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制度实施以来,对股票发行市场起到了多方面的积极促进作用,但仍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一是保荐制要求保荐人核查律师和会计师的工作并做实质判断,这实际上已经超出了保荐人的能力范围和专业范围。按现行办法,保荐机构要负责审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并且保荐人要负相应的连带责任。但实际上,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审计报告,本身是具有法律效力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并且保荐机构也缺乏相应的专业技能。
二是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保荐人只是增加了披露责任,无法进行实质性的制约,法规并没有赋予保荐人对于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权。比如给予保荐人的权力不足,保荐代表人在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时,发行人不配合,如何保障其核查的权力?因此,保荐人能否全面阻止上市公司的违规造假,仍然是个未知数。
三是上市保荐人的担保力不足,不足以抑制上市公司违规造成的金融风险。在中国目前的环境下,保荐人个人根本无法对上市公司发行中的问题负责。针对保荐人的责任认定也不是十分清楚,比如上市公司出现问题后很难界定是保荐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中介机构的责任。
四是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重上市保荐,轻持续督导”的现象仍然存在;部分保荐代表人对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则不熟悉,发现问题的能力不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重大事项的核查往往“重书面核查,轻现场调查”以及部分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内控制度缺失等。
五是保荐上市的规模和速度主要取决于保荐人的数量,保荐制中有关“一个保荐人只能做一个项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保荐人队伍稀缺局面出现,造成保荐人频繁流动,不利于保荐业务正常开展。保荐人的稀缺性使其年薪多超过百万,而在业务上却不见得过硬,券商还需招聘大量业务人员,使得券商的成本大幅增加。由于保荐代表人数量有限,属稀缺资源,故而拥有保荐人数量较多的证券公司,会在保荐人的流动上设置种种障碍,阻止其流动,此类事件的发生并不鲜见。
此外,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勤勉不足,未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保荐代表人职业素养不高、责任意识淡薄,相关处罚措施缺位等问题均亟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