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股票市场改革与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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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股票市场的参与者

股票市场主要由市场主体、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管理监督机构组成。

(一)市场主体

股票市场的主体主要为股票发行者和股票投资者。

1.股票发行者。在我国,股票发行者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以投资入股的方式把分散的属于不同所有者的资本集为一体,统一经营使用、自负盈亏、论股分利的企业组织制度。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股票,股票可以流通,股东所持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同时,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筹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性质而言,可分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后股票市场上还会有境外企业;就股本大小而言,可分为大企业和中小企业。

2.股票投资者。投资者现在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境内投资者,另一类是境外投资者,即QF11.境外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目前还没有允许境外个人投资者来我国投资股票市场。

境内投资者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机构投资者,如基金(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社保基金和私募基金类)和其他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又称法人投资者。另一类是散户投资者,又称个人投资者,即以自然人身份从事股票买卖的投资者。在我国股市刚刚创建之时,投资者以散户投资者占绝大多数,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不断扩大,现在已成为市场的主导力量。

(二)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又称证券商,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一般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普通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公司来进行。从证券经营的功能区分,可分为证券经纪商、证券自营商和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商,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代为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手续费即佣金。证券自营商,自行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它们资金雄厚,可直接进入交易所为自己买卖股票。证券承销商,以包销或代销形式帮助发行人发售证券的机构。实际上,许多证券公司是兼营这三种业务的,即综合类证券商。

(三)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在我国,证券交易所有两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个证券交易所都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本所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和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证券投资咨询和资信评估的机构。《证券法》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两年以上的经验。认定其证券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证券业协会于1991年8月28日成立,总部设在北京。协会的宗旨是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发挥政府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证券业的开拓发展。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体系。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为证券公司。《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个人会员只限于证券市场管理部门有关领导以及从事证券研究及业务工作的专家,由协会根据需要吸收。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会员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召开。证券业协会设会长、副会长。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七)证券管理监督机构

证券管理监督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它是国务院直属的证券管理监督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做出说明;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大力发展股票市场,对我国实现本世纪头20年国民经济翻两番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股票市场的实践和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都表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发挥股票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需要股票市场成为众多企业直接融资的场地;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需要股票市场提供兼并重组的平台;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也需要股票市场为人们提供一个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增加个人财富的机会。充分认识大力发展股票市场的重要意义,是推进股票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前提。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来考虑和谋划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定位。

具体来讲,大力发展股票市场具有以下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