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价格又称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是指首次获准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公司与其承销商共同确定的将股票公开发售给特定或非特定投资者的价格。在这一价格的确定程序中,相关的影响因素包括公司账面价值、经营业绩、公司发展前景、股票发行数量、行业特点及市场波动状况等,而这些因素的量化过程会随着定价者选用方法的不同而出现很大差别。
市场定价效率则主要是通过企业IPO定价效率来体现的,因为企业IPO定价最终关系到股票市场资源配置的合理程度,定价过高对于投资者意味着收益率偏低,而定价偏低则造成一级市场的超额收益率。对于发行人来说,定价偏低不能够筹集到充足的资金,定价过高则面临着发行失败的风险。所以,企业IPO定价的合理程度对于保证资本市场的效率尤为重要。
从企业IPO定价的有效性来看,决定资本市场效率的、最有效的定价方式是市场化的发行定价。对我国来说,企业IPO定价方式经历了从行政管制向市场化演进的过程。
(一)IPO———行政定价阶段
我国股票发行市场IPO定价机制历经数次改革。股市设立初始是完全的行政定价方式,1999年7月以前,IPO主要采取固定市盈率定价法,是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新股发行价=每股净收益×市盈率这一固定公式进行统一定价,而且发行市盈率和所采用的收益也是由证监会制定的。在这种定价方式下,发行公司和承销商无法根据市场的情况来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企业与承销商没有定价权。1993~1998年,我国新股发行市盈率基本控制在15倍以内。
这期间也曾经尝试过市场化运作,如1994年6月至1995年1月,管理层在哈岁宝、青海三普、厦华电子和琼金盘4家公司上市时采用了上网竞价发行。但当时中国基本上没有机构投资者,散户投资者又缺乏判断公司价值的能力和信息,受以往新股上市首日超额收益的吸引,投资者竞相抬价申购,导致前3家公司以高价售出全部新股,但上市首日均跌破发行价。而第4家琼金盘只售出47.3%的股票,其余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鉴于上网竞价发行存在的问题,1995年12月,监管部门放弃了这一方式,其后基本沿用以前的限制最高市盈率的IPO定价方式。
我国在股票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之所以采用行政性定价的方式,是与当时所处的经济环境和股票市场的发育状况密切相关的。1993~1998年我国经济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转轨时期,股票市场承担着国有企业转制脱困的特殊任务。因此,在这一阶段主要是将股票顺利发行出去并保持在一段时期不跌到发行价以下,而新股的发行价格是否最优并不是监管部门考察的主要目标,所以证监会在采用市盈率定价法时,往往采用较低的市盈率,以保证新股的顺利发行和股价在一定时间内维持在发行价以上,从而保证股票市场融资功能的实现。
1999年7月《证券法》颁布,明确要求股票发行制度实施核准制,证监会不再规定具体的新股发行市盈率。1999年后,新股发行实行市场化定价改革,市盈率普遍在25~50倍之间。由于当时市场投机炒作相当严重,致使发行市盈率的上限不断被突破,如洪城股份发行市盈率达到50.32倍,广州药业也达到50.84倍,烽火通信为52.37倍,而用友软件的发行市盈率则高达64.35倍。出现发行市盈率高出市场平均水平等混乱的定价现象,对市场稳定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2001年7月以后,又恢复了核定新股发行市盈率的办法,即新股发行限定20倍市盈率。
(二)询价制度的产生和主要内容
尽管行政性定价在我国股票市场发展之初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随着股票市场的发展,其内在的弊端不断显现,存在着向市场化改革的内在需求。
从2001年末,由于股票市场持续走低,新股的发行价也随之降低。山鹰纸业“超低价、低市盈率”发行,到 2002年底皖通高速发行市盈率创了12.22倍的新低,再到星马汽车公布的6.78倍发行市盈率创下了历史新低。到2004年,一方面二级市场一直处于相当的疲弱的状态,以至于20倍市盈率的发行使得新股上市后屡屡跌破发行价,新股直面“发不出去”的尴尬。另一方面市盈率上限行政定价后,IPO定价环节的博弈,由政府、发行人、承销商构成博弈链。博弈关系主要是一个方向,即发行人和券商携手向政府部门“攻关”,以寻求最有利的发行价格。
行政决定新股定价,使得本应由市场自身通过博弈形成价格的机制被扭曲。实践证明“行政定价”,一方面造成那些经过“包装”上市的企业轻易获得溢价资金;另一方面造成那些真正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股票抑价发行,从而无法完全实现股市对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在行政定价下,按固定公式进行定价,证券公司无须进行证券价值的评估工作,而且由于发行市盈率较低,分销认购也不存在风险,这使得证券公司的股票估价和承销等专业化水平难以提高,核心竞争力大大减弱。
在这种背景下,2004年8月31日证监会公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对新股IPO定价制度进行改革,改变了过去监管部门审批发行定价的形式,采用国际上的通用做法———询价制度,建立了IPO市场化定价机制。
该《通知》从询价方式、询价对象、配售原则、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责任等几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目的在于通过规范股票价格的形成过程和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强化市场约束,更好地发挥股票一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通知》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向询价对象配售股票的比例为: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不超过20%;在4亿股以上(含4亿股)的不超过50%。询价对象应承诺将累计投标询价获配的股票锁定在3个月以上。目前通过发审会审核、等待发行的公司,都必须采用询价方式发行。《通知》规定,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2004年12月10日,证监会公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及配套文件《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
询价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采用向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同时规定了全额缴款、同比例配售、申购及配售情况公告、获配股票锁定期等四项主要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是为了促使参与询价的机构理性报价和加强市场对询价过程的监督。二是规定以新股发行后的总股本作为计算每股收益和发行市盈率的依据。主要是为了与投资者判断二级市场股票投资价值时采用的每股收益和市盈率计算依据一致,方便投资者对一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进行综合比较。三是规定披露发行市盈率时所使用的每股收益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主要是为了突出发行人主营业务创造价值和持续盈利的能力,便于投资者更好地判断发行人的真实价值,防止通过非经常性损益调节利润、影响发行价格。
询价制于2005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询价制度推出后,今后对所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包括目前通过发审会审核、等待发行的公司,都要求采用询价方式发行。2005年1月1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了134家询价机构名单,实施IPO询价制的条件全部具备。2005年1月17日由中金公司保荐的华电国际成为新股询价第一家。
(三)进一步充实和完善IPO询价制
2006年6月19日正式实施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总结2004年以来试行股票发行询价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对股票发行询价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充实和完善。《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对主要融资方式的定价、发售、承销、信息披露等环节进行了规范。
1.简化中小企业板的询价发行程序。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办法》规定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直接定价,不再强制所有公司都经过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这样可使中小企业的发行过程缩短4个工作日并减少发行成本,从而提高了证券发行效率。
2.规定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同步进行。按照原有规定,网上申购需在网下配售及定价之后进行,《办法》对网下累计投标和网上申购分步进行的机制作了调整。调整后的制度是:通过初步询价确定价格区间后,在机构进行累计投标的同时,公众投资者按照价格区间上限同时进行缴款申购。累计投标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低于价格区间上限的,差价部分款项退还网上申购的公众投资者。这一制度安排与中国香港市场的公开发行流程相同,发行过程较目前程序可缩短2个工作日,对于A股、H股同时发行的公司保证同时确定价格、同时上市有重要意义。
3.加强对询价对象的管理。为进一步提高询价质量,《办法》强化了对询价对象报价及申购行为的规范,规定所有询价对象均可自主选择是否参与初步询价,主承销商不得拒绝询价对象参与初步询价;同时明确,只有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才能参与网下申购。这一规定改变了目前由主承销商选择初步询价对象以及确定价格区间后所有询价对象均可参与网下申购的做法,旨在对没有申购意愿的机构随意报价和不参加初步询价却参与网下申购的搭便车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
同时,《办法》强调,如果在初步询价阶段参与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或发行4亿股以上而参与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发行人不得定价并应中止发行。这有助于增强定价的代表性,有利于加强市场对发行人的约束。
4.引进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制度以及“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机制。《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规模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机制。发行大盘股时引入国际上通行的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发行方式,并要求持股锁定12个月以上,有利于吸引长期增量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有利于改善投资者结构。
5.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定机构投资者网下配售与公众投资者网上申购同时进行。消除了网下配售与网上申购分步实施时,机构投资者网下、网上重复使用资金申购新股的情况,减少了大资金申购优势,体现了公平原则。
二是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设置了股票回拨机制。发行大盘股时,在引入向战略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同时,还设置了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间的股票回拨机制,即当公众投资者认购倍数超过一定标准时,将部分网下配售给机构的股份转配给网上公众投资者,以提高公众投资者的中签率。
三是规定了对公众投资者配售股票的较高比例。境外成熟市场在发行股票时,一般将90%的股票向机构投资者发行。针对境内市场中小投资者仍占较大比重的现状,考虑到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办法》规定,在大盘股发行时,将战略配售后一半以上的股票配售给网上公众投资者;中小盘股发行时,80%以上的股票配售给网上公众投资者,向公众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比例远高于境外成熟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