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1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实施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的运行机制进行了重大改革。
《暂行办法》主要在7个方面进行了改革。一是取消了原来的发审委委员身份必须保密的规定,并明确规定,向社会公布发审委会议时间、参会委员名单、审核企业名单及发审委会议审核结果,全面提高发审委工作的透明度。二是将发审委投票表决方式由无记名投票改为记名投票,强化委员的审核责任。三是将委员人数由80人减至25人,并设部分专职委员,提高审核工作质量和效率。四是将原来的二审制改为一审制,发审委对企业的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减少原有二审制情况下由于两组委员审核标准掌握不一致而造成审核结果出现重大差异的情况。五是对委员参加发审委会议提出了具体要求。如要求委员必须对证监会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全面审核,参会前必须在审核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在会议结束时签名提交证监会等。六是将原来的9名委员开会、6票赞成为通过,改为7名委员开会、5票赞成为通过。七是设专章对发审委工作的监督作出了规定,建立了发审委委员的问责机制和监督机制。
发审委制度的改革是证监会推进股票发行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改革的目的是通过制度安排,建立一个公开透明、廉洁公正、权责明晰、专业高效的发审委,把好上市公司准入关。改革的主要措施大大提高了发审委会议的透明度和有效监督,建立了以发审委委员个人独立判断为基础的责任制度,强化了包括社会舆论监督在内的监督机制和问责制,同时也从专业能力和执业道德两个方面为提高发审委会议的效率和质量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