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筹股市场又称为主板市场。主板市场对发行人的营业期限、股本大小、盈利水平、最低市值等方面的要求标准较高,上市企业多为大型成熟企业,具有较大的资本规模以及稳定的盈利能力。主板市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股票发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场所。相对创业板市场而言,主板市场是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经济发展状况,有“晴雨表”之称。我国的主板市场在2000年定位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主要是为大型的、特大型的企业提供的资本市场。
我国证监会在不断总结修改和完善以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规则的基础上,于2006年5月17日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的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等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管理办法》指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管理办法》对发行条件做了详细规定。
关于主体资格: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关于独立性: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达到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等要求。
关于规范运行: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关于财务与会计: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关于募集资金的运用: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金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项目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