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非”解禁是中国股票市场最大的制度性改革,虽然已经胜利地迈出了一大步,但是却剩下最艰难的部分没有完成。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时候,作为“大小非”股东,因为在股改中已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了对价,上市流通是应有的权利,今天谁也无权剥夺“大小非”上市流通的权利。“大小非”减持无可非议,但应该有所规范。基于法治与契约的精神,监管部门不应出台限制符合条件的“大小非”减持,但是出于维护市场稳定的需要,仍有必要引导“大小非”选择合适的时机减持,尽量降低集中大量减持对个股价格的巨大冲击。
(一)出台《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规范“大小非”有效、有序地减持
2008年股票市场由于“大小非”大规模解禁而出现大幅波动,“大小非”的减持扰乱了市场价格体系,并对市场信心造成严重打击。鉴于这种情况,2008年4月21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根据国际市场惯例,设置大宗交易市场,既兑现了股改承诺,又减少了对股市的冲击,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稳定。《指导意见》规定“大小非股东在未来一个月内抛售解禁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按照相关规定,大宗交易面向的多是机构投资者,交易时间在每日收盘后的15点至15点30分,当日的大宗交易不计入指数,对当日股价没有影响。《指导意见》出台是为了保证“大小非”有效、有序地减持,体现了政府维护股市稳定的信号,有助于缓解“大小非”解禁对二级市场的冲击,稳定市场信心。而大宗交易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缓解“大小非”减持造成的资本市场供求失衡状况。通过限制“大小非”解禁的交易方式,达到稳定二级市场的目的。
从2008年7月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始逐月披露“大小非”减持情况,加强“大小非”减持的信息披露透明度。沪深交易所及时出台业务操作指引或者相关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政策口径,对违规减持行为采取了公开谴责、限制交易、限时购回等处罚措施。
但《指导意见》显然并不能真正解决“大小非”减持带给股市的冲击。根据规定,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减持“大小非”的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目的是要把“大小非”的减持行为引导到大宗交易平台上来,以减缓减持行为带给二级市场的压力。但这样的规定能有多少作用呢?作为“大小非”股东来说,如果不愿意通过大宗交易平台来减持的话,完全可以将每个月出售的股份数量控制在总股份0.99%的范围之内,这样一年减持的股份数可达11.88%,同样是一个非常惊人的数目。即便通过大宗交易平台来减持,但进行大宗交易的第二个交易日,受让一方就可以将相关筹码拿到二级市场上套现了。所以,这种大宗交易平台只不过是“大小非”套现的一个“过道”而已,并不能真正减轻“大小非”套现的压力。而且,参与大宗交易平台转让交易的机构投资者也都是来自二级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他们要将资金集中到大宗交易平台上,本身就要抽调二级市场的资金,同样是对二级市场的一种压力。
(二)二次发售和可交换债券
2008年8月管理层提出,将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安排,引导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有序转让。这次新提出的两个手段:一是通过券商中介引入二次发售机制,增加流通环节,将“大小非”减持过程拉长;二是通过债市来解决“大小非”在股市大宗交易无对手盘的问题,从而减轻限售股解禁带来的抛售压力。
二次发售又被称为二次发行,是指公司的主要个人或机构持股人对公众发售其限制性股票。二次发售机制类似于中国香港的存量发售机制,通过寻找合适的大宗股权长期买家,在不会对二级市场股价造成持续冲击的前提下,实现大宗股份减持。但二次发售也存在着弊端,交易中“大小非”要额外付出手续费,其他的成本也比以往减持的做法要来得高。另外若不解决定价机制问题,券商承接二次发售将有行无市。因此在二次发售还未实施之前,也不排除部分“大小非”抓紧时间提前兑现,或将进一步加大短期的市场压力。
可交换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抵押给托管机构(或登记结算公司)之后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够按照约定的条件以持有的公司债券交换获取大股东发债时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可交换债券相当于一个固定收益的债券加上一份标的股票的看涨期权。该方式不仅可解决了限售流通股的流通问题,降低市场压力,并且也为“大小非”解决了融资问题。可交换债券同样也存在着弊端:因为这对于债券发行人而言,仍然是一种融资的方式,而且“大小非”最终减持的方向仍然在市场。
2008年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规定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即日起可以用无限售条件的股票质押进行融资,以缓解“大小非”股东资金困境,减少其抛售股票的动力。
(三)加紧建立国有股实时监测系统
新华社北京2009年1月15日报道,国资委和证监会正在加紧建立国有股实时监测系统,有望在两三个月内建成使用。根据国资委和证监会2007年下发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公司相关批复文件中对国有股东作出明确界定,并在国有股东名称后标注具体的国有股东标识“SS”(State-owned Shareholder)。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以及国有股东或股票发行人的申请,对国有股东证券账户进行标识登记。据了解,该系统建立后,可以监控国有股东开户、过户、交易的全过程,从而实现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动态实时监测。
除了建设国有股实时监测系统,国资委正在开发一个软件系统,以求“自下而上”实现监管。该系统建成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需按季度向国资委上报详细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人员情况、财务状况、内部治理情况等各方面的信息。据了解,该软件系统将不仅用于掌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还将有利于国资委掌握各行业和国有企业整体发展情况,为国家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国有股实时监测系统将自上而下实现国资委对国有股流转情况的实时掌握,规范“大小非”减持行为和信息披露,对国资委所属上市公司“大小非”减持有巨大威慑力,有利于股票市场的稳定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