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问题一直都是困扰着股市健康发展的最主要问题。解决股市问题,股权分置问题必须解决。股权分置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已经成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一个重大障碍,需要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
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指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的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稳步解决目前上市公司股份中尚不能上市流通股份的流通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为股权分置改革确立了基本的原则。
(一)股权分置改革试点
股权分置改革的目标,从宏观上,改革的目标是实现A股的全流通,实现同股同价同权同利,完善价格形成基础,为其他各项改革的深化和市场创新创造条件,谋求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从微观上,改革的目标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资本运营机制。股权分置改革是中国股票市场最基础、最关键的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其改革的复杂性和难度有目共睹,为稳妥起见,必须进行先试点后全面推进的总体布局。
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通知》),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试点通知》指出,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必须遵循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按照“市场稳定发展、规则公平统一、方案协商选择、流通股东表决、实施分步有序”的操作原则进行,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的改革意向和保荐机构的推荐,协商确定试点公司。《试点通知》还对试点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停牌、股东表决、股份出售、保荐等方面的规则作出了要求,其中核心要点主要有四点:
一是提高了流通股东的话语权,通过制度来保护流通股东利益。通知规定,试点方案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是流通并不意味着减持。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并不意味着马上可以出售,而是要经过一年的锁定期,并不能大幅减持,这可大大降低股份流通对股市带来的冲击,有利于稳定市场,稳定上市公司经营。通知规定,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期满后,在12个月内出售不超过5%;且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行使保荐人制度。这有利于保证试点方案的专业性、合规性,并明确责任人。通知规定,试点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保荐机构应当指定3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事宜。
四是“新老划断”存在不确定性。《试点通知》中并未直接提到新股什么时候全流通,但这个问题的确是市场所关心的问题。“新老划断”如果过早进行,则由于存量股票估值预期不明确,导致投资者将回避老股票而追逐新股票,不利于市场稳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必须选择适当时机实行“新老划断”。从股票市场稳定发展的大局考虑,实行“新老划断”需要具备一定的市场条件和相对稳定的定价环境,要通过改革试点积极创造条件加以解决。
2005年5月8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全文公布;次日,中国股市股权分置改革4家试点公司(“三一重工”、“紫江企业”、“清华同方”和“金牛能源”)正式“出炉”,这意味着股权分置试点工作至此进入实质操作阶段,破解股权分置这一股市“头号难题”迈出了第一步,这将是中国股市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
第一批试点公司的命运迥异。清华同方推出的以股份公积金转增为核心的股改方案被流通股股东认为是数字游戏,并行使权利否决;三一重工推出的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每10股送3.5股加现金的方案被顺利通过。此后,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股改方案沿用了首批试点公司每10股送3股的基本模式。市场各方经过激烈论证,基本上认可了A股流通股含权的状况,其中也有一些由于现金或者非流通股股份并不适合送股的公司转而设计了新方案,并在交易所的引导下,推出了派发权证等方案。
(二)全面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完成,改革的操作原则和基本做法得到了市场认同,改革的政策预期和市场预期逐渐趋于稳定,总体上具备了转入积极稳妥推进的基础和条件。
1.2005年8月24日,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就下一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围绕正确认识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思想、股权分置改革的总体要求、严格规范股权分置改革秩序、调动多种积极因素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等五方面提出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有利于市场稳定和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鼓励公司或大股东采取稳定价格预期的相关措施;鼓励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做出提高上市公司业绩和价值增长能力的组合安排。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在不干预改革主体自主协商决定改革方案的前提下,加强对方案实现形式及相关配套安排的协调指导。
《指导意见》要求,坚持改革的市场化导向,注重营造有利于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市场机制。根据股权分置改革进程和市场整体情况,择机实行“新老划断”,对首次公开发行公司不再区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优先安排再融资,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同时改革再融资监管方式,提高再融资效率。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具体实施和考核办法,以及配套的监督制度由证券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指导意见》指出,妥善处理存在特殊情况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问题。股权分置改革是解决A股市场相关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对于同时存在H股或B股的A股上市公司,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对于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含有外资股份的银行类A股上市公司,其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外资股比例变化原则上不影响该上市公司已有的相关优惠政策,股份限售期满后外资股东减持股份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对于绩差公司,鼓励以注入优质资产、承担债务等作为对价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2.国资委具体贯彻落实五部委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2005年9月9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具体贯彻落实五部委意见。一是进一步提高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对股权分置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股权分置改革的积极、稳妥、有序进行;二是明确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央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工作职责;三是明确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原则、操作程序及要求;四是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股股权管理权限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股权分置改革深入推进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3.2007年年底,98%的上市公司完成股改。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制度改革。从政府的政策取向看,主要是为了解决由于股权分置而导致的一系列越来越深化和越来越扩大的市场矛盾。股权分置改革的难点和关键点,就是通过确定合理的对价,在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之间,找到一个双方利益的平衡点。这种对价,是非流通股东为获取所持股票的流通权向流通股东转让的权利和权益,而按一定比例的送股方案成为主流的方式。
在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之间,通过谈判定价找到一个能够平衡双方利益的补偿,如果没有专门为此发布的某些强制性条款,例如,规定股改方案必须满足两个2/3,即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是根本无法实现的。因为非流通股东是市场强势一方,又是既得利益获得者和权益让渡方,当然偏向让渡权益最小化;流通股东是市场弱势一方,是利益受损者和被权益让渡方,当然偏向让渡权益最大化。这两个利益集团,在让渡权益最小化和最大化之间进行谈判,获得公共认同的利益平衡点,是非常不容易的。
在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推进中,难免会受到各种复杂因素影响。但是股权分置改革不仅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件大事,也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开弓没有回头箭,必须搞好。作为中国股市的一场深刻变革,改革将是一个连续过程,改革不会停步。到2007年年底,98%的上市公司完成股改,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以股价为基础进入利益一致的时代,非流通股股东不断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并购重组活跃,A股迎来了历史性大牛市。这达到了政府与市场各方共赢的预期目标,股改两年基本完成。
股市从2005年年底开始,引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大行情。2007年10月16日上证指数更是创下了6124高点的记录。反观这轮牛市的推动力,除了宏观经济向好及人民币持续升值等因素之外,股改这一特定时期的附加推动力显然不可忽视。绝大多数股民表示,应该感谢股改。沪深市场之所以走出长达5年的熊市,掀起一轮波澜壮阔的新牛市,股改功不可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