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经济热点前沿第6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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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资产证券化的研究

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兴起于美国的一种融资机制的创新,它对于改变世界金融资源的配置、促进各国金融改革和金融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自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来,资产证券化受到种种非议,我国尚处在试行过程中的资产证券化也遭到人们的质疑。此次金融危机是由次级贷款的证券化所引发的,资产证券化原本是为分散风险而创造的金融工具,但却引发了百年不遇的金融危机。中国如何汲取金融危机的经验和教训,选择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路径,成为资本市场理论探讨的一个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进程的评价

从宏观角度来看,周茂青认为:资产证券化本身并没有好坏之分,其作用的发挥取决于使用方法。在美国,正是由于资产证券化的过快、过滥发展才导致了这场危机。我国资产证券化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截至2006年12月底,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规模达451亿元。增长虽然很快,但与庞大的金融资产总额相比还是微不足道。因此,我们应该在总结吸取美国次贷危机教训的基础上,有条不紊地继续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他认为,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进程中的缺陷体现在:(1)目前我国境内资产证券化都采用信托模式。与公司模式相比,信托模式存在明显劣势:第一,交易成本高——信托模式通常适合于同一发起人的同一类大额资产的证券化,难以将多个发起人的资产纳入一个信托,不利于通过构建大规模资产池来摊薄发行费用;第二,不能支持用资产证券化方式预先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信托无效,即信托财产必须是已经存在的财产。因此,在基础设施项目完成之前,无法通过SPT模式实现未来该设施收费的证券化融资。(2)目前,国内第三方信用评级市场尚不完善,如违约历史资料匮乏,评级技术和方法尚在探索实践,试点的证券化产品也仅有一个评级,信息不对称引致投资者难以正确判断投资风险。(3)目前,由于受到分业监管体制的限制,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现在主要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银行系统内展开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证券化”,另一部分是证券系统展开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这两部分资产证券化产品各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审批,在不同的市场流通,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这种人为割裂的市场监管体系极易产生监管盲点,造成监管缺失从而诱发风险。

从微观操作层面来看,宋宸刚认为:目前我国金融业中无论是发起人还是投资者都对CLO(现金流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结构要求、法律要求、现金流动态、相关性分析和定价等方面的问题还处于尚不完全熟悉和掌握阶段。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结构金融产品发行和投资活动的缺乏使市场参与者熟悉各种CLO 交易类型及其基础产品的机会十分有限。在CLO中,信用风险是最大的风险,划分和控制信用风险成为关键所在。购买CLO产品投资者利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实现,主要取决于对证券化入池资产的信用保证。资产债务人的违约、拖欠或债务偿付期与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不相匹配,都会给债券投资者带来损失。银行信贷在中国融资中占主导地位,中国在此领域的发展潜力很大。因此,只有加快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实践,并在此过程中发现和改进问题,才能促进整个市场的发展和风险控制水平的提高。

项卫星、王刚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角度指出,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已经被国际经验证明的大规模处置不良资产的技术和手段。商业银行通过实施资产证券化能够将其不良资产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使其风险加权资产减少,从而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提高资本充足率。在中国,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还有助于国有商业银行提高自身的综合经营能力和积累市场化资本运作经验,应积极推进其发展。

2.对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政策建议

周茂青认为:目前,我国进行的资产证券化试点主要集中于信贷资产,包括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基础设施中长期贷款和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试点,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则刚刚开始。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试点范围可逐步推广到诸如应收账款、保险资产等金融资产的证券化和企业资产的证券化,尤其是企业资产的证券比发行企业债更实用,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此外,他还建议:第一,重新考虑资产证券化的模式选择。由于SPT模式不利于资产证券化效率的提高和基础资产范围的开展,我国有必要发展SPC模式的证券化。鉴于目前SPC尚未得到法律认可,建议可先就资产证券化出台专门条例,明确SPC的法律地位,规范资产证券化的有关行为,待条件成熟时,再将其上升为法律。第二,培育和完善信用评级机制。资产证券化中最为关键的是信用评级。要解决这一问题,从长期来看,需要加强对信用评级公司的监管;从短期来看,可借鉴美国的“双评级”制度,即对证券化产品应有至少两家评级机构从不同的角度、运用不同的评级方法做出评级,以弱化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投资风险。第三,完善和整合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体系。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框架的基础上理顺监管体系,建立银、证、保三家监管机构之间的对话机制,实施对资产证券化活动的统一监管。

项卫星、王刚认为,能否顺利实施资产证券化来处置不良资产,关键在于如何根据不良金融资产的资产特性,通过设计合理的证券化交易结构,解构原有失效的金融契约,建构新的金融契约,即根据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整合并构建不良资产池,形成不良资产现金流与证券化现金流的相互匹配机制,通过基础资产的选择满足一定的现金流要求;采取结构分层和倾斜式现金流分配技术,控制对特定证券的支付现金流;在现金流短缺时提供内、外部信用支持和流动性支持,从而在市场上顺利售出证券化产品,实现风险分散。

石峰认为:中国证券市场上的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应以提高资产流动性和融资为目的的金融创新,其核心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风险和收益进行分离和重组,使之成为证券市场上可以流通和出售的投资工具。SCDO(复合型信用抵押贷款)是近年来随着衍生品市场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信贷证券化产品,它以信用衍生品作为交易工具,通过灵活的产品结构设计完成信用风险的分散、转移和对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