,对不同部门,不同人员的赈务行为作了详细规定。各县赈务分会亦参照省赈务会制定的办事规则,制定了本县赈务分会的办事规程。
特点之四:注重监察与审计工作。由于赈务活动涉及财与物的募集与分配的问题,因此,省赈务会及县赈务分会从成立的第一天起,就将监察与审计工作纳入到赈务会的工作职能之中。根据政治学的基本原则,权力必须予以监督。否则,容易滋生腐败。其中,尤其在涉及财与物等敏感问题时,更要强化监督与审计。因此,在赈务会的组织机构中,监察组属于赈务会重要组成机构。
特点之五:权责清晰,注重奖惩。在赈务会的办事规则中,将奖惩制度作为赈务会的重要办事规则之一。奖惩制度的建立,对办赈人员而言,既是动力,也是压力。一方面,它可鼓励办赈人员积极办赈,提高办赈效率;另一方面,对于那种办赈不力,甚至在办赈过程中徇私舞弊,损公肥私的人,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四、几点启示
赈务活动是国民政府1927年成立之后的一项重要社会活动。这一活动的开展,有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对于贵州省赈务会及各县赈务分会来讲,也是如此。规章制度制定了,并不能保证规章制度就能完美无缺地执行。从现存的档案史料来看,在贵州省赈务会及各县赈务分会的办赈活动过程中,贪腐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直接影响到赈务活动所应有的效率。它说明,规章制定出来了,执行是关键。如果不能很好地执行,规章制度将成为一纸空文。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从中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启示之一: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度。在每一年度,各类自然灾害时有发生。尤其在有些地方,那种靠天吃饭的现象,亦然没有完全改变。由此,为了社会稳定的需要,也为了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救灾工作始终不能放弃。因此,组织建立专门的社会赈务机构必不可少。让赈务机构在灾害救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启示之二:灾害救济工作是各级政府部门重要的工作内容。然而,一旦灾害发生,特别是每当重大灾难发生时,仅仅依靠政府的职能还远远不够,还必须发挥社会在赈济工作中的重大作用。因此,政府应当搞好对民众的灾难意识教育。要有“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灾难发生时,每一个健全的人都应成为救灾的生力军。
启示之三:重视普法工作,提高办赈人员的法律意识。赈务工作是一项系统性比较强的工作,也是一项直接面对金钱与物质的工作。对于办赈人员而言,应经受得起金钱与物质上的诱惑,抛弃私心杂念,秉公办事,让每一个受难人员得到平等救济。为此,应提高办赈人员的法律意识、规章意识。依法办赈,依章行事。
启示之四:强化审计工作,确保救济经费与物质落实到灾民的手中。人类历史发展到今天,贪腐现象依然没有从根本上根除。有的人为了一己之私利,不惜拿自已的生命开玩笑,铤而走险。它说明反腐工作的复杂性与艰巨性、长期性。面对这种现状,当大量救灾经费与物质聚集到某一个部门或单位,甚至少数人的手中时,极易滋生贪腐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强化审计工作。做到救济与审计同行,将贪腐现象扼杀于萌芽之中。
启示之五:奖惩分明,提高办赈效率。当灾难发生时,时间就是生命。救灾越迅速,生命的存活率就越高,损失就越少。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制定相应的奖惩规章,以提高办赈效率。对于办赈积极,救灾效率高的人员,应予以奖励。对于办赈效率低,甚至挪用救灾资金与物质的人员,应予以严惩。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赈济的效率,才能赢得灾民的信赖,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