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股票市场改革与发展研究
32137300000090

第90章 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保荐制度

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保荐制度,要加强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加强保荐机构的内部控制,把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落到实处,进而达到对拟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的市场化约束。要求保荐机构作为中介机构牵头人,协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本着对证券市场负责、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推荐优质公司发行上市。

(一)理顺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关系,增强和加大保荐机构的责任

在保荐环节上,要增强和加大保荐机构的法律责任,明确保荐代表人只是保荐机构必备的保荐业务人员,毕竟在缺乏个人财产约束的条件下,让保荐代表人承担更多责任是勉为其难。保荐机构作为保荐的法人实体,有能力也有义务承担更多的责任。在有些项目的责任认定上,保荐代表人与保荐机构之间的责任划分很难清晰,如某些情况下,保荐代表人认为项目可能会带来比较大的风险拒绝签字,而保荐机构却不愿放弃在项目上的投入,这时,保荐机构可以通过撤回推荐函去除保荐代表人资格。因此在保荐机构利益面前,保荐代表人无独立性可言,也就难以像注册会计师和律师那样承担明确的责任。改革方向是,要进一步理顺两者的关系,增强和加大保荐机构的责任。

另外,有的保荐代表人将追逐个人利益放在了第一位,不少人并不认真做项目,而是热衷于通过频繁“跳槽”不断提高自己的身价。而券商,特别是中小券商,为了留住保荐代表人,往往对其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敢做过多的要求。作为直接管理人,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效果最为直接,也最为有效。但由于制度方面的缺失,这一责任始终难以落到实处。针对券商所反映的对保荐代表人的管理方面存在一定困难情况,应该赋予保荐机构在管理保荐代表人方面以更大的权限,将保荐代表人的管理权主要交由保荐机构掌控。

(二)强化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要求保荐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持续督导业务流程、监督机制以及复核机制,建立健全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的保荐业务持续培训制度和执业质量考核机制,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保荐代表人每季度应至少对上市公司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和每半年对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上市公司出现重大违规行为等情形时要进行专项检查和培训。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列席发行人“三会”,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并要求发行人及时向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提供发表独立意见的相应资料,配合现场检查工作等,而发行人不得无故阻挠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持续督导工作。

(三)松绑保荐代表人的签字权

目前,保荐代表人实行的是“一次一家”的单通道制,准入的高门槛又造成从业人员队伍扩容速度较为缓慢。在市场火暴,发行节奏提速时,对保荐代表人签字权“一次一家”的限制与市场需求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按现行办法,在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发行人的证券发行前,证监会不受理该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其他发行人的证券发行申请。但是,证券发行工作具有周期性,并且容易受政策、市场等因素影响,不可能在短期内快速完成。而同一保荐人在做完一个项目等待发行时不能再申请其他项目,无形中影响了手中其他项目的进度,也人为地降低了新股发行的速度。所以,应该考虑在项目过会后,就允许保荐人在下一个发行项目上签字提交申请。

要松绑保荐代表人的签字权,允许其可以同时推荐两个,甚至多个发行人的证券发行申请。随着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活动在市场中的活跃,以及创业板、三板市场的推出,对保荐代表人签字权的需求会十分旺盛,应该考虑对保荐代表人签字权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放开,放开对其的限制应该是大势所趋。

(四)放宽保荐执业准入门槛

要在保证保荐质量和保荐行为规范的前提下,放宽保荐执业准入门槛,改变目前保荐中介稀缺的市场状况。放开保荐代表人的资格是大势所趋。在中国香港,保荐代表人资格考试每月举行一次,考试人员不局限于证券行业,律师也可以参加考试。但是通过保荐代表人资格考试并不表明就可以从事投行业务,须由券商或者投资银行根据其业务能力和水平为其申请执业证书。

随着市场约束能力的增强,保荐代表人资格应该循序渐进地放开,使更多的人通过考试可以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要降低保荐代表人考试难度,增加考试密度,可以采取一年两次甚至每月一次的方式。考试只是一个进入的门槛,关键是之后的监管。

(五)建立富有竞争力的薪酬、人才激励机制

保荐制度新规将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数量从两名提高至四名,这进一步增加了保荐代表人的稀缺性。一些券商会因为保荐人数量不达标而被取消保荐机构资格。由于保荐人过于稀缺,保荐机构没有太多选择,所以造成保荐人薪酬不断增多。因是稀缺资源,保荐代表人不断地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一些品行不好的保荐代表人甚至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要挟”券商。由于薪水相差悬殊,也导致具体操作人员心理不平衡。所以,建立富有竞争力的薪酬、人才激励机制迫在眉睫。

建立富有竞争力的薪酬、人才激励机制,不能简单地将吸引保荐代表人停留在给很高的薪水上面,而是要把正确衡量保荐代表人与其他部门人员之间贡献关系作为制定薪酬方案的前提,使薪酬方案制定的既公平、合理又富有激励性。目前国内券商均采用底薪少、加分成高的分配方式,有的给予包括保荐代表人在内的实力人物以期权的分配方式,由此通过薪酬、股权形式和保荐代表人分享利益,来充分保证各类证券人才的优化配置。

另外,还应该建立充分竞争的保荐人市场,充分竞争可以促使保荐人提高服务质量,有利于上市公司质量整体提升。

(六)加重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人过失的惩罚力度

保荐制既然是以责任制为前提条件的,如果没有了责任制,保荐制也就等于名存实亡。如果没有真正的惩戒,再多、再细的连带风险责任和义务,都不能杜绝违规事件的发生。对保荐制的改革除了要加强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加强保荐机构的内部控制,把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落到实处,还要加大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工作能力、工作程序和工作效率的检查力度和处罚力度。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了按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12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36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保荐法规中规定,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将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实际的情况是,保荐代表人的形式责任很大,实际责任却很小。从几次处罚的情况来看,管理层对于保荐代表人的惩罚过轻。对保荐人未尽职履行责任虽然规定了其法律责任,但处罚的方式却过于“温柔”。应该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精神,加重对包括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过失的民事赔偿责任,中介机构应该对投资者负起更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