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一)1997年以前的“老基金”发展阶段
我国的改革开放推动了经济快速发展,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对资金的巨大需求。中国基金业的设立与发展,几乎与中国证券市场同步。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一些得风气之先的金融机构就开始研究并设立了少量的海外投资基金以及境内的各类基金。1987年,中国银行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海外组建“中国投资基金”,标志着中国投资基金的诞生。随后,一批由中资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中国概念基金”相继面市。例如,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创公司)与汇丰集团、渣打集团在中国香港联合设立了中国置业基金,首期筹款3900万元,直接投资于以珠江三角洲为中心的周边乡镇企业,随即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在很短的时间内,这类在香港设立的专门以中国为投资对象的“中国概念基金”发展很快,数量达到20个。
在境外“中国概念基金”与国内证券市场初步发展的影响下,1991年7月,发行规模达6930万元的珠信基金(原名一号珠信物托)成立了,它是国内发行时间最早的基金。之后,武汉基金(第一期)、南山基金相继发起设立。
1992年8月,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这是我国大陆投资基金业中成立的第一家专业性基金管理公司。11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天骥基金,规模为5.81亿元,天骥基金是当时全国基金中发行规模最大的基金。1992年,随着海南“富岛基金”、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等37家基金的成立,我国投资基金规模开始扩大。
199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颁布了《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这是当时唯一的一部有关投资基金监管的地方性法规。1993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天骥投资基金、蓝天基金作为首批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同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淄博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标志着我国全国性投资基金市场的诞生,引发了短暂的中国投资基金发展的热潮。此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又陆续上市了几家基金,并与其他证券交易中心的基金市场进行联网交易,全国性基金交易市场初步形成。
1992~1993年是投资基金成立较多的年头,但过快的扩张速度为基金的统一监管带来了较大的困难。1993年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作出了制止不规范发行投资基金的规定,其中投资基金的发行和上市、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以及中国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投资基金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一律须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任何部门不得越权审批。
1994年,经济过热引发通胀,我国政府进行了宏观调控。随着经济降温,基金发展过程中暴露的不规范和积累的历史问题逐渐暴露,多数基金资产状况恶化。1994年之后,我国进入经济金融治理整顿阶段,相当长的时间里(直至1998年上半年),未再批准设立各类基金,国内基金的发行陷入停滞状态。
1996年3月18日,深圳基金指数开始编制,基准指数为1000点。据《金融时报》2003年10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大事记”显示,截至1996年底,我国共设立各类投资基金78只,募集资金总规模为76亿元人民币,在上海、深圳挂牌(联网)交易的基金共27只。在此期间,专业性基金管理公司很少(不足10家),基金总的说来规模很小,运作也很不规范,相对于1997年11月14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之后发展设立的新证券投资基金,人们习惯于把这批产生于1997年以前的基金称为“老基金”。
老基金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是缺乏基本的法律规范和足以支撑投资基金发展的相应的证券市场容量。此外,老基金大多不以有价证券为直接投资目标,而是大量投向房地产、企业等实体经济部门,因此它们实际上不是严格的证券投资基金。并且,这些老基金面临着房地产市场降温以及实业投资周期长、变现难等风险,资产质量普遍不高。
(二)封闭式基金规范发展阶段
1997年11月14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之后,我国首次用行政法规规范了投资基金的运作。同时,由中国证监会替代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基金管理的主管机关。从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进入了规范发展的崭新阶段。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投资范围仅限于国债和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基金的投资组合为 80%投资于股票,20%投资于国债。在基金的发起、募集以及后期的运作上也有相对比较严格和细致的规定,如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禁止基金之间相互投资;禁止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基金拆借或者贷款;禁止基金从事证券信用交易等。
1999年3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了对原有投资基金进行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各证券交易中心交易的基金逐步摘牌,交易所上市基金也进行清理规范。在经过一系列的基金合并、资产重组,将原先老基金的不良资产全部置换为流通性较强的上市公司股票、国债或现金资产,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基金的扩募和续期,最终实现了新老基金的历史过渡。如现在的“景博证券投资基金”即是由湘建信基金和湘农信基金合并而成;“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则为海湾基金、武汉基金、赣中基金、中盛基金、开信基金和长江基金重组而来。
从1998年3月起,陆续有开元证券投资基金、金泰证券投资基金等多家大型封闭式基金上市,规模远远大于1992年和1993年成立的基金,多为10亿~30亿元人民币。截至2001年9月开放式基金推出之前,我国共有47只封闭式基金。2002年8月以后,封闭式基金发行停止。
自从2002年下半年以后,封闭式基金的形势急转直下。封闭式基金此次遭遇的“停滞”现象不同于1998年前的“停滞”。那时的“停滞”是出于整顿规范的需要,而如今的“停滞”却迎来了开放式基金的大发展。
(三)开放式基金快速发展阶段
在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成功运行两年后,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10月8日发布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2001年9月,我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诞生,标志着我国基金业实现了从封闭式基金到开放式基金的跨越,进入了开放式基金的发展阶段。这意味着开放式基金这一国际主流投资工具的诞生,这不仅是我国基金发展史上的里程碑,而且使我国资本市场的品种得以优化,也是我国证券市场迈向市场化、规范化、国际化、信息化的重要一步。
随着基金业快速发展,法律滞后的现象开始显现。2004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确立了基金行业运作的法律框架,对基金运作的基本法律关系、基本运作方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监管制度安排等做了明确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和实施,确立了基金业的法律地位,为基金业的发展创造出广阔的空间,有利于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增强基金投资者信心。此外,这部法律还有助于我国基金业适应国际化的趋势,促进不同基金管理机构的公平竞争。可以说,《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和实施,是中国基金业和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基金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必将对中国基金业以及资本市场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