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融资融券交易是资本市场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但实际操作还未能在政府监管部门的许可下得到正规式的发展,2008年正式启动该业务,成为既在理论上可以执行,同时实际操作合法合规,因此,这方面的讨论又比2007年更进了一步。作为证券信用交易的一种方式,融资融券交易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二是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即券商的转融通。融资融券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资金和证券供求,增加市场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交易,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方式,有利于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市”的状况,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
我国证券市场在设立之初就禁止证券的融资融券行为,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从法律的层面进行了同样的规定。但是,地下的证券融资融券依然存在,透支炒股、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三方协议贷款以及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屡禁不止。由于没有法律上的保障,地下的融资融券活动非常容易损害投资者利益,增大证券市场潜在的风险。2006年新《证券法》取消了原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禁令。此后,有关融资融券的试点办法、实施细则等接连推出,逐渐构成了中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较为完善的制度框架,其业务推行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2008年10月,证监会宣布,将正式启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根据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合规状况、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和试点方案准备情况,择优批准首批符合条件的试点证券公司。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后,融资融券业务将成为我国证券公司的常规业务。2008年融资融券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融资融券业务的影响
(1)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尹中立认为,中国股票市场依然处在“新兴加转轨”的阶段,此时推出融资融券制度不利于股票市场的稳定发展。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庄家操纵股价的现象,被操纵的股票其市场流通的筹砝大多集中在庄家手中,即使实行融券制度,市场也无法形成与庄家抗衡的做空力量。相反,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推出信用交易制度,会使庄家操纵股价变得更为容易,加大了股价波动的风险。另外,中国市场是接近于“零和交易”的游戏,投资者支付的交易费用(包括印花税、佣金)大于上市公司的分红,甚至大于上市公司的账面利润总和。因此,中国股市还不是一个投资市场,将银行资金引入股市不利于金融稳定。
但廖士光等认为:买空、卖空的影响各不相同——融资买空交易有助于提升整个市场的流动性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善市场流动性水平相对不足的状况,但融券卖空交易对市场流动性水平没有显著影响;融资买空与融券卖空交易并未显著影响整个市场的波动性水平。融资保证金率与融券保证金率的调整都对融资买空交易额产生较为显著的影响,但对融券卖空交易的影响却不一致。
董彬彬认为,融资融券制度对我国证券市场有双重影响。积极影响表现在:第一,增加市场资金;第二,稳定市场价格;第三,提供新的盈利模式;第四,加速市场竞争;第五,推进金融创新。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看,各种金融创新都需要卖空机制的建立。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介于现货和期货期权之间,适合大多数投资者。推出融资融券交易可以为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推出奠定基础。消极影响表现在:第一,加剧市场波动。一般认为融资融券交易具有价格稳定器的作用,但如果市场体系不完善,监管不力,反而起到助涨助跌的负面作用,进一步加剧市场波动。这是因为其杠杆比例过大,一旦股价下跌,损失会加倍,而且当大盘指数走熊时,信用交易有助跌作用。第二,加大券商风险。证券信用交易能够促进市场交易。证券公司作为资金或证券的提供方,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越大,承担的资金流动性风险和客户信用风险就越大。证券公司必须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内开展业务,盲目扩张证券信用交易规模,反而会给公司带来损失。第三,加大监管难度。在融资融券交易方式下,操纵市场所需的资金和证券数量比现金交易方式下要小,这使得市场操纵行为更容易发生。对融券交易者而言,利用对上市公司不利的信息可以打压股价从而获利,这就可能强化信用交易者在市场上散布虚假信息的动机。
(2)对各投资主体的影响
林晓楠认为,融资融券业务将催生证券金融公司这一新兴金融机构。在目前金融分业经营模式下,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资金和证券,仍不能直接从商业银行或证券持有人处直接融得,而必须经过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转融通,证券金融公司成为金融分业经营模式下,连接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桥梁。另外,由于目前融资融券仅限于在创新类券商范围内发展,这一规定将使其他综合类和经纪类券商的经纪业务市场份额面临进一步的萎缩。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券商的市场占有率将进一步扩大,形成强者恒强的局面;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将为投资者提供合法的资金证券融通渠道,同时,保证金交易规则的设定也能使券商的信用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融资融券业务将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机会和风险回避手段,但信用交易的引入也有可能在放大交易能力的同时放大风险。证券信用交易使投资者既能做多,也能做空,不但多了一个投资选择以赢利的机会,而且在遭遇熊市时,投资者可以做空以回避风险。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可使投资者获得超过自有资金一定额度的资金或股票从事交易,利用较少的资本来获取较大的利润,但信用交易的本身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融资融券业务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体现在:一是增加银行的资金存管和代理清算业务;二是资金转融通业务将为银行提供新的业务机会和利润增长点。另外,与证券金融公司之间的资金融通业务,也为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提供了风险可控,收益可观的渠道,并实现资产和负债的合理匹配。
2.应对交易风险的制度安排
董彬彬认为:第一,提高券商资本金。证券公司应积极通过上市、兼并收购、资产重组等方式扩大净资本,提高业务水平,吸引更多优质客户。第二,加强对客户资质的审查。第三,提高定价能力。根据海外证券市场的经验,信用交易的标的证券由交易所规定。我国应根据股价波动幅度、股票的规模和流动性、股份公司经营业绩等因素确定信用交易的证券范围及证券的折算率,避免股价的大起大落。证券公司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身的研究深度确定折算率。因此,提高信用交易中对抵押证券的定价能力也是吸引客户、增加盈利的重要保障。第四,加强动态监管。当市场价格突变时,客户可能会违约,将风险转嫁给证券公司,进一步转嫁至证券市场体系。为降低信用风险,券商可以引入保证金制度,对保证金账户进行动态监控。这需遵循以下三个制度。一是“逐日盯市”制,要求每日计算保证金账户抵押证券价值对客户债务的比率,防止风险和信用膨胀;二是“保证金追加”制,即当实际保证金下降到维持保证金标准之下时,通知客户存入现金或证券,或偿还部分贷款;三是“强制平仓”制,即当追加无效时,强制出售当事人保存在证券金融机构的证券。
林晓楠认为:第一,适时调整保证金率有助于调控中国证券市场波动性。目前,对于中国股市而言,高投机性是其一大特点,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的整体运行状况,适时地调整保证金率,从而达到调控整个市场的目的。第二,及时披露融资融券交易信息有助于市场及时消化利空消息。对于卖空交易而言,在公开意料之外信息的情况下,卖空交易与股价下跌呈正相关关系,即卖空交易增加会导致股价下跌,但在不公开意料之外信息的情况下,卖空交易对价格下跌的影响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