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股票市场改革与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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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章 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

在我国,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称为公开发行,向特定对象募集称为非公开发行。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保荐代表人保荐和证券公司承销,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也应当由保荐代表人保荐和证券公司承销,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但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十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我国现行《证券法》所指股票发行多限于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属于个别情形。在证券发行方式上,国外证券法通常采取“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的概念。公募发行基本相当于公开发行,私募发行基本相当于非公开发行。

(一)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即社会募集,是指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在公募发行情况下,所有合法的社会投资者都可以参加认购。为了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股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证券法》对公开发行证券行为进行了形式上和数量上的双重界定。一是在发行方式上,只要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募集的形式发行证券的,不论是向特定对象还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不论对象人数累积是否超过200人,均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二是在股东数量上,只要发行证券的对象累积超过200人,该公司则被纳入公众公司范畴,不论其发行行为采取何种方式,发行对象是否特定,该公司是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均构成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

采用公开方式发行股票的有利之处在于:公开发行以众多的投资者为发行对象。筹集资金潜力大,适合于股票发行数量较多,筹资额较大的发行人;公开发行,投资者范围大、可避免囤积证券或被少数人操纵;只有公开发行的股票方可申请在交易所上市。因此这种发行方式可增强股票的流动性,有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社会信誉。然而,公开发行方式也存在某些缺点,如发行过程比较复杂,登记核准所需时间较长、发行费用也较高。

(二)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即定向募集,是指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人发行股票的方式。也就是说,拟设立股份公司发行的股份除应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股份外,其余股份向其他法人发行,经批准也可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但不得向社会公众发行。非公开发行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2)内部配股;(3)向其他法人发行部分股份。非公开发行有确定的投资人,发行手续简单,可以节省发行时间和费用。非公开发行的不足之处是投资者数量有限,流通性较差,而且也不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社会信誉。

在我国,1992年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将股票发行分为社会募集和定向募集两种形式。1993年国务院正式发文明确规定停止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1994年6月19日,国家体改委再次下发了关于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重申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知。199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取消了定向募集,1997年10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则更严厉地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证券。此后不再有非公开发行或定向募集公司,公司发行股票需得到国家下发的发行额度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2005年,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开放了非公开发行或定向募集股份。恢复非公开发行或定向募集股份,意在拓宽投资渠道,方便公司设立。允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募集和定向募集的方式设立,有利于适应投资者选择不同投资方式的需求,鼓励投资创业。

2007年9月17日,为具体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作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实施细则》使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度明朗化,有利于推进以非公开发行为主要方式的资产注入和整体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