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股票市场改革与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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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章 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由审批制到核准制的改革

我国股票发行监管经历了审批制阶段(包括1993~1995年的额度管理阶段和1996~2000年的指标管理阶段),到核准制阶段(包括2001~2004年的通道限制阶段和2004年10月份以后的保荐制阶段)的改革和发展过程。

(一)股票发行审批制的作用及其弊端

股票发行审批制是采用行政和计划的手段,由地方政府或部门根据发行额度推荐发行上市,证券监管部门行使审批职能。每年先由证券主管部门下达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总规模,各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在此限额内切分额度,再由地方或部委确定预选企业,上报证监会审批。即拟发行公司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要经过下列申报和审批程序:征得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属证券管理部门正式提出发行股票的申请。经所属证券管理部门受理审核同意转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额度后,公司可正式制作申报材料,提出上市申请,经审核、复审,由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发行的有关文件,方可发行。

在2000年以前,我国一直采用这种股票发行规模和发行数量双重控制、两级审批的监管方式。

实施这一制度,对于当时协调股票市场的供求关系,为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筹集资金和调整国民经济结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国股票市场建立初期,由于法规不够健全,市场各方参与者不够成熟,要求上市的企业过多且质量参差不齐,各行业、各地区发展又不平衡,急需加以宏观调控和严格审查,因而对股票发行申请采用了审批制。在审批制时期,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在监管方式方面也出台了一些相应的改革措施。1997年额度下放以后,证券监管部门对股票发行审核作了一些改革:一是要求企业先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运作一年,待证券监管部门对其改制运行验收合格后,方能申请其股票发行;二是要求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证券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三是要求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在向证券监管部门申请股票发行前,必须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募集资金的投向进行审核;四是要求主承销商对拟发行公司进行为期一年的发行上市辅导。

审批制的核心是每年给各省几个发行上市的指标,而这几个指标由行政部门来选择各地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因此,上市企业业绩好坏并不是最主要的考核指标,而企业想上市也不会将提高净利润作为主要努力方向。企业能否上市,除了努力陈述各自在当地的重要地位,还将很大一部分精力放在“公关”上,当时业内将这种现象戏称为“跑部钱进”,而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的股改和辅导也被看做是“包装”而不是择优。审批制的缺陷逐步暴露出来。

审批制的主要弊端是:用行政办法无法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对发行事项高度集中管理,减少了发行人和承销商的自主权,制约了中介机构的发育;一些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帮助企业虚假“包装”,骗取发行上市资格,影响了市场的公正;发行额度计划管理方式,容易使股票发行审批中出现“寻租”现象。在市场自律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股票市场也积累了一定的风险。

(二)股票发行核准制的产生

随着我国股票市场不断规范发展,实行股票发行核准制的条件已基本成熟。1999年7月1日《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证券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审批制的结束和核准制的开始。

1999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2000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通知》,在借鉴国际证券市场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将股票发行审批制改为核准制。2001年3月17日,我国股票发行核准制正式启动。

核准制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股票时,不需要各级政府批准,只要符合《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要求即可申请上市。但是发行人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状况,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证券主管机关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在核准制下,不再实行“两级审批制度”,整体上节约了发行市场的社会交易成本。股票发行上市核准制,改变了过往审批制下行政额度分配、指标管理和政府推荐企业的做法,由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负责选择、推荐企业,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核准制实施以来,中介机构的作用开始得以发挥,市场竞争机制初步建立,促进了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

核准制具体的操作办法是由券商等中介机构先和有意上市的企业接触,由中介机构先选出比较优质的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进行上市辅导,然后将拟上市公司的材料交给中国证监会上市发行部,经过预审筛选,最后进入发审委员会,由他们投票决定是否通过。按照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信息公开要求和法定条件的予以核准,但不对核准发行的股票的未来收益和投资风险负责。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由于发行人、发起人、主承销商等人的隐瞒、欺诈行为,致使股票发行核准机构核准了本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发行股票,由发行人、发起人、承销商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券监管机构对此不承担民事责任。

与行政审批制相比,核准制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选择和推荐企业方面,由主承销商培育、选择和推荐企业,增加了承销商的责任。二是在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上,由企业根据资本运营的需要进行选择,以适应企业按市场规律持续成长的需要。三是在发行审核上,逐步转向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发挥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独立审核功能。新一届发审委委员绝大部分为证监会以外的专家、学者及市场专业人员。发审委表决通过的,证监会即发文核准,否则,证监会不予核准。四是在股票发行定价上,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并充分反映投资者的需求,使发行定价真正反映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和投资风险。五是在股票发行方式上,提倡和鼓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进行自主选择和创新,建立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优势、由证券发行人和承销商各担风险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