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小企业如何纳税:学会同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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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章 “案例27”不重视小税种被重罚

某市地税局稽查局的税务执法人员在对辖内一化妆品公司,2003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化妆品公司同年9月支付了一笔2000元的违约金。税务执法人员继而查看了该公司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并在原始凭证中查阅到一份合同书和一份解除合同协议书。

原来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该化妆品公司于2003年3月与一家国有企业签订了一份仓库租赁合同。合同内容为,甲方(该化妆品公司)租赁乙方大型仓库一间,租金每年8万元,租赁期10年,每年年初甲方向乙方缴纳当年的租金。后来由于经营方面的原因,该化妆品公司于当年9月与对方协商解除了该项合同,并依据违约条款向这家企业支付了2000元的违约金。

然而,税务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化妆品公司2003年度没有缴纳印花税,合同本身没有贴花。于是该地税局稽查局向化妆品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要求该化妆品公司限期补交印花税800元,并处予3倍即2400元的罚款。该化妆品公司经理对此很不理解,我们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没有兑现,标的也没有履行,按道理是不应该纳税的呀?更不应该受到这么重的处罚啊?

其实,这是该公司经理不熟悉印花税有关规定的原因所致。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及《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具体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者能否按期兑现,都要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该化妆品公司经理由于不熟悉印花税的有关规定,在小税种印花税缴纳中出现了失误,结果导致被税务机关重罚的结果。