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1日,中国证监会制订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拟定开启中国的创业板市场。中国设立创业板市场,是中国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必然结果和客观需要。一方面中国已涌现出大批成长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为中国创业板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这些企业又是中国经济今后持续发展的支柱力量和新的增长点,创业板将以其独特优势,完善融资结构,推动科技与资本结合、实现科学技术产业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强化了保荐人的责任,设立单独的创业板发审委,实行网站为主的信息披露方式,强化控股股东责任,加强交易所监管职能等。
陈斌认为,我国建立创业板市场,宏观层面可能出现的风险较小,行业系统性风险和市场开发风险也较小,自身系统性风险主要来自于过度波动和价格高估,非系统性风险主要来自于上市公司风险。为保障创业板初创期的平稳运行,应采用“密集发行、打包上市”的运行模式,发行上市募资资金在60亿元左右为较优规模,其对主板市场的冲击风险很小,且新股上市首日价格系统性高估的风险也较小,为较优的发行上市模式和规模。但较优的发行上市模式和规模的选择只是创业板初创期风险控制的一种方法,针对创业板初创期可能出现的风险,还应从交易所监管、交易制度和发行制度三方面同时着手控制首日价格系统性高估风险;从严格的筛选制度、创新的保荐人制度和更严的信息披露制度三方面控制上市公司风险;针对投资者非理性风险,加强投资者教育,适当提高交易门槛,改善投资者结构。
赵淼、刘春认为,创业板市场推出后,中小企业的风险主要集中体现在:第一,经营失败风险;第二,利润流失风险,即中小企业上市后,削弱了其控制权,一定程度上也损失了公司的利润;第三,信息披露过度风险,即对于发展初期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的强制信息披露蕴含着潜在的商业信息泄漏风险。
聂峰认为,随着中国创业板市场的条件和时机日渐成熟,多层次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对投融资的需求会日益旺盛,这将为证券公司直接投资的发展带来了新的重大机遇。从国际投行业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直投业务将是投资银行未来发展的方向。因此,必须改变国内券商以传统业务为主的发展模式,以创业板市场为主体,大力发展直投业务,拓宽盈利渠道。
西方发达国家的理论及实践表明,做市商制度对于资本市场大宗交易和不活跃交易流动性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我国不少学者认为应在我国创业板市场开设之初,采纳做市商交易制度。但孙晓岭通过对我国资本市场交易制度选择相关约束条件的分析,认为我国资本市场存在高估值问题、机构投资者不足、监管水平不高,现有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得出了现阶段暂不宜采用做市商制度的初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