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股票市场改革与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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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创业板制度设计三项原则和发行条件

创业板制度设计有三项原则:一是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境外市场经验。一方面要借鉴境外市场经验教训,吸引成长性创业企业充分利用创业板市场;又要考虑国内诚信法制建设环境、市场约束机制的现状,设计合适的发行监管制度。二是遵循现有法律规定,适度降低准入门槛。在现有《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框架之内设计有关制度,保持法规的一致性和连续性;适应不同类型创业企业的需求,在整体风险基本可控的前提下,适度降低准入门槛,促进高成长性特别是具备自主创新能力创业企业的发展。三是强调市场化运作,同时突出风险控制。建立投资者风险自担、充分发挥保荐人等中介机构作用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并通过改进发行审核、单独设立创业板发审委、实施网站信息披露等方式,突出创业板市场特色;同时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各方责任,防范市场风险。

创业板的发行条件主要为:主营业务突出,要求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业绩连续计算,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要求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要求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要求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在一定时期内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要求募集资金应当具有明确的用途,必须用于主营业务。履行法定程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后仍需用于主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